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方案】兴宁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

时间:2023-06-10 15:50:06 来源:网友投稿

2016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针对兴宁区地质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方案】兴宁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国土方案】兴宁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


2016年地质灾害

防治工作方案


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针对兴宁区地质环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的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三同时”制度即工程设计同时提出地质灾害防治设计要求,工程建设同时建设地质灾害防治设施,工程验收同时验收是否符合地质灾害防治需要。

一、地质灾害隐患点统计和分布

兴宁区地质灾害高发区在国道322线K736K752(五塘收费站至昆仑关)公路两侧;东沟岭新区;朝阳溪沿岸;建筑施工工地;昆仑采石场、白泥场,昆仑山区;三塘、四塘、五塘煤矿采空区和其他采矿区。

根据2015年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统计,全城区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11:南宁市人民公园(中华路与园湖路)、长堽路四里虎楼岭南坡(已整治,处于观测期)、望州路北一里165号、昆仑镇黄宣村下六一队狮子山、三塘镇同仁村那远坡、三塘镇那笔村段选坡、昆仑大道那道路段大盆岭、三塘镇丹桥小学、五塘镇四六村岽悬坡、五塘镇四六村岽枝坡、东州路垃圾中转站西侧。从地质灾害形成原因分析,属人为因素造成的有10处,属自然因素造成的有1处。

二、地质灾害威胁的对象、范围

辖区国道322线K736-K752路段降雨时易引发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造成交通阻塞,过往人员和车辆受到威胁;朝阳溪沿岸的居民、单位主要受到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威胁;昆仑采石场的施工人员和附近村民主要受到山体崩塌等地质灾害的威胁;三塘、四塘、五塘煤矿采空区主要受到地面塌陷、地裂缝、滑坡和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威胁;各施工工地周边人员主要受到滑坡、山体崩塌的地质灾害威胁。东沟岭新区居民主要受到山体滑坡的地质灾害威胁;东沟岭开发区的建筑工地主要受到滑坡、崩塌的地质灾害威胁;三塘、五塘、昆仑镇的村民主要受到滑坡、崩塌的地质灾害威胁;望州路北一里的居民主要受到塌陷的地质灾害威胁。我辖区三塘、五塘范围内的煤矿采空区是本辖区分布的主要区域,在规划、新建筑时要把煤矿采空区地质灾害的威胁因素作充分考虑。

兴宁区10个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威胁对象:望州路北一里的居民主要受到塌陷地质灾害的威胁;长堽路虎楼岭的居民主要受到山体崩塌、滑坡地质灾害的威胁;三塘镇同仁村那远坡的村民主要受到山体滑坡地质灾害的威胁;三塘镇那笔村段选坡的村民主要受到山体滑坡、滑坡伴泥石流地质灾害的威胁;昆仑镇黄宣村下六一队狮子山的村民主要受到危岩崩塌地质灾害的威胁;三塘镇丹桥小学的师生主要受到山体滑坡地质灾害的威胁;三塘镇大盆岭的建筑、人员主要受到山体滑坡地质灾害的威胁;五塘镇四六村岽枝坡、四六村岽悬坡的村民主要受到危岩崩塌地质灾害的威胁。

三、重点防范期

兴宁区汛期(4-9月)降雨多、量大,容易造成滑坡、崩塌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务必提高警惕,加强防范,随时做好防治地质灾害的各项工作。

采石场崩塌、煤矿采空区塌陷和其他矿山出现的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与采矿活动密切相关,各个建筑工地和农村削坡建房出现的崩塌、滑坡、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地质灾害是人为开挖操作不当所引起,是重点防范区域,地质灾害的发生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各镇政府及各有关单位和矿山企业需长期做好防范工作。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兴宁区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兴宁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长:  兴宁区人民政府区长

副组长:  兴宁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员:  兴宁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局长

兴宁区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局长

兴宁区教育局局长

兴宁区民政局局长

兴宁区财政局局长

兴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兴宁区城市管理局局长

兴宁区农林水利局局长

兴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兴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

三塘镇人民政府镇长

五塘镇人民政府镇长

昆仑镇人民政府镇长

朝阳街道办事处主任

民生街道办事处主任

兴东街道办事处主任

市国土资源局兴宁分局局长

市规划管理局兴宁分局局长

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局长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

广西农垦国有九曲湾农场

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牧研究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兴宁分局(联系电话:2100760),市国土资源局兴宁分局罗俨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局工作人员玉明俊、杨连华、覃驷广、谢春林具体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落实责任制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城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级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主体,组织常规和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国土分局负责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政府各职能部门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三)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建设、水利、民政、公安、镇人民政府等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特点和地质灾害隐患的情况,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制定年度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城区人民政府与城区各职能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特点和地质灾害隐患的情况,拟订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五)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明确治理主体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要列入城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财政预算,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城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治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并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六)广泛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知识的宣传教育

城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宣传栏和宣传手册等形式广泛宣传教育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众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七)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1)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工程建设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在申请核准、备案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凡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经评估认为该区域不适合进行拟建设项目的,不得通过审查,未考虑建设用地条件的不得批准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

