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办法】盖州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时间:2023-06-10 20:40:03 来源:网友投稿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营口市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营政发【2015】30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盖州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民政办法】盖州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

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营口市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营政发【201530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为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性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的临时救助工作。

第四条  市民政局是我市临时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工作的协调、指导、管理、监督等工作。根据各乡镇、办事处实际情况,对财政部门提供救助资金分配计划和对有特殊情况的困难群众进行直接救助。

各乡镇办事处民政办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与核查工作,按规定权限内实施救助。

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临时救助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临时救助要遵循救急解难、全面覆盖、适度救助、统筹实施、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  临时救助作为一项托底线的救助制度,其对象范围要覆盖所有遭遇“急难”且无能力自救的群众。如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五保户及优抚对象,又遇特殊困难的;一般家庭,因重大疾病或突发意外,造成一个时期家庭支出徒增,无法保障基本生活的;因事业或创业失败,基本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在重大安全事件或群体性事件中,涉事人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的;患有特殊疾病或遭遇特殊变故,生活贫困,无以为继的家庭;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性重大疾病等原因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以及其他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和个人。

第七条  对户籍不在本辖区内,符合救助条件的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由救助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救助。

第八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紧急安全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临时救助的方式以发放救助金为主,发放实物或者提供转介服务为辅。对接到“急难”群众的申请后,马上核实,情况属实立即处理,并以现金支付。对其他困难群众,接到申请后,要按规定救助程序操作,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具体情况一、现金支付;二、通过银行存入个人账户。

第十条  发放实物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需要,将衣物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或临时住所提供给救助对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民政局可以根据救助需求预测,储备相应的救助物资。

第十一条  对给予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等基本生活保障条件或者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救助;对需要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集,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向有关部门转介。

第十二条  审批权限与救助金额、救助金额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由民政助理审批;1000元以下(含1000元)由主管民政工作的领导审批;2000元以下(含2000元)由主要领导审批;2000元以上必须经过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因为临时救助是应急性、过渡性救助,所以最高额不得超过3000元,如有特殊情况上报市民政局,由市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再实施救助,最高额不超过5000元。所有临时救助凭证,必须由求助人签字,盖名章或按指纹,经手人签字,审批人签字。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专项资金各级民政部门要设专账管理,同时建立临时救助台账。

第十四条  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交材料,一、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交个人申请,无行为能力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二、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家庭经济状况证明;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四、提供需救助的依据证明,如医院诊断书、病志及其它依据证明;五、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第十五条  乡(镇)办事处一次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含1000元)必须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至400元以上的(不含400元)由本人书面申请,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盖章,方可实施求助;特殊情况在400元以下的(含400元)可以免书面申请,直接实施救助。

第十六条  市民政局对特殊情况直接实施救助的,一次救助金额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必须填写申请审批表;2000元以下的(不含2000元)至500元以上的(不含500元)由本人书面申请,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盖章,乡(镇)办事处,民政部门签署意见盖章,方可实施救助;特殊情况在500元以下的(含500元)可以免写书面申请,直接实施救助。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齐全的,乡(镇)办事处民政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对所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遇特殊情况,申请人无法马上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先行受理,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时间内补齐材料。

第十八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人提交的求助材料后,要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如情况属实,提交村(居)委会,由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通过后,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五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实施救助。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如遇特殊情况,“急难”求助的,为了避免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救助,待情况稳定后,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在一个年度内,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社会救助的相关部门及村(居)民委员会,如发现辖区内村(居)民,有困难需要救助的,或收到求助线索的,应主动核清情况,如符合救助条件,要协助其申请临时救助。

第二十二条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一、本级财政列入预算;二、省市补助;三、依法通过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加大临时救助资金的投入。

第二十三条  临时救助资金各级财政、民政要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按时到位,民政部门救助要及时,年度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一律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如有结余,可以将部分资金用于低保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第二十五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公开临时救助政策,申请审批程序和救助结果。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公开临时救助咨询、监督电话,接受群众对临时救助工作的咨询,监督和举报。

第二十七条  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临时救助资金专项检查;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物资或服务及其它救助等,依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相关部门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款、物。根据情节可以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临时救助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给予严肃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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