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审计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制度】青秀区审计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区审计局澄清虚假或
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本机关政职责有关,在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环境和服务发展、社会稳定、扰乱经济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局机关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各科室、二级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按照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责任落实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各科室、二级机构负责人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并提出澄清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后,交局办公室通过网站、简报、广播、电视、报刊等渠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及时修正。
第六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规定外,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 以城区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澄清时,须经城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 以审计局名义进行澄清的,澄清时,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澄清时,须事先征得其他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澄清时,须经城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对因未及时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投资环境、服务发展、经济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由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