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办法】郁南县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

时间:2023-06-10 14:10:04 来源:网友投稿

县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推动我县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县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广东省科学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郁南县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科技办法】郁南县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


县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我县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县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云浮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郁南县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县科学技术奖设科技进步项目奖和论文奖二个类别。

第三条  县科学技术奖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县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设立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县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其人选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

第六条  县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县级科技奖的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科技局。

第七条  申报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县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或者属于我县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县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

第八条  县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和较大市场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

1、县内首创;

2、县内同行业领先以上水平;

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二)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革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性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县科学技术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对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成果,经县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提名,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郁南县科学技术特等奖。

第十条  县科学技术奖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奖励经费由县财政每年安排专款列支。

第十一条  县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申报科学技术奖的项目须经过科技成果评价和成果登记,填写由科技行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格式的申报书,并提供各种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县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镇人民政府;

(二)县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

(三)经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学科(专业)范围内的县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初评结果报县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各学科(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评出拟奖项目(论文)、等级及人选,并经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县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对评出的拟奖项目(论文)进行发文和在媒体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为异议期,一个月内无异议的,即可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事迹记入其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获奖项目,由主持单位领取奖金,并由所有完成单位共同商定分配。

第十九条  推荐和评定获奖项目(论文),应实事求是,严肃认真。

对剽窃、侵夺他人成果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并追回证书和奖金;

申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郁南县科技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620日县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科学技术进步奖励问题的通知》(郁府发[1989]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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