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办法】西乡塘区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时间:2023-06-10 18:10:05 来源:网友投稿

区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安全,改善我辖区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西乡塘,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办法】西乡塘区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环保办法】西乡塘区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安全,改善我辖区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西乡塘,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和《关于印发南宁市环境保护局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南环字〔2014128 号)要求,结合我城区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城区范围内的下列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

(一)擅自新建国家明令禁止取缔的“十五小”(包括小造纸、小制革、小印染、土法漂染、土法炼焦、土法炼硫、土法炼砷、土法炼汞、土法炼铅锌、土法炼油、土法选金、土法农药、土法电镀、土法生产石棉制品、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和“新五小”(包括小火电、小钢铁、小玻璃、小水泥、小炼油) 污染企业或者在上述企业被取缔后继续生产的;

(二)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暗管、雨水管道、槽车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液),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三)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或将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贮存和处置以及无证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行为;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未采取“三防”措施,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隐患的;

(四)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五)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或进行保护区明令禁止的活动造成污染水环境和破坏保护区设施,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

(六)其他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危害环境的严重违法行为。

第三条  城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审查工作。

城区本级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专项经费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由城区环境保护局负责管理。

有奖举报经费应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举报途径方式:

(一)电话举报:07713921655

(二)电子邮件举报:xxtqhbj163.com

(三)来信来访举报:南宁市友爱北路51-1号,南宁市西乡塘区环境保护局,邮编:530001

(四)其他途径。

第五条  南宁市西乡塘区环境保护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城区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工作,南宁市西乡塘区环境保护局具体承担有奖举报的受理、初步审查和奖金发放工作。

受理的举报投诉,属南宁市环保局直管的,移送南宁市环保局负责查处;属本城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由本城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第六条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按照受理登记、调查取证、依法处理和兑奖程序办理。对举报人提供的举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接到举报后应立即进行登记,按职责权限分工及时赶到现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或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经审查不属本部门管辖的,应告知举报人到有管辖权的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对查实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程序依法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经核实查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被举报单位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5日内将处理结果予以公示,并明确告知举报人知晓。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环保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的举报案件,举报人有不同意见的,工作人员应做好解释工作,经核查举报属实,由管辖环保部门负责兑现落实。

第七条  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有效举报,经核实后,按举报线索的价值分为重大价值线索、较大价值线索和一般价值线索,每个类型中再按所举报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参照《南宁市西乡塘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暂行)》划分的等级标准,给予人民币50010000元的奖励。

(一)排污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环保部门多次调查却未能查明的,举报人能提供排污者准确排污情况及相应证据的,或者及时向环保部门提供举报线索,有效避免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 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 级)发生的,为重大价值线索,奖励人民币500010000元;

(二)及时向环保部门提供举报线索,有效避免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 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 级)发生的,为较大价值线索,奖励人民币10005000元;

(三)凡符合奖励范围,但不属于重大或较大价值线索条件的均为一般价值线索,给予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

第八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在本辖区区域范围内;

(二)举报人须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单位、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

(三)提供被举报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和基本违法事实以及能够清楚说明违法情况的影像、书面材料(如用于污水偷排而埋设的暗管图)等相关证据或者重要线索,必要时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

(四)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环保部门掌握;

(五) 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九条  有奖举报实行一案一奖原则。举报人所举报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主体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只对第一有效举报人给予奖励;联名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同时向市环境保护局和城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的,以城区奖励为主。

举报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后,该环境违法行为主体再次发生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获得相应奖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奖励:

(一)举报的事实不清或者举报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不明,或者举报内容属综合性污染难以确定具体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主体和事实的;

(二)举报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三)举报人不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的;

(四)举报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整改期内的;

(五)举报人反映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环保部门掌握的。

第十一条  南宁市西乡塘区环境保护局是有奖举报的归口管理部门。在调查核实处理完举报案件后,将处理情况和建议奖励金额填报《南宁市西乡塘区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审批表》(见附表),按程序经局领导讨论,报城区分管领导批准后,南宁市西乡塘区环境保护局应在作出奖励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举报人发送领奖通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南宁市西乡塘区环境保护局在核发奖金后,应将有奖举报的举报、登记、查处、立案等材料及有奖举报奖金核发等资料整理归档,建立有奖举报奖金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60 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城区环保局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有效期内领取奖金的,可以说明情况,申请延期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授权委托书及举报人、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方可领取。

第十三条  有奖举报受理、查处和兑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漏举报材料及举报人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案件及举报奖励工作中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或者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漏举报材料及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虚假、恶意举报,严重扰乱环境管理举报工作程序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执法部门和新闻媒体工作人员,以及环境保护系统工作人员(含外聘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及配偶举报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对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按环境信访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西乡塘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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