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河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省级预算单位及其监管(所属)的省属企业。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是指省国资委及其他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省直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省级预算单位)。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是指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省属国有企业(以下统称省属企业)。
第四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保持完整独立,并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第五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六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我省宏观经济政策及中期财政规划要求,实行滚动编制。
第七条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应当根据《河北省省级预算公开办法》(冀财预〔2016〕61号)等有关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省财政厅、省级预算单位和省属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第九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二)会同省级预算单位就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国有独资企业上缴年度净利润比例等问题提出方案,报省政府批准确定;
(三)具体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草案及预算调整方案;
(四)组织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五)监督检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
第十条 省级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计划;
(二)组织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三)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
(四)监督检查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
(五)组织监督监管(所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一条 省属企业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二)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三)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四)建立健全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二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包括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省属企业依法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上级政府补助收入、上年结转收入及其他收入。
省属企业依法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1.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缴国家的税后利润;
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3.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净收入;
4.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第十三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外,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即用于厂办大集体改革、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其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及改革成本等支出。
(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家资本注入,包括重点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等。
(三)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即用于国有企业政策性补助方面的支出。
第十四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我省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编制,并按照国家和省内宏观政策等要求,编制中期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第十六条 编制年度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有关规定;
(二)国务院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要求,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三)国有资本布局规划,国家和省确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的重点和方向;
(四)中期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五)国家和省关于年度预算的部署要求及相关政策。
第十七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省财政厅组织省级预算单位根据省属企业年度盈利等情况和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有关规定进行测算。
第十八条 每年度按相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十九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支出安排原则:
(一)重点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要求,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项目优先安排;
(二)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支持方向的项目优先安排;
(三)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项目重点考虑;
(四)对上缴国有资本收益较好的企业给予适当鼓励。
第二十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编制:
(一)省财政厅于每年5月底前布置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
(二)省级预算单位根据监管(所属)企业本年度盈利等情况和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有关规定,测算本单位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数额,于每年8月20日前报省财政厅。
省级预算单位同时提供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及国有资本收益测算说明(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测算因素、企业预计上缴收益明细等情况)。
(三)省属企业编制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于每年8月底前报省级预算单位,并抄报省财政厅。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内容包括:
1.编制报告。包括项目情况(其中: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项目包括立项必要性、具体支出范围、资金测算依据和标准等;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项目包括立项依据、可行性分析、投资方案、资金筹措方案、实施进度与年度计划安排、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项目承担企业基本情况,项目绩效考核及其有关责任的落实等内容。
2.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3.项目立项的政策性依据等其他有关材料。
(四)省财政厅根据预测的预算收入规模,综合考虑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央和省重点支出等政策要求,以及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所需资金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出进度等因素,于每年9月10日前测算提出并下达省级各预算单位年度预算支出可申报的资金规模。
(五)省级预算单位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支出可申报资金规模,结合监管(所属)企业报送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计划,于每年9月底前报省财政厅。
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计划内容包括:
1.编制报告。监管(所属)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户数、经营状况、行业分布和企业国有资本经营状况等);预算编制的组织及企业编报情况;年度预算支出分类规模;预算支出项目的说明及依据;预算支出所要达到的政策目标。
2.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3.项目立项的政策性依据等其他有关材料。
(六)省财政厅根据预计的预算收入规模、省级预算单位报送的预算支出建议计划及省属企业报送的预算支出项目计划,进行统筹平衡后,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内容包括:
1.编制报告。包括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预算编制范围;预算编制情况(包括收支预算总体情况,收入、支出预算具体编制情况)。
