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建设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推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36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方案】阜新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建设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建设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推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省有关文件为依据,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管、政策扶持、保险联动”的原则,稳步推进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进一步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管,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水平和动物疫病防控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工作目标
全市建立以病死畜禽高温发酵法或化制法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物资源化利用为主,在边远乡村和中小型饲养场使用玻璃钢罐化尸窖法处理为辅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到2015年末,阜蒙县、彰武县分别建成1个公益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同步建成“布局合理、配置到位、管理规范”的病死畜禽收集系统。2016年,阜蒙县、彰武县无害化处理中心要正常投入运行。2015—2017年,按照省要求,积极推进村级无害化处理点建设和对原有畜禽规模饲养场、屠宰场(点)无害化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工作。全面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消除监管死角和空白区。利用三年时间,通过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工作目标。
三、重点工作
(一)公益性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建设公益性无害化处理中心,是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的关键环节,是集中处理病死畜禽的主要手段。根据我市畜牧业发展实际,彰武县2014年采用玻璃钢罐化尸窑法建成县级无害化处理中心,2015年要建成配套病死畜禽收集系统;阜蒙县2015年要采用高温发酵法或化制法建成县级无害化处理中心,同步建成病死畜禽收集系统,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物的资源化利用。
(二)村级无害化处理点建设。针对无害化处理中心未覆盖的区域、畜禽饲养量较大的村,采用玻璃钢罐化尸窑法建设村级无害化处理点。2015—2017年,全市计划建设60个村级无害化处理点。
(三)畜禽规模饲养场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对原有畜禽规模饲养场无害化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采用玻璃钢罐化尸窑法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2015—2017年全市计划对120个畜禽规模饲养场无害化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新建畜禽规模饲养场要按照省规定和建设标准要求,建有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四、主要措施
(一)强化属地管理职责。各县区政府要对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各环节的监管部门,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落实各项保障条件;要切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提升监管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要建立责任追究制,严肃追究失职渎职工作人员责任;要组织调查本辖区内病死畜禽违法案件。县区政府要负责本辖区内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的收集处理;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要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的收集处理,调查死亡畜禽来源。跨市流入的病死畜禽,由市政府组织市畜牧兽医局等部门协助省畜牧兽医局调查;市域内跨县区流入的病死畜禽,由相关县区政府组织畜牧兽医等部门进行调查。
(二)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以及采取其他动物防疫措施等法定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新建的畜禽规模饲养场要同时建设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要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无害化处理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原有不合格的畜禽饲养场、屠宰场(点)无害化处理设施要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予受理检疫申报,不再享受各级政府有关扶持政策。
(三)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各县区要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因地制宜,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各县区政府要组织畜牧兽医、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2015—2017年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建设实施方案,组织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病死畜禽收集网点、暂存设施,并配备必要的运输工具。各县区建设的无害化处理项目要选用有依法注册登记企业生产的设施、设备。对无产品质量标准、未纳入省以上农机补贴目录,或者未通过有关资质部门产品鉴定、不满足《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有关环境保护要求的产品,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均不能享受市以上扶持政策。
(四)完善配套保障政策。市生态畜牧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做好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相关的保障工作。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扶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优先保障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农业、畜牧兽医、农机等部门要将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研究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研究无害化处理后产物的资源化利用;国税、地税部门要落实国家对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物价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收费政策,确保无害化处理场所能够实现正常运营;保险机构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列为畜禽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
各县区政府要将相关补助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范围由规模场扩大到散养户,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各县区畜牧兽医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立足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推动政策落实。
各县区政府要落实本辖区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监管、收集等运行经费,保证无害化处理设施选址等工作顺利开展。
(五)加强宣传教育。各县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向广大群众普及科学养殖和防疫知识,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产品的危害性。加强对无害化处理中心收集系统人员培训力度,提高人员素质。严格执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区域联系人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鼓励群众和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六)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环保、水利、公安等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畜牧、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调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对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在固定证据后,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及时组织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
(七)统筹推进动物防疫工作。进一步落实《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阜政办发〔2013〕33号),积极推进现代畜牧业示范场、示范区建设,不断提高畜禽养殖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科学化水平,切实加强动物饲养管理、防疫灭病、检疫监督等工作。要强化养殖者防疫责任主体意识,引导养殖者封闭饲养,统一防疫,定期监测,严格消毒,降低动物疫病发病率和死亡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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