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桂办发〔2014〕35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办法】宾阳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桂办发〔2014〕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考核办法》(桂安委〔2016〕1号)、《南宁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南办发〔2014〕54号)和《宾阳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宾办发〔2014〕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各镇党委、政府,黎塘工管委,全县政府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村(居)委会,企业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包括分管业务的领导)、管理人员(包括管业务的人员)和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应予“一票否决”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一票否决”是指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年度内出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一票否决”。被否决对象为镇党委、政府,黎塘工管委,全县政府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县直管企业的否决其单位、责任人参与当年年度各类评先评优和晋级晋职等资格;
被否决对象为村(居)委会的否决其单位、责任人参与当年年度各类评先评优等资格;
被否决对象为除县直管以外企业的否决其单位、责任人参与当年年度各类评先评优等资格,同时,否决其申请县级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的资格。
第五条 “一票否决”由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实施。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具体工作,对符合否决条件的对象提出否决建议,报本级安委会研究决定。
作出“一票否决”决定前,安委办应当告知被实施“一票否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接到《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告知书》3日内,可以向同级安委会提出陈述和申辩。安委会应当充分听取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意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作出“一票否决”决定后,安委办在7日内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决定书》送达被否决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
(一)黎塘工管委
1.所管辖范围内发生1起以上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
2.所管辖范围内发生3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
3.所管辖范围内发生1起以上社会影响恶劣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
4.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级的。
(二)县政府机关、直属事业单位
1.所管辖的行业或领域范围内发生1起以上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
2.所管辖的行业或领域范围内发生5起以上较大道路运输交通事故或3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
3.所管辖的行业或领域范围内发生1起以上社会影响恶劣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
4.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级的。
(三)镇党委、政府
1.所管辖范围内发生1起以上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工矿商贸行业发生3起以上一次死亡1人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
2.所管辖的范围内发生1起以上社会影响恶劣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
3.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级的。
(四)村(居)委会
1.所管辖范围内发生1起以上较大以上道路运输交通事故或工矿商贸行业发生2起以上一次死亡1人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
2.所管辖范围内发生1起以上一次重伤6人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3起一次重伤3-5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
3.所管辖范围内发生1起以上社会影响恶劣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
(五)企业
1.县直管企业
(1)发生1起以上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
(2)发生1起以上一次重伤6人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3起一次重伤3-5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
(3)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级。
2.其它企业
(1)发生1起以上一次死亡1人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
(2)本单位发生1起以上一次重伤6人以上事故或发生3起一次重伤3-5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
(3)本单位发生1起以上社会影响恶劣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
第七条 全县各级各类综合性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活动的组织部门,应征求同级安委办的意见;安委办应当将拟评先评奖的单位和个人被实施“一票否决”情况及时反馈至活动组织部门。各级安委办应当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被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年度晋级晋职的考核依据。
第八条 对瞒报、谎报、漏报事故而逃避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的单位及个人,一经查实,其当年已获得的先进(优秀)荣誉称号和奖励,由原表彰奖励活动组织单位予以撤销。
第九条 责任人职务变动后,发现其在原任职期间有“一票否决”情形的,对已获得的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由原授予单位予以撤销;对已获得晋级晋职的,由组织、人事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第十条 “一票否决”的期限为按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年度计算的当事年。
第十一条 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