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落实中央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精神,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按照企业负责人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海州区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
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落实中央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精神,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按照企业负责人分类管理要求,综合考虑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和承担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建立符合我区监管企业负责人特征的薪酬制度,健全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中央、省、市有关文件和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海州区人民政府出资的、在市相关部门备案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的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与薪酬奖惩相挂钩。
第四条 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科学发展观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监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建立与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对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分类考核,根据监管企业所处行业、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分类确定符合企业个性化要求的考核指标,增强考核工作的可计量性、可核查性、可操作性。
(三)统筹兼顾原则。按照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相结合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体系,维护出资人、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考核与奖惩挂钩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资产经营责任追究制度,将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其薪酬挂钩,使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与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企业发展状况、职工收入水平相适应。
(五)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挂钩。建立企业负责人重大失误追索扣回绩效年薪等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机制。
(六)监管与自律相结合原则。坚持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健全完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机制。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采取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的方式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单位名称与主要负责人姓名;
(二)考核的期限;
(三)考核内容及指标;
(四)考核与奖惩;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基本指标、专项指标和综合指标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利润总额,权重为30%左右。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当年期末对客观因素作出调整后的所有者权益同当年期初经核定的所有者权益的比率(下同)。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当年期末对客观因素作出调整后的所有者权益/当年期初经核定的所有者权益)*100%
客观因素调整由考核部门委托的审计机构参照《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确认。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考核部门委托审计机构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下同)。
2.资产负债率。考核企业在该年度企业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率,是为评估资金结构合理性的一种指标。计算公式:
资产负债率= 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3.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审计后的监管企业完整的年度合并财务决算报表利润总额。
4.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平均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
因客观因素变化,对监管企业考核基本指标完成产生重大影响的,如政府直接或追加投资,土地、固定资产重估(评估),产权转让,出售主业资产,整体上市,重大会计政策变动,税率变化等,予以扣除或给予视同。
(二)专项指标主要指融资绩效指标, 包括融资规模指标、综合融资成本率、投资建设进度指标、资产注入进度指标和偿债任务指标,权重为50%。
融资规模指标是企业通过债务性融资、股权性融资和争取的上一级政府补助、补贴等方式筹措的建设资金总额,权重为10%;综合融资成本率指企业在年度内全部融资的加权平均融资成本率,权重为10%;投资建设进度是指企业按照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比照序时进度应完成的投资(参照项目形象进度折算成的投入资金),权重为10%;偿债任务是指为按时足额偿还各类债务和支付工程款项,不发生因拖欠债务而发生社会矛盾,权重为10%。
(三)综合指标权重为20%,是区国资办对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完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各项工作任务的综合评价,包括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重大事项管理、资产财务管理、职工薪酬管理、内部风险控制及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重大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建议值。每年年初监管企业按照区国资办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监管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当年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区国资办。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重点参考上一年度的实际完成情况制定,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数。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区国资办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监管企业运营环境,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与监管企业沟通,并征求监管企业监事会的意见后加以确定。
(三)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与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明确考核内容与指标、奖惩事项等。
(四)报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确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年度终了3个月之内,监管企业依据经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决算报表,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将总结分析报告报区国资办,区国资办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监管企业年度合并财务决算报表、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监管企业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对监管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计分,同时听取监管企业监事会意见,确定监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五)区国资办将监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反馈给各监管企业。监管企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及时书面向区国资办反映。
第九条 区国资办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督。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下达后,监管企业每半年将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送区国资办,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二)监管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与质量事故、重大投融资与担保、重大资产损失、资产重组、重大涉讼等重要情况时,依据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区国资办。
