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办法】宾阳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全文完整)

时间:2023-06-11 09:50:04 来源:网友投稿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桂办发〔2014〕35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办法】宾阳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安监办法】宾阳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全文完整)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桂办发〔2014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考核办法》(桂安委〔20161号)、《南宁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南办发〔201454号)和《宾阳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宾办发〔2014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各镇党委、政府,黎塘工管委,全县政府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村(居)委会,企业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包括分管业务的领导)、管理人员(包括管业务的人员)和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应予“一票否决”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一票否决”是指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年度内出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一票否决”。被否决对象为镇党委、政府,黎塘工管委,全县政府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县直管企业的否决其单位、责任人参与当年年度各类评先评优和晋级晋职等资格;

被否决对象为村(居)委会的否决其单位、责任人参与当年年度各类评先评优等资格;

被否决对象为除县直管以外企业的否决其单位、责任人参与当年年度各类评先评优等资格,同时,否决其申请县级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的资格。

第五条  “一票否决”由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实施。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具体工作,对符合否决条件的对象提出否决建议,报本级安委会研究决定。

作出“一票否决”决定前,安委办应当告知被实施“一票否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接到《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告知书》3日内,可以向同级安委会提出陈述和申辩。安委会应当充分听取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意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作出“一票否决”决定后,安委办在7日内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决定书》送达被否决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

(一)黎塘工管委

1.所管辖范围内发生1起以上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

2.所管辖范围内发生3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

3.所管辖范围内发生1起以上社会影响恶劣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

4.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级的。

(二)县政府机关、直属事业单位

1.所管辖的行业或领域范围内发生1起以上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

2.所管辖的行业或领域范围内发生5起以上较大道路运输交通事故或3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

3.所管辖的行业或领域范围内发生1起以上社会影响恶劣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

4.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级的。

(三)镇党委、政府

1.所管辖范围内发生1起以上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工矿商贸行业发生3起以上一次死亡1人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

2.所管辖的范围内发生1起以上社会影响恶劣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

3.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级的。

(四)村(居)委会

1.所管辖范围内发生1起以上较大以上道路运输交通事故或工矿商贸行业发生2起以上一次死亡1人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

2.所管辖范围内发生1起以上一次重伤6人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3起一次重伤3-5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

3.所管辖范围内发生1起以上社会影响恶劣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

(五)企业

1.县直管企业

1)发生1起以上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

2)发生1起以上一次重伤6人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3起一次重伤3-5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

3)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级。

2.其它企业

1)发生1起以上一次死亡1人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

2)本单位发生1起以上一次重伤6人以上事故或发生3起一次重伤3-5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

3)本单位发生1起以上社会影响恶劣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

第七条  全县各级各类综合性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活动的组织部门,应征求同级安委办的意见;安委办应当将拟评先评奖的单位和个人被实施“一票否决”情况及时反馈至活动组织部门。各级安委办应当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被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年度晋级晋职的考核依据。

第八条  对瞒报、谎报、漏报事故而逃避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的单位及个人,一经查实,其当年已获得的先进(优秀)荣誉称号和奖励,由原表彰奖励活动组织单位予以撤销。

第九条  责任人职务变动后,发现其在原任职期间有“一票否决”情形的,对已获得的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由原授予单位予以撤销;对已获得晋级晋职的,由组织、人事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第十条  “一票否决”的期限为按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年度计算的当事年。

第十一条  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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