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26”全民禁毒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精神,进一步推动禁毒人民战争的深入开展,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识毒、防毒和拒毒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方案】宾阳县司法局“6·26”全民禁毒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2016年“6·26”全民禁毒
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精神,进一步推动禁毒人民战争的深入开展,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识毒、防毒和拒毒的意识和能力,动员全民参与禁毒斗争,根据自治区禁毒办和南宁市禁毒办、宾阳县禁毒办的部署要求,结合全县禁毒工作形势,决定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全民禁毒宣传月”活动。为确保活动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民禁毒宣传月”活动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精神,以6月“全民禁毒宣传月”、“6·26”国际禁毒日宣传为契机,继续深化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把禁毒宣传教育阵地从校园延伸至社区、家庭,营造家庭参与,学校联动、社区响应参与的全民禁毒的氛围。大力拓展宣传渠道、创新宣传载体,活跃宣传方式,开展一系列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注重实效的宣传活动,掀起全县禁毒斗争高潮,增强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的能力,推动全县禁毒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禁毒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黄东红 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廖靖群 县司法局副局长
成 员: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各司法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宣股,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宣传内容
宣传党和政府禁毒斗争的方针、政策;宣传党和政府厉行禁毒的坚定立场和决心;宣传禁毒法律、法规;宣传禁毒斗争的形势和任务;宣传禁毒人民战争取得的战果和禁毒战线英雄事迹;宣传毒品知识和毒品危害;宣传拒毒、防毒的基本常识。
四、工作措施
(一)局机关组织人员积极参加全县开展的禁毒宣传活动,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宣传普及活动。把继续学习《禁毒法》、《戒毒条例》学习工作纳入宣传计划,作为长效工作机制来抓,深化禁毒法制法规宣传工作,不断创新载体,丰富形式,注重实效教育,突出开展互动式、引导式教育,注重利用典型案例特别是身边的人和事开展教育,使群众产生感情上的共鸣。
(二)充分调动法制宣传力量参与禁毒宣传。各司法所要与镇禁毒办、镇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六进”活动,以宣传《禁毒法》、《禁毒条例》为重要内容,树立全民参与禁毒意识。做好禁毒标语、条幅的张贴、悬挂,利用电子显示屏、广播等做好以禁毒公益广告为主要内容的宣传。因地制宜地利用圩日、节假日等人流集中的时机,利用流动宣传车、悬挂横幅、摆放展板、散发材料、播放视频、开展咨询讲解、群众互动等灵活多样、简便易行、易于接受的形式,深入到以企业、社区、家庭、村屯为单位的基层一线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
(三)抓好重点对象的禁毒宣传工作。各司法所要结合社区戒毒工作,加强对社区戒毒人员的宣传教育,关爱戒毒康复人员,防止戒毒康复人员复吸。要加强务工人员和外出务工以及社会闲散人员远离毒品的教育,不留死角,消灭隐患。出动流动宣传车、组织宣传小分队,深入毒品问题严重地区以及繁华街区、车站、工地等人员复杂场所、人群密集地段,机动灵活地开展禁毒宣传活动。
(四)“6·26”国际禁毒日当天,要设立中心宣传点,发放禁毒宣传资料、通过禁毒知识板报、挂图进行宣传,张贴禁毒标语。
(五)宣传有侧重,着重加强新型毒品危害的宣传教育。既要着重抓好新型毒品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强新型毒品基本常识及其危害性宣传;又不能放松对传统毒品海洛因危害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广大群众认清毒品的危害。围绕“青少年与合成毒品”这一内容,加强青少年禁毒宣传教育。
(六)局机关在6月26日前制作一条宣传横幅,悬挂在醒目的地方,并张贴县禁毒办发放的宣传图片。
(七)有效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型媒体的宣传力量,通过“宾阳普法”微信公众号进行高品质、多角度、多形式的宣传,在全社会掀起浓厚的禁毒舆论氛围。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按照《禁毒法》确定的责任,认真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尽快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切实落实各项禁毒宣传教育措施。此项工作的落实将作为今年禁毒工作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一定要认真抓好落实。
(二)围绕主题,突出重点。要紧紧围绕宣传主题,以宣传《禁毒法》、宣传禁毒人民战争、宣传新型毒品危害为主要内容,在坚持原有好做法的基础上,创新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宣传的力度和广度。
(三)报送信息,扩大宣传。活动过程中,要注意图片、视频等活动资料的收集,及时写成简讯,6月27日前将活动信息、照片、活动总结等材料一并报送法宣股(邮箱:byfxg555@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