(三)区国资办通过财务监督、经济运行分析、绩效评价等手段加强对监管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动态监测,建立必要的预警制度,对监管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发出提示,督促监管企业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执行期间,由于国家或本区重大政策变化、战略规划调整、清产核资、监管企业改革重组、监管企业发生重大事件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影响责任书正常执行的,区国资办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或由监管企业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双方沟通后,变更、解除或终止责任书。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及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区国资办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薪酬管理。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构成。
第十二条 基本薪酬是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以监管企业上年度所有者权益规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水平和营业收入规模等为依据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基本薪酬每两年由区人社局、国资办核定一次。基本薪酬不与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第十三条 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薪酬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本薪酬为基数,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级别与考核分数确定,绩效薪酬在基本薪酬的0-2倍之间确定。
第十四条 根据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四个级别。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薪酬在1.5~2.0倍基本薪酬之间确定;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薪酬在0.7~1.5倍基本薪酬之间确定;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薪酬在0~0.7倍基本薪酬之间确定;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薪酬为0。
第十五条 企业当年基本指标完成值低于上年实际完成值的,其绩效薪酬原则上不得高于上一年。
第十六条 企业当年有下列违规违纪情形之一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区国资办将根据具体情节,降低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考核级别,扣减其绩效薪酬:
(一)虚报、漏报、瞒报企业财务状况,造成财务信息失真的;
(二)发生重大投资、担保等重要事项未按规定程序申报,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未按规定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的;
(四)未能依法支付企业职工薪酬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十七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当年有下列违规违纪情形之一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其考核级别直接按D级确定,扣减其全部绩效薪酬:
(一)违反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分的;
(二)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执行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发生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引起社会不稳定的;
(六)区国资办确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对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结果,区国资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抄送相关部门。
第四章 薪酬支付和管理
第十九条 区国资办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薪酬计算方法,上报区政府核定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薪酬兑现方案,实施薪酬兑现工作,监管企业完成薪酬兑现工作后将相关情况报区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条 监管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中的基本薪酬按月兑现,绩效薪酬的50%部分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经初步考核后先予以兑现,50%部分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兑现。
第二十一条 年度薪酬为税前收入,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监管企业从其基本薪酬中代扣代缴,个人承担部分住房公积金扣缴比例不得高于12%;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二十三条 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收入实行台账管理,其年度薪酬及符合国家规定并经区国资办确认的其他收入,由监管企业按照具体的收入与支出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 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列入企业成本费用,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二十五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并经区国资办确认外,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得在本企业和所属企业领取除年度薪酬以外的任何现金收入。
第二十六条 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所属企业兼职的,不得在所属企业领取薪酬。监管企业其他领导成员经区国资办批准在参控股企业兼职取酬的,其兼职薪酬由监管企业统一调配兑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水平。情况特殊的,须报经区国资办批准后方可兑现。
第二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当年在企业任职不满一年的,按实际任职时段计算其当年的年度薪酬。
第二十八条 监管企业当年职工平均薪资水平不增长的,其主要负责人当年的绩效薪酬不得增长;监管企业负责人当年年度薪酬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高于企业当年利润总额的增长幅度。特珠情况由国资办转报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薪酬分配系数为1,监管企业总经理的分配系数为0.9,监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副职的分配系数为0.7。具体分配系数由监管企业董事会研究确定并报区国资办备案,未设立董事会的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分配系数报区国资办审定。
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因个人原因致使其当年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的,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年度薪酬以企业实际经营业绩依照本办法确定的年度薪酬为基数,按相应分配系数进行分配。
监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干部管理制度转任非领导职务的,基本薪酬保持与相应在职领导人员同一标准不变,绩效薪酬按相应在职领导人员标准的60-80%之间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经区国资办同意,监管企业应将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等情况及实施结果纳入厂务公开,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一条 监管企业在区国资办下达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薪酬兑现文件后实施分配,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年度薪酬执行结果等有关事项以书面形式报区国资办备案。
第三十二条 区国资办建立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薪酬发放情况专项检查制度。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收入(代缴费用)的,责令监管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代缴)的部分,并对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酌情扣减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薪酬;触犯法纪的,按法纪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通过市场化公开选聘的企业职业经理人的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董事会(未建立董事会的由企业 )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企业应对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明确经营业绩考核、薪酬结构、水平、兑现,并建立退出机制等管理办法。企业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报区国资办备案。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对所属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企业制定的对所属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报区国资办备案,企业的重要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与薪酬兑现结果也须报区国资办备案。
第三十五条 监管企业负责人在年度终了因承担区委、区政府招商引资、申请专项资金等获得的专项奖励,不在本办法考核。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