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震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地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落实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过错责任,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地震办法】南宁市地震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供大家参考。
市地震局行政诉讼和
行政复议案件过错
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地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落实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过错责任,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过错责任的追究(以下简称行政案件过错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中行政案件过错是指人民法院判决本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撤销或部分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行职责或承担赔偿责任;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本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本机关办理下级地震部门行政复议案件造成重大错误的。
(一)经行政诉讼生效判决存在下列情形的,进行责任追究: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以及滥用职权的;
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二)经上级行政机关复议决定存在下列情形的,进行责任追究:
1.不履行法定职责被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适用依据错误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
5.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6、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三)办理下级地震部门行政复议案件,存在下列情形的,进行责任追究: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适用依据错误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
5.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6.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因违法行使职权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要求国家赔偿,经赔偿义务机关依法确认应予赔偿的;
(二)本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认定存在行政过错的;
(三)存在行政过错,虽经协调结案,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司法建议书以及监察建议书未按规定反馈、整改或落实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调解、行政判决的;
(六)未按规定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被通报的。
第五条 行政案件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包括:
(一)组织处理: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或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告诫或诫勉谈话,暂扣或缴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方式。
(二)党政纪处分:对违犯党纪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对违犯政纪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三)移送司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各种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条 对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应当根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职权职责,综合考虑案件危害结果、过错情节、责任大小等因素,认定并追究其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责任追究:
(一)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损害和影响较小的;
(二)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作出正确判断的;
(三)因依据不明确、不一致或对有关事实和依据的理解认识不一致,致使执法行为出现偏差的;
(四)已尽合理审查义务,但因鉴定结论等前置行为错误直接导致行政案件过错的;
(五)因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等因素,致使无法正常履行法定职责的,或因不可抗力使危害后果加重的;
(六)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导致行政案件过错的;
(七)其他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行政案件过错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责任追究:
(一)主动发现案件有错误并及时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责任追究:
(一)同一责任人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同类行政案件过错的;
(二)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碍、干扰行政案件过错责任调查、追究的;
(三)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行政相对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因行政案件过错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其他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