在已进行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城镇规划区(含规划小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拟建设项目处于危险性大、中等区段的,还应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与工程特点进行单独的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经评估认为引发地质害或者遭受地质灾害危害可能性较小的区段,进行评估备查后该规划区或具体的工程建设项目改变了规划功能和用地参数的,必须按新的规划功能和用地参数等工程特点重新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单独选址或在城市规划内地质情况尚未清晰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加强和补充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事先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就已经修建的工程,要坚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防止发生地质灾害。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

凡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必须具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活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执行。在进行评估时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专家审查、备查后,方可提供给项目业主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或者作为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用地审批等使用的凭证。

2.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管理,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依据:“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必须进行有效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确定,应当与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规模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程度相适应。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必需在同一时期进行,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对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其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地质灾害治理责任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或者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治理费用,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责任人)承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认定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引发地质灾害的人为活动,立即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扩大。

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必须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对经评估认为引发地质灾害或者遭受地质灾害危险可能性较小,但仍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的建设工程,也应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预防措施,防止发生地质灾害。

探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完毕后遗留的钻孔、探井、巷道、和形成的危岩、危坡应当及时采取回填、封闭或者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应当履行消除崩塌、滑坡、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隐患的治理责任;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措施。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经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受益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非政府投资的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含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治理责任单位组织验收,验收时必须通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的必备资料(如原评估成果、治理设计方案及施工方案进度或资金投入签证等资料)应提前5个工作日送达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的专家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对经评估认为引发地质灾害或者遭受地质灾害危害可能性较小,但仍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的建设工程,其配套预防措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也应按“三同时”的制度办理,但对其中已经修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可直接申请竣工验收。矿业权在勘查作业或开采过成中必须履行治理义务,并主动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验收。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备案管理

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经省一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业务活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等活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10天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的专家审查后方可提供使用,并成为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3.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

采矿权人必须与矿山所在地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合同书,缴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由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采矿权人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义务时,从保证金中支付治理费用,不足部分仍由采矿权人承担。采矿结束后,除实际开支后的保证金本金及利息返还采矿权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的收取标准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落实各部门责任制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在城区人民政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各司其责,通力合作,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一)宣传部门

负责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工作和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

(二)国土部门

负责对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部署、协调指导、监督抢险救灾工作;组织专家和专业队伍对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和应急治理,划定地质灾害的危险区和易发区;建立突发性事件多媒体信息报告机制,建立配套突发性事件多媒体信息报告队伍,利用多媒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突发性事件信息;指导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体系;按速报制度要求向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汇报工作情况。依法查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管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的实施;负责组织专家进行或参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含预防措施)竣工验收。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用地预审阶段,以及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或对新建、改建、扩建矿山核发矿权证书等手续时,必须同时审查是否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查登记资料,凡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害性评估的不得通告审查,不得批准使用土地或发放证书。

在核发或办理土地证竣工换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返还等手续时,必须同时审查该建设项目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含配套预防措施及矿山治理义务)是否通过验收。凡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土地证竣工换证或者其他可能使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相关许可证书;不得退还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及其利息。

(三)住建部门

负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建设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遭地质灾害破坏的房屋进行鉴定评估;负责在工程建设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在对具体建设项目进行核发或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等手续时,应当同时审查是否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查登记资料,对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经评估认为该区域不适合进行拟建设项目的,不得批准进行建设。对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含配套预防措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其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农林水利部门

负责对农林水利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并在治理前设置警示标志(署兴宁区人民政府);做好汛期农林水利设施的地质灾害防治,确保设施安全渡汛。负责在农林水利设施建设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对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批准或者进行建设;对农林水利设施建设工程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农林水利设施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负责组织、协调和调配农用救灾物资,协助、指导灾区农业的救灾复产。

(五)发科部门

负责在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阶段和办理投资项目核准等手续的过程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凡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的)不得通过审查。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

(六)经信部门

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协调铁路、邮电、通信、电力、商业、物资、医药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

(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严格执行矿山安全评估制度;在企业的新建、改建及扩建过程中监督检查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情况;协同开展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

(八)民政部门

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救灾区设置避险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核定和报告灾情。

(九)教育部门

负责在中小学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知识。对校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检查和巡查,并在专业部门指导下开展监测和治理,在治理前设置标志;在抢险救灾中组织师生员工疏散转移。在各类教育设施建设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

(十)财政部门

负责组织本级财政中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和救助资金预算安排。

(十一)卫计部门

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

(十二)公安部门

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参与抢险救灾,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做好灾区道路交通的疏导工作。

(十三)行政监察部门

负责制定并实施监察检查制度,对各职能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5号)予查处的渎职行为。根据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查处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六、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建、农林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地质灾害易发的镇、街道办、村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系统。建立配套突发性事件多媒体信息报告队伍,利用多媒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突发性事件信息。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各镇、街道办事处、基层组织和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查。

(二)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城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标志,监测系统中的基层群众和有关单位应当定时对危险点进行监测,并做好监测记录,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城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如危险区内居民不配合搬迁避让,则要按照法律程序采取强制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采取强制措施临时调用的物资、设备或者占用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三)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城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四)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受益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由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五)因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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