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科教兴区、人才强区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激励全区广大青少年积极参加科技创新活动,增强青少年科技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海州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评选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青少年科技创新区
长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科教兴区、人才强区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激励全区广大青少年积极参加科技创新活动,增强青少年科技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州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以下简称“区长奖”)是全区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的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区长奖”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客观、独立、回避、保密的原则;遵循崇尚科学、尊重创造、激励创新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分工
第四条 设立“区长奖”奖励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统筹协调全区的评选活动。奖励委员会主任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区科协主席担任。奖励委员会成员由区政府办、区科协、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的分管负责人组成。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协。
第五条 设立“区长奖”评审委员会,在奖励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具体评审工作。每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名,报奖励委员会审定通过后开展工作。
第六条 “区长奖”评选工作由区政府办牵头,区科协主办,负责“区长奖”的计划安排、组织协调、宣传发动,以及评选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各中、小学组织学生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有计划地参与青少年科技创新竞赛,鼓励学生申报专利,发动学校和学生积极申报“区长奖”。
第八条 区科技局负责青少年发明创造的业务指导,帮助青少年做好项目查新和专利申请等工作。
第九条 区财政局负责“区长奖”所需专项经费的预算安排、监督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 奖项设置和表彰奖励
第十条 “区长奖”每年评选一次,分设“区长奖”、“‘区长奖’提名奖”、 “耕耘奖”(授予“区长奖”获得者主要科技辅导老师)、“摇篮奖”(授予“区长奖”获得者所在学校)等4个奖项,每届各项奖励名额不超过10人。
第十一条 区政府对获奖者和获奖单位进行表彰,以精神奖励为主。对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获奖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区长奖”获得者将被授予区长亲笔签名的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区长奖”的奖励标准:
一、区长奖:奖励获奖学生,每名3000元。
二、区长奖提名奖:奖励获奖学生,每名1000元。
三、耕耘奖:奖励获奖者主要科技辅导老师,每名1000元。
四、摇篮奖:授予获奖者所在学校荣誉奖牌。
第十三条 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区长奖”专项资金10万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区长奖”获奖个人和单位的奖励,以及组织发动、媒体宣传、奖项评选、教育培训、专家评审等。
第四章 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区长奖”评选范围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海州区在校中小学生(包括技工学校、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参评人员要热爱祖国,热爱科学,热爱人民,有远大理想;对科学探索具有浓厚兴趣,踊跃参加科技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创造精神。
第十五条 以下奖项之一获得者均可以参加申报:
一、 国际科学竞赛中的获奖者;
二、 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等八部委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科技创新成果竞赛类三等奖(含)以上获得者、科学实践活动类及科学幻想绘画类二等奖(含)以上获得者;
三、 教育部、中国科协主办的“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三等奖(含)以上获得者;
四、 国家部委主办的其他全国性的青少年科技竞赛二等奖(含)以上获得者;
五、 省科协、省教育部门等单位主办的“江苏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及“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大赛”科技创新成果竞赛类三等奖(含)以上获得者;
六、市科协、市教育局、市科技局等单位主办的“全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科技创新成果竞赛类二等奖(含)以上获得者;
七、 区科协、区教育局等单位主办的“全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科技创新成果竞赛类一等奖获得者;
八、 被授予国家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经专家鉴定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推进作用的项目主要负责人;
九、 其他经区评审委员会认可的奖项获得者。
第十六条 参评项目的获奖(专利授予)时间为该评选年度推前两年内的项目。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获得“区长奖”的学生再次参加“区长奖”申报,必须要有高于前次的奖项等级。
第五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评选推荐工作由区政府办牵头,会同科协、教育、科技等部门组织申报和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认真填写《海州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候选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推荐程序和条件的推荐人选确定为候选人。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材料进行认真评审推选出提名人选,报区长奖励委员会审定同意后在新闻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公示结束后,如有异议,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将认真核查,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如无异议,奖励委员会将对提名人选进行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按得票数的高低顺序提出“区长奖”获奖人选,报区政府批准后,确定为本届的获奖者。
第六章 纪律监督
第二十条 “区长奖”的评选工作接受监察部门和社会及舆论的监督,必须坚持标准,严明纪律,规范操作,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对评选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弄虚作假者,撤销获奖者资格,并追查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区长奖”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使用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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