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办法】河北省防震减灾宣传工作业务考核办法【范文精选】

时间:2023-06-11 13:20:06 来源:网友投稿

防震减灾宣传工作业务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推进我省防震减灾宣传工作顺利开展,充分发挥防震减灾宣传工作的重要作用,规范防震减灾宣传考核工作,达到交流经验、鼓励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地震办法】河北省防震减灾宣传工作业务考核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地震办法】河北省防震减灾宣传工作业务考核办法【范文精选】



防震减灾宣传工作

业务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推进我省防震减灾宣传工作顺利开展,充分发挥防震减灾宣传工作的重要作用,规范防震减灾宣传考核工作,达到交流经验、鼓励先进的目的,依据《中国地震局防震减灾社会宣教工作业务考核办法》(中震防函〔201548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由河北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组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规定的考核内容、考核程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第三条 被考核单位为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各市推荐的县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各级地震台站等。

第四条 考核实行分级管理原则。

设区市地震局负责辖区内县级防震减灾宣传工作初评和推荐,地震中心台负责所属台站的初评和推荐,省地震局负责设区市级、地震中心台的考核和对初评结果进行最终认定。

第五条 鼓励各级地震部门发挥各自优势,结合当地特点联合做好面向当地社会的防震减灾宣传。

第二章  考核程序和方式

第六条 考核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

第七条 被考核单位应按照要求编写考核材料,并及时报送,逾期未报视为自动放弃参评。

第八条 考核实行评分制,采用分项打分并累加计分办法。考核总分由基本分和附加分共同组成,基本分满分100分,附加分最高20分。

第九条 河北省地震局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专项部署,酌情调整考核内容及分项分值。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条 考核内容为本年度防震减灾宣传工作。跨年度的连续性工作,原则上只考核本年度的工作增量,之前累积的内容不再计入本年度的工作成果。

第十一条 考核内容包括:

(一)组织管理和条件保障:机构设置、队伍建设、人员培训、规章制度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制定、经费投入等方面成效。

(二)宣传活动:河北省地震局专项宣传工作部署完成情况。日常宣传、重点时段宣传、利用各种传统、网络和移动媒体等开展宣传活动的情况、推动社会力量参与防震减灾科普教育活动、推广科普作品。

(三)阵地建设:引导和规范本地区国家级和省级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以及推动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创建情况;定期对本地区内国家级和省级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和科普示范学校开展检查与指导的情况。

(四)作品推广:宣教作品创作和推广的种类、数量以及取得的成效。参与中国地震局和省地震局组织的宣教作品创作和推广的情况。

(五)新闻宣传:及时有效处理了突发舆情事件。新闻宣传效果显著。

(六)加分附加项:科普作品获奖、地震遗迹遗址保护以及承担专门任务等方面取得特别突出成绩的,机构、队伍、合作机制、宣传设备等方面不断完善并取得的成效等情况。

第四章     考核结果确认和公布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总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防震减灾宣教工作先进单位”;

总分80分(含80分)以上的为“防震减灾宣传工作优秀单位”;

总分70分以上并且单项工作成绩突出的,为“组织管理”、“科普教育基地建设”、“科普示范学校创建”、“科普作品推广”等先进单位;

总分低于70分为考核不合格,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由河北省地震局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省防震减灾宣传工作评比办法》(冀震发〔2008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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