2.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第二十一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编制到项。
第二十二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省政府审定后,随同政府公共财政预算草案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二十三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省财政厅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批复至省级预算单位;省级预算单位自省财政厅批复之日起15日内批复至监管(所属)企业。
第五章 收益收缴
第二十四条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按规定直接上缴省级国库。省人民政府对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省属企业利润收入按如下规定申报、上缴。
(一)省财政厅根据省人代会审议通过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测算预计国有企业年度应缴利润金额,并按全年应缴利润的30%,于每年3月底前下达省级预算单位。省级预算单位根据监管(所属)企业的具体情况,分解下达企业上半年预缴收益任务,并将分解任务抄送省财政厅。
(二)省属企业根据省级预算单位分解下达的上半年预缴任务数,使用河北省财政厅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于每年5月底前直接上缴省级国库。省级预算单位要指导、督促监管(所属)企业将收益按时、足额入库。
(三)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应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上缴的比例,计算年度企业应缴利润,于每年5月底前报省级预算单位,省级预算单位审核后于每年6月底前将审核意见报省财政厅复核,并同时报送年度监管(所属)企业应缴利润审核汇总表、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监管(所属)企业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计算企业应缴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
(四)省财政厅对省属企业应缴利润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后,确定省属企业年度应缴利润总额。依据上半年预缴利润情况,对省属企业年度应缴利润进行清算,于每年8月中旬前向省级预算单位下达企业应缴利润汇算清缴通知。省级预算单位应组织企业在每年第三季度末前将剩余的年度应缴利润足额上缴省级国库
对于上半年预缴利润总额大于企业年度应缴利润总额的省属企业,由企业主管预算单位在每年9月中旬前,向省财政厅提出退库申请,省财政厅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第二十六条 省属企业其他国有资本收入按如下规定申报、上缴。
(一)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及其类似机构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向省级预算单位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书面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股份)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省属企业或者省国资委等授权的机构向省级预算单位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股份)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国家对转让境内外上市企业国有股权所得收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向省级预算单位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其他国有资本收入,在收入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企业向省级预算单位据实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行为或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五)省级预算单位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财政厅复核。省财政厅收到省级预算单位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下达至企业,抄送省级预算单位。相关企业使用河北省财政厅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收到复核意见20个工作日内将收益一次性上缴省级国库。
(六)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企业清算净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入,实行全额上缴。
第二十七条 省属企业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及时、足额上缴省级国库,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缓缴、减免。
第二十八条 省属企业因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国有资本收益的,由省级预算单位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省财政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企业应将减免的应缴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国有资本公积。
第六章 预算执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省级预算单位在批复的年度预算指标内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按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办理支付。
第三十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如出现超收,结转下年安排;如出现短收,通过削减支出实现平衡。结余资金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中统筹考虑。
第三十一条 在预算年度内,遇有重大事件、政策调整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对预算执行产生较大影响时,可以进行预算调整。增加支出,应当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弥补;调减收入,应当有相应压缩支出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由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七章 决算
第三十三条 省财政厅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工作,制发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
第三十四条 省级预算单位根据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三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
第三十六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经省政府审定后,随同财政总决算草案一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七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省财政厅应当在20日内向有关省级预算单位批复决算;省级预算单位自省财政厅批复之日起15日内批复至监管(所属)企业。
第八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到企业的资金,拨付到一级企业账户。
第三十九条 企业收到资金后,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企业母公司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当年尚未使用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于该项目。项目终了后尚未使用的预算资金,企业应及时缴回国库。对连续2年未使用的预算项目资金,省财政厅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第四十条 省属企业应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内部控制制度,企业负责人对预算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负总责。实行预算项目负责制,明确项目实施和监管责任主体。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分账或分项目核算,严格审核资金支出事项,确保专款专用以及自有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规范资金使用程序,做好资金支出相关合同、结算单据、支付凭证等项目申报和预算执行的财务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省属企业应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管理,积极采取措施,提高预算执行工作水平,确保预算支出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实施绩效管理,科学设立绩效目标,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切实加强评价结果应用,不断提升预算资金使用绩效。
第四十三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四条 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对企业不缴或者少缴国有资本收益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三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河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冀财企〔2011〕133号)、《河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冀财企〔2013〕38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应缴利润收缴方式的通知》(冀财企〔201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