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民发〔2014〕80号),深入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民政在激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实施意见【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
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
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民发〔2014〕80号),深入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民政在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推动社会治理创新中的作用,就进一步加快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培育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是指在民政部门登记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主体,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规范,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链接等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挥作用的重要平台,是有效整合社会工作服务资源、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依托,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重要载体,是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加快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各地积极探索,大胆实践,涌现出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民办社工服务机构,推动了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开展。但总体上看,我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水平与发达地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迫切需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大力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创新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方式,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和谐因素,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提高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这项推进民政部门职能转变和民政事业科学发展打基础、利长远的好事、实事抓紧抓好。
二、加快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十二次全会精神,适应创新社会治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规范并重,以满足社会服务需求为根本,以提高社会服务能力为重点,建立健全政策制度,完善推进机制,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快速发展,为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坚持积极扶持、规范发展。将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纳入社会组织建设管理之中,加快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引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优先发展满足重点人群和重点领域服务需求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点带面逐步扩大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规模,优化发展布局。坚持改革创新、整合资源。着力破解制约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瓶颈问题,有效整合各方资源,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
(三)目标任务。认真落实《河北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2-2020年)》提出的目标要求,力争经过5年努力,逐步使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数量、结构、规模、服务和管理水平适应社会需要。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民间组织运作方式,建立健全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制度,逐步形成协调有力的政府培育扶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管理体制和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做好登记工作,加强监督管理,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完善激励保障措施,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力争培育发展一批数量充足、结构优化、功能完善、自律规范、服务专业、作用明显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实现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数量与服务质量同步提高。到2020年,实现省社会工作专业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提出的目标,有效承接政府社会服务职能,满足人民群众专业化、个性化的社会工作服务需求。
三、搞好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登记
申请成立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产生必须具备名称、章程、法定代表人、发起人、出资人、理事会、办公场所、注册资金等要素。
(一)凡申请登记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在章程中明确其社会工作服务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方式;
(二)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中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场所和组织机构。
符合上述条件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可直接向当地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
鼓励社会工作专业教师依托专业资源创办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引导高校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到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功立业。鼓励企事业单位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领办创办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对于现有企事业单位与社会组织按照承担社会工作服务的要求进行调整,使之成为符合条件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鼓励现有志愿服务组织、城乡社区服务组织积极开展注册登记,向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型。
四、建立健全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建立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建立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科学界定购买服务范围,严格规范购买程序,通过项目招标、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考核评估等方式,逐步建立政府向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制度。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配备、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机构管理服务能力与绩效等作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服务的重要依据。围绕需求评估、项目管理、质量控制、成本核算、专业督导、绩效考核等环节,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和标准规范,加快形成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管理高效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机制。争取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可利用福利彩票公益金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各地要重点在优抚安置、减灾救灾、社会救助、社区服务、婚姻家庭、社会福利、慈善公益等领域先行试点,重点支持直接为老年人、妇女、儿童、青少年、药物滥用人员、残疾人、失业人员、受灾群众、进城务工人员、返乡农民工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并积极协调和促进教育、卫生计生、司法、就业、信访、扶贫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践,在此基础上不断拓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领域和范围。
(二)实施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建设工程。以省社会工作促进会、社会工作培训基地、实训基地为依托,建立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提供资金、技术、人才、场地等多方面支持,省民政厅重点支持和发展一批带有示范性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服务项目,资金重点保障。各设区市民政局要结合本地实际,以社会工作行业组织为依托,确立一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给予资金支持,推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到2020年,建立3个省级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
