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办法】重庆市梁平区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6-10 15:00:07 来源:网友投稿

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加强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减少城市道路重复开挖,改善市容景观,建立健全市政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促进城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规划办法】重庆市梁平区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规划办法】重庆市梁平区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

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加强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减少城市道路重复开挖,改善市容景观,建立健全市政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促进城市建设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城市总体规划(35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许可及相关规划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建设、质量、安全等管理活动由各职能部门依责履职。各乡镇规划区的城市道路、市政管线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通达城市的各区域,供城市内交通运输及行人使用,便于居民生活、工作及文化娱乐活动,并与城市外道路连接负担对外交通的道路。也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城市快速干道及物流通道。

本办法所称小区是指开发项目地块和公建项目地块。

本办法所称市政管线工程,是指给水、排水(含雨水、污水)、电力、通讯、燃气、热力、油料等各类地上地下市政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第四条  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应当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管理规定。

第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城市道路及其市政管线工程、小区内道路管网工程规划的综合协调、规划执行的监督管理,以及地上地下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设维护管理。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管线专业规划的要求,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城市道路、管线综合规划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城市道路及其市政管线工程、小区内道路管网工程的建设监管,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对城市道路及其市政管线工程、小区内道路管网工程进行竣工核实。

管线行业管理部门、管线权属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管线专业规划方案设计。行业审批部门积极履行对工程规划环节并联审批的协办职能。

各片区统筹管理协调机构(包括工业园区管委会、新城建设管委会、棚改指挥部)以及各权属单位根据编制的规划,分别负责所在区域或所属市政管线的施工图设计,并报规划部门审核其与规划的符合性。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六条  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网规划应当与城市发展规模相适应,具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道路配套管网应入地;改建、扩建道路和配套管网的,原有架空线路应力争同步入地;影响城市风貌的现有架空线应制订逐步下地计划。

(二)地下管线的走向要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三)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

(四)原则上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正式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

(五)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六)在新建区域逐步推广综合管廊,其它区域尽可能创造条件推广综合管廊。

第三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

城市道路工程需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方案审查、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市政竣工核实手续。

市政管线工程需办理选址意见书、接口许可、方案审查、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市政竣工核实手续。其中管线工程需要新占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土地审批手续。

小区道路管网工程应与建筑工程同步报建,需办理接口许可、方案审查、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备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纳入同期建筑施工许可一并办理)、市政竣工核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审批的管线位置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管线工程涉及高速公路、国道、铁路、河道、绿地、文物、人防、军用设施等以及易燃、易爆等特种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许可时应当提供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的书面意见或审批文书。

第十条  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规划核实分为放线核实和工程竣工核实两个环节(附属建筑部分参照建筑工程核实执行)。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的地下配套市政管线工程应一并进行规划核实。

(一)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及时出具放线报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验核放线报告与依法审定的施工图确定的规划控制要素是否一致,符合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二)测绘单位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跟踪测量,编制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地下管线工程在覆土前,道路工程和地上管线工程在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核竣工测量报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符合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件、附图。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及其市政管线工程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依据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小区道路管网工程与该房屋主体工程同时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环保部门在验收其配套的生化池等设施时,对其进出口标高和管径应主动与建设主管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衔接,确保发挥作用。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及其市政管线工程根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市政竣工核实。小区道路管网工程应与建筑工程同步办理市政竣工核实。

第四章  地下市政管线数据库

第十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地下市政管线动态地理信息数据库,实时更新,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有关成果。

第十四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定期移交竣工核实相关资料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入库。道路和市政管线工程经竣工验收或核实后,建设单位及产权管理单位应在10工作日内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合格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测量报告,所报送工程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依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或使用期未满但因实施城乡规划需拆除而未拆除的,依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道路和市政管线工程经竣工验收或核实后,建设单位及产权管理单位逾期未报送有关竣工资料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依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应真实测绘反映现状,不得对测绘资料伪造作假,在跟踪测量过程中,对报告与规划许可附件、附图不一致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测量报告移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擅自改变施工图内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地下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条件附图应在1:500实测地形图上确定规划路径,长距离地下管线工程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地形图比例。

第二十二条  地下市政管线工程放线和竣工测量技术标准执行《城市测量规范》(CJJ 8-99)、《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平面坐标系统采用重庆市渝东北独立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85年黄海高程系。

第二十三条  地上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核实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法》(渝规发〔201557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抢险应急市政道路管网工程,可先行实施,市政工程竣工核实后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竣工资料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入库。

第二十五条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梁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平县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梁平府办发〔2016200号)同时废止。

推荐访问:重庆市 管线 规划建设 【规划办法】重庆市梁平区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