规范土地出让成本管理办法为加强出让土地成本管理,规范土地成本财务核算,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成本审计评估的通知》(渝府发〔2008〕122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办法】武隆县规范土地出让成本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规范土地出让成本管理办法
为加强出让土地成本管理,规范土地成本财务核算,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成本审计评估的通知》(渝府发〔2008〕122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出让土地成本管理与财务核算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财建〔2012〕124号)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细测(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4〕6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部门职责分工
县土地房屋征收、国土、财政等部门按照现行土地收入管理体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作,确保土地成本管理到位。
县土地房屋征收部门职责:负责收集提供征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依据,建立征收补偿明细统计台账,为土地成本审计(评估)提供相关资料。
县土地储备中心职责:会同融资平台公司负责收齐成本原始资料后,编制成本结算清单报县财政部门。
县财政部门职责:负责召集监察、国土房管、规划等相关部门一起确定计入土地成本的范围;参与土地招拍挂供应方案的集体会审,建立非税收入明细统计台帐,定期与县国土房管局核对,审核拨付土地成本。
县国土房管部门职责:通过公开方式建立并定期更新从事土地评估和土地成本审计(评估)的中介机构名录库;从土地成本审计(评估)的中介机构名录库里随机抽取一家审计(评估)机构对拟出让宗地的土地成本资料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编制土地出让成本审计确认清单,由国土房管、财政部门在土地出让成本审计确认清单上签字确认后,国土房管部门根据审计确认结果拟订土地出让供应方案。
县土地招拍挂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审定国土房管部门的土地供应方案,并通过集体讨论研究后最终确认拟出让宗地的土地成本等相关事宜。
二、土地成本审计(评估)的适用范围
新增国有建设用地(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转用后未供应的土地)的土地成本由县财政、国土房管部门共同委托具备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确定。
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指上述新增国有建设用地以外的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成本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征收拆迁安置和补偿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的,土地成本由财政、国土房管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确定。
(二)协议收回、购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成本由县国土房管部门委托具备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发布的有关规定、规程标准、技术规范,根据宗地空间位置、土地面积、依法批准的用途、原取得方式、剩余年限、现状等条件,选取合适的评估方法评估确定。评估基准日以国土房管部门委托之日为准。
(三)国有空地(指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中未明确土地权利人的土地)的土地成本由国土房管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参照周边国有土地用途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确定。评估基准日以国土房管部门委托之日为准。
三、土地成本审核认定的范围
(一)土地取得成本。指征收、收购、收回土地支付的有关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集体土地上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收补偿费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补偿费、住房安置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土地整治成本。包括宗地红线范围内场地平整费用,分摊的片区道路、供水、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基本公共绿化等基础设施征地及建设费用。公园、学校等公益设施的征地及建设费用不能分摊计入。
(三)相关规费。指征收、收购、收回土地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包括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等。
(四)分摊的贷款利息。指征收、收购、收回土地分摊的银行贷款及其他融资利息。
(五)其他相关的成本。
四、土地成本的计算和运用
土地成本可按宗地核算或片区核算总成本再分摊到宗地。
(一)按宗地核算的土地成本分摊
某宗地成本=该宗地取得成本+该宗地土地整治成本+该宗地相关规费+该宗地分摊的贷款利息+该宗地其他成本。
(二)按片区核算的土地成本分摊
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征地红线、收购宗地图、旧城改造拆迁红线等划分片区及宗地,确定片区内可出让总面积。征地区域内土地总成本根据片区内可出让总面积在片区内各宗地之间平均分摊,计算公式为:
某宗地成本=片区内土地总成本×该宗地面积/片区内可出让总面积。
片区内土地总成本=片区土地取得成本+片区土地整治成本+片区相关规费+片区分摊的贷款利息+片区其他成本。
(三)宗地成本或片区总成本包括已发生的土地成本和预估土地成本
已发生的土地成本按实际支付金额据实计列,办理了竣工决(结)算审计的按审定投资额计列。预估土地成本依据合同金额、项目批复的投资概算、可研投资估算等相关资料分项目进行测算,并经财政、监察、国土房管和规划部门联合审定后计列。
(四)土地出让招拍挂起始价中土地成本,由已发生的土地成本和预估成本两部分构成,全面反映取得宗地的成本支出
财政结算及财政对土地储备中心的成本返还原则上按已发生的土地成本计算。确有特殊因素,经财政、监察、国土房管和规划部门审定后,可对部分预估成本先行结算或返还,待竣工决(结)算审计后,由财政部门进行清算。
五、土地成本核算和档案管理
(一)财政、国土房管、征地和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收付实现制核算土地出让成本,全面、真实、及时、准确反映土地成本信息。
(二)土地成本按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清晰反映土地成本的明细构成,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集体土地上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建构筑物征收补偿费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补偿费、住房安置费、相关规费、贷款利息分摊、其他成本等。
(三)以“宗地”或“片区”建立土地成本辅助明细台账,根据征地补偿协议、发放花名册等原始凭证,逐笔登记土地补偿费等各项费用,清晰反映应付、已付和未付金额,并与财务账簿记录核对相符。
(四)加强土地成本资料的档案管理,定期归集整理土地成本原始资料,并分类装订成册,确保档案资料完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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