(三)完善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激励保障措施。对成立初期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或街道、社区在服务场所、启动资金、办公设施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降低其开办费用和运行成本。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扶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专项资金,通过公益创投、补贴奖励、提供场所、减免费用等形式,或从当地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一定数额资金,通过差额补贴方式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启动和正常运作。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面向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放公益资源和社会资源,支持其以社区为平台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金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鼓励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打造社工机构项目品牌,鼓励和发动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加强与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项目合作。建立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信息库,整合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资源。对成效显著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加强宣传和表彰奖励,形成示范带动效应,充分调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专业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四)加大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人才队伍建设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中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培养、评价、使用、流动、激励机制,落实其在职业发展、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应有待遇,吸引更多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加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有关人员的督导和实训,完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服务评估、行业自律、违纪处置等制度。加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定期组织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人员开展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民政部门在开展社会工作专业培训、继续教育、交流研讨时,要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中的专业人员提供平等机会。
五、加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能力建设
(一)进一步增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内部治理能力。督促指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抓好机构的定位,搞好机构文化设计,提高战略谋划能力。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恪守民间性、非营利性原则。指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加强项目管理,学会承接和运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认真搞好项目的计划、实施、评估,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主动拓宽资金来源,积极争取企业、基金会和社会各界资助,增强自身造血功能。
(二)进一步提升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服务水平。加强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情况的指导、监督,逐步优化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区域布局、业务结构和服务功能。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绩效评估体系,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提供科学评价标准。加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人员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职业素质。
(三)建立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联系志愿者制度。以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平台,鼓励开展志愿者招募注册、组织管理、培训指导、服务记录工作,鼓励志愿者长期参加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活动,把志愿者队伍建设作为评估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绩效指标。通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的互动,引领提升志愿服务专业化、组织化水平,丰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资源,拓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范围。
(四)加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党群组织建设。按照现代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逐步实现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党组织全覆盖,支持有条件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立共青团、工会、妇女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团组织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及工会、妇女组织的服务维权作用,确保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正确发展方向。
六、加强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监督管理。要加强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履行章程、开展活动、使用资金的监督管理,将年检工作与社会评估、绩效评价、信用建设、执法查处相结合,严肃惩处违纪违法行为。对违反章程开展活动、骗取或违规使用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捐赠资金、公布虚假失实信息、侵害服务对象权益等行为要严肃惩处,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和行业退出机制。要加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政治方向。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要按规定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检查,并按要求定期参加年检。年检结果要定期向社会公开。
(二)推进行业自律。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建设,积极组建社会工作行业协会,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在加强社会工作行业管理、提高社会工作服务专业化水平、促进社会工作理论和实践交流等方面发挥作用,引导在行业中起骨干作用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组建行业组织。社会工作行业组织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包括项目推介、信息发布、政策咨询、权益维护、能力提升、研讨交流等服务,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遵循专业伦理规范,保证服务质量。积极引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树立和维护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整体形象和公信力,推动其规范、健康成长。
(三)完善评估体系。加强完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第三方监督评估体系建设,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服务的重要依据,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健康发展和良性竞争。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要积极参与社会组织评估,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检查,配合第三方开展评估和审计工作,确保项目顺利推进,并在项目服务中不断提升项目运作能力和专业化服务水平。加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之间以及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与政府部门和各有关方面的有效沟通。鼓励社会资金投向服务优、实力强、口碑好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四)推行政务公开。民政部门要指导和督促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立完善信息公开、服务承诺和年报公告等制度,及时、真实、完整地公布服务开展、财务运作、资金使用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工作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率,吸引更多社会资金的投入。
七、切实加强对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认识,将此项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要加强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统筹协调、登记服务和信息管理,及时研究解决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省民政厅在社会工作专项资金投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金投入以及考核评先中,将各地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作为重要依据。
(二)搞好社会工作服务标准化建设。各地要积极探索,勇于实践,积极推进社会工作服务标准化建设。要加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办公环境、内部管理、职业要求、服务规范、服务费用的研究,不断提高社会工作服务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提高社会工作服务效能。
(三)加大财政投入。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要求,引导、激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和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加快推进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发展。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等政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逐步扩大财政资金对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支持规模和范围,加大民政部门留用公益金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支持力度,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逐步形成多元化、稳定化、制度化的经费保障。
(四)广泛开展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多种宣传形式,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以及社会组织发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扩大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社会影响,努力营造有利于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发展目标和任务,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