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办法】南宁市快速公交BRT系统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10 14:30:05 来源:网友投稿

市快速公交(BRT)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大力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快打造公交都市,形成轨道交通、快速公交、常规公交、慢行交通等无缝衔接的公共交通体系,进一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出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办法】南宁市快速公交BRT系统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交通办法】南宁市快速公交BRT系统管理办法


市快速公交(BRT

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大力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快打造公交都市,形成轨道交通、快速公交、常规公交、慢行交通等无缝衔接的公共交通体系,进一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为市民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绿色、文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快速公交系统(Bus Rapid Transit,简称BRT)是一种以地面道路网为支撑,利用公交专用道、专用公交车辆、站台、人行天桥、过街地下通道、机电、优先信号、智能公交电子站牌、标识导向系统、信息技术等,在专用的道路空间上快速运行的公共交通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应于本市快速公交系统(以下简称快速公交)的运行、设施保护、服务及其管理。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快速公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快速公交运营的具体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快速公交系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以及对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隔离设施、车辆、机电、交通监控、电子警察系统等设施进行维护管理,通过日常宣传教育、路面巡查、交通安全执法、技术监控及交通引导等措施,确保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安全、有序、畅通。

第六条  市公安机关、消防管理部门负责快速公交系统专用车道、沿线公交站台、人行天桥及过街地下通道等区域的治安和消防管理,维护快速公交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城区城管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快速公交专用车道、配套使用的人行天桥及过街通道等区域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等综合管理。

第八条  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各部门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九条  电力、供水、通信等相关企业应当保证快速公交的用电、供水、通信的需要。

第十条  快速公交运营单位负责快速公交日常运营和管理,应组织做好公交车辆的运营调度、站台导乘指引设施的设置和维护、站台范围内的卫生和文明乘车秩序的管理。

第十一条  快速公交运营单位应协助公安机关、消防管理部门等有关政府部门做好快速公交沿线公交站台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维护,如发现有妨碍公共秩序以及公共安全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投入快速公交运营的公交车辆应当符合有关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规定及快速公交相关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快速公交车辆在运营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线路在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不得超出行驶道路的限制速度要求,在遇前方车道有影响通行的障碍时,可以临时借用相邻同方向车道行驶,超越障碍后应当驶回快速公交专用车道;

(二)按照通行顺序安全文明行驶、停靠和驶离站台;

(三)正常情况下,在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内不得超车,在站台路段,可以利用超车道超车;

(四)需要在交叉路口转弯驶离快速公交专用车道的,可在交叉路口80米至120米范围内,进入所需行驶方向的一般车道行驶;

(五)快速公交车出现故障导致BRT专用道不能正常使用时可借用其他车道通行;

(六)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应当服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及快速公交运营单位的指挥和调度,并按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工作;

(七)本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及其它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乘坐快速公交线路的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人行过街设施、售检票通道进入候车区,乘客应当接受、配合运营单位的安全检查,并配合公安机关和运营单位对可疑物品的开箱(包)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危险品的乘客,运营单位有权阻止其进站或责令其出站;对强行进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秩序的,由运营单位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禁止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汽油、烟花爆竹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进站乘车;

(三)在规定区域候车,按先下后上的秩序上下车;

(四)依次通过候车区出口通道、人行过街设施离站;

(五)禁止在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内候车和争抢乘车;

(六)本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及其它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快速公交车辆以外的其他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消防车、救护车、警车、工程抢险车等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临时借用快速公交专用车道通行;

(二)环卫专用车辆经快速公交运营单位的同意后,在指定的作业时间内可进入快速公交专用车道进行清扫保洁。绿化专用车辆经快速公交运营单位的同意后,在指定的作业时间内可进入快速公交专用道进行绿化养护施工。交通清障车辆在不影响快速公交运营安全的前提下,经快速公交运营单位的同意可进入快速公交专用车道执行清障任务。其他车辆因安全应急工作需要,在取得快速公交运营单位同意后可临时借用快速公交专用车道通行;     

(三)当其它车道发生道路坍塌、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且仅有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可以通行时,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确保快速公交车辆优先通行的前提下,可引导其它车辆借用快速公交专用车道通行;

(四)除参加运营的快速公交车辆,以及第十五条(一)、(二)、(三)项规定车辆外,其它车辆(含非机动车)全天候一律不得驶入快速公交专用车道;

(五)快速公交专用车道禁止停放各类车辆,除进站上下客的快速公交车辆外,站台区域严禁停靠各类车辆。

第十六条  快速公交(BRT)专用车道、人行天桥、过街通道、站台、车辆及机电系统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禁止在站台、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二)在站台、车厢内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或者擅自悬挂物品;

(三)禁止携带犬只等动物进站乘车(盲人携带的有识别标识的导盲犬、执行公务的警犬等国家规定的具有特殊功用的动物除外);

(四)禁止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和撒漏损害路面的其他液(固)体物质;

(五)禁止摆摊设点、堆放杂物;

(六)禁止行人在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内行走、停留及在人行横道线以外穿越快速公交专用车道;

(七)其他损害、侵占、破坏快速公交专用车道、站台、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各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4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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