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办意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意见

时间:2023-06-11 10:50:08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意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府办意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意见



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

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39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管理念,创新市场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十三五”时期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职责法定原则。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权责法定,依法行政。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要严格依法执行;对法律法规未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或规定不明确的,市场监管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协同监管原则。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实现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互联互通、联动响应。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有专门执法力量的,由其牵头负责查处;没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提请市场监管部门共同予以查处。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三)分级监管原则。按照国务院“重心下沉、强化地方监管责任”的工作要求及市、区县(市)监管事权和监管、执法职责界限,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除明确规定由上级监管部门监管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均实行属地化监管。

(四)信用约束原则。以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依托,归集整合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让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五)社会共治原则。推进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多元治理,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三、重点任务

(一)严格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规定的登记审批目录事项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对照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确定本部门“审批目录”的监管事项。全面执行《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所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先照后证”改革相关审批项目》确定的登记审批和监管事项,以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39号)所附《黑龙江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确定的审批和监管事项。厘清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责,确定本部门的审批和监管职责事项,制定具体监管实施意见,推进市场监管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市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

(二)确保审批行为严格依法、公开透明

1.公开审批事项和工作流程。各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逐项制定审批标准,公示审批依据、审批流程、审批时限、样本文书等,制定服务指南,引导申请人顺利办理审批业务。取消重复性、形式化审批手续,推行网上审批。公示受理、审查、批准等审批信息,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各审批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各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

2.严格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经营者从事工商注册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当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各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

3.开放市场准入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发展。着力放开市场准入,凡是法律法规未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均应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凡是我国政府已向外资开放或承诺开放的领域均应向国内民间资本开放。(各审批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各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

(三)实施“双告知”,推动审批监管职能部门协同监管

1.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登记注册时,要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39号)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后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和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后置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告知书和申请人的书面承诺书应予存档。(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2.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后,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明确的,要通过“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实施监管;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该平台上发布。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查询,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

3.后置审批部门要及时认领并反馈审批和不予审批信息。后置审批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及时认领属于本部门的审批事项。对当事人申请审批许可事项的,审批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自作出审批决定或不予审批决定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至“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记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相应企业名下,并传输至“诚信哈尔滨”网站公示。对当事人超过3个月不申请审批以及不予批准审批的,要加强事后监管,发现擅自未经审批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要及时予以查处。(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

(四)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

1.编制“双公示”目录。各审批部门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梳理并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也应推行“双公示”制度。(市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

2.全面开展行政许可信息公示工作。各审批部门产生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以及市场监管部门产生的工商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等,要自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名下,并传输至“诚信哈尔滨”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项目名称、许可内容、企业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许可机关、许可起止日期。(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审批部门按分工负责;各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

3.全面开展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各监管部门在对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应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报送“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名下,并传输至“诚信哈尔滨”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的行政处罚事项应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类别、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机关、处罚生效时间、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政府法制办配合,各监管职能部门负责;各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

4.统一“双公示”窗口。“信用黑龙江”、“诚信哈尔滨”网分别是省、市开展“双公示”工作的统一窗口。涉及企业的“双公示”信息,由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审批部门按分工负责;各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

5.规范“双公示”程序。市、区县(市)政府部门应按照以下方式上传“双公示”信息:⑴市政府部门统一登陆“信用黑龙江”网(网址:www.hljcredit.gov.cn,通过信用核查栏目经用户认证后,进入省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按照目录和标准上传“双公示”信息至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同步推送至“信用黑龙江”网及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诚信哈尔滨”网。⑵区县(市)政府部门按照目录和标准,将“双公示”信息报送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由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上传至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审批部门按分工负责,各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

(五)采取“双随机”抽查监管机制实施市场有效监管

1.制定年度抽查监管工作计划,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监管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监管职责,自行制定年度抽查监管工作计划。抽查监管可以采用全面监管抽查或专项监管抽查方式,原则上避免重复检查。各监管职能部门要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非指定方式公开选择市场主体和抽查执法人员。对两类名录库要及时更新,动态调整。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和抽查对象样本,避免重复检查和过度执法。(各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

2.抽查结果通过“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记录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抽查工作结束后,要将每户企业抽查结果报送“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名下,并传输至“诚信哈尔滨”网向社会公示。根据抽查结果,调整企业信用记录,使随机抽查成为对市场主体的重要信用约束,推进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

(六)强化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监管

1.强化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督促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监督检查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和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情况,对不依法公示年度报告及企业即时信息或者在公示信息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通过登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要纳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管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2.强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按照国家工商总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明确工作流程,细化操作程序,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以及3年内不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要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诚信哈尔滨”网向社会公示。(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监管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建立全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搭建信用信息互联互享交换平台

以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为载体,按照国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要求,统一信用信息标准、技术规范和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的方式、方法,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在地区间、部门间的共享交换。归集整合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纳税、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险、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基本情况等基本信息,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逃废法院生效判决债务,税收违法等失信信息,并采集、整理在市场交易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互联网信用信息,形成全面覆盖经济社会各领域、各环节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信用黑龙江”网站的对接和信息共享,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在“全国一张网”公示。初步实现注册登记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审批、监管职能部门负责;各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

(八)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核查为基础,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

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对市场主体实施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年审、年检以及融资、投资、政府采购、招投标、安排或者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评先评优、政府奖励、土地供应、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诚信哈尔滨”网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查询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有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应当加以限制。落实国家、省有关联合惩戒合作的要求,依法对失信市场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对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给予奖励,并作为各级政府采购、招投标、财政资金安排、工程建设、国有资产转让、公共资源交易、评先评优等方面的重要考量因素。推广“红名单”制度,继续组织开展创建诚信示范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活动,对守信主体实施表彰奖励、优先扶持。(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各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

(九)建立健全联动监管机制,实现社会共治新格局

1.优化部门间协同监管联合执法工作流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和案件移送、通报制度。各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要加强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执法合力,提高监管效能。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将违法线索移送或书面告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管;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对需提醒其他部门监管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对需要联合执法的,及时提请有关执法部门配合。(各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

2.推进行业自律,引导市场主体自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规范本行业经营者行为,引导市场经营主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间的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在事中事后监管各个环节,让行业协会充分参与,引导行业协会在权益保护、资质认定、纠纷处理、失信惩戒等方面发挥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完善行业信用体系,推进监管执法和行业自律良性互动。(市民政局牵头,市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

3.强化社会监督,实现社会共治。整合和优化各职能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建立统一、便民、高效的政府公共服务平台,畅通社会公众投诉渠道,调动公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形成广泛的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利用新媒体等手段及时搜集社会反映的问题。推动市场化监督,支持向社会力量购买必要的第三方服务。积极培育、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级、信用管理咨询等信用产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部门的衔接机制,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威慑作用。(市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统筹协调,全面推进。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强化组织保障、机制保障和经费保障。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确保改革措施有序推进、落实到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和研究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指导,协调推进。(市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

(二)细化责任,严格落实。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本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细化工作配套措施,建立依法、有效、规范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防止出现监管缺位。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县(市)的,各地区要切实落实好、承接好下放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属地责任。(市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

(三)注重宣传,正确引导。利用各种媒体做好事中事后监管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把握正确导向,重视社会效果,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热点,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政府各部门以及监管执法人员转变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促进市场主体适应新的监管模式,促进全社会理解和支持政府监管方式改革。(市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

(四)强化检查,跟踪审计。重点任务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平稳有序开展。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加大对设置许可项目、执行许可项目、履行监管职责等方面的审计力度。(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审计局配合,市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612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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