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能权、用煤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随着资源环境约束趋紧和我省化解过剩产能、治理大气污染的攻坚推进,能源、煤炭等约束性资源使用权的稀缺性日益凸显,约束性明显增强。为促进约束性资源有序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办法】河北省用能权、用煤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用能权、用煤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随着资源环境约束趋紧和我省化解过剩产能、治理大气污染的攻坚推进,能源、煤炭等约束性资源使用权的稀缺性日益凸显,约束性明显增强。为促进约束性资源有序流动和高效配置,促进全省产业优化升级,实现发展动能转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用能权,是指企业年度使用各类能源(包括电力、煤炭、焦炭、蒸汽、天然气等)总量限额的权利;用煤权是指企业年度使用煤炭总量限额的权利。煤炭消费对环境污染较大,国家对削煤严格考核,将用煤权交易单独列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能权、用煤权交易。
第二章 交易条件
第四条 科学分配区域指标,依据各市功能定位、产业结构、环境容量等因素,兼顾发展需求,将国家下达我省的能源消费增量目标和压减煤炭任务分解到各市。各市按要求将能耗增量目标和压减煤炭任务,分解落实到所辖各县(市、区)和重点企业。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在本地能源、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下,以企业入统的能耗、煤耗为基数,按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或等于)、高于“十三五”末当地生产总值能耗情况,分类核定企业能耗、煤耗控制目标。有关市可根据实际需求,对部分高耗能企业采用基准法,即结合近3年产量、行业能效“领跑者”水平以及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确定企业能耗、煤耗控制目标,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六条 企业年度用能、用煤不得超过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能耗、煤耗总量。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增能耗、煤耗超过总量指标时,超出部分须通过市场购买解决。各市、县(市、区)要统筹安排经济社会发展和项目建设用能、用煤,原则上不得超过上级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超过时须依法依规组织企业跨区域购买。
第三章 交易主体
第七条 用能权出售方为通过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以及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等,形成能源消费减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购买方为新建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购买能源消费指标的工业企业。
企业新上省政府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等重点项目,市、县(市、区)可无偿配置用能指标。企业自产自用可再生能源不计入能源消费总量。
第八条 用煤权出售方为通过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以及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等技术改造项目,形成煤炭消费减量1000吨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其中用于完成削煤任务的煤炭减量不得交易;购买方为新建年耗煤1000吨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购买煤炭消费指标的工业企业。
第四章 交易规则
第九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全省用能权、用煤权交易平台建设,细化交易方式和程序,依法依规组织交易活动,跟踪评价交易情况。支持唐山、邯郸市建立完善市级交易平台,创新开展市域内交易工作,交易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备案。
第十条 交易采用协议交易和单向竞价交易两种方式。协议交易由交易双方自主寻找交易对象、达成意向、签订合同,然后到交易平台办理相关手续。单向竞价交易由交易双方通过交易平台申报买卖数量和价格,寻找对象、签订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用能权、用煤权交易可根据需求分拆交易,用能权分拆的最小交易量为100吨标准煤,用煤权分拆的最小交易量为100吨。
第十二条 用能权交易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及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用煤权交易优先支持集中供热等民生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通过交易方式购买用能权的,须在取得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前,全部落实项目新增能耗指标,购买用煤权须在取得项目等煤量替代方案审查意见前,全部落实项目新增煤耗指标。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四条 出售方出售减量指标,应在产能压减完成或项目正常运行6个月内,逐级报市发展改革委(局)、市统计局审定,通过后向出售方颁发用能权、用煤权出售凭证,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现场核查。
用能权、用煤权出售凭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限内可依法赠予或转让。
第三方机构由省发展改革委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购买方购买增量指标,应逐级报市发展改革委(局)审核,通过后向购买方颁发用能权、用煤权购买凭证。
第十六条 出售方、购买方分别向交易中心提交出售凭证、购买凭证,交易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交易平台发布买卖信息,双方协商达成交易意向,按统一格式签署交易协议,购买方向出售方支付交易金额。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根据双方交易协议及交易资金支付凭证10个工作日内向购买方核发交易用能权、交易用煤权凭证,收回出售方交易凭证或注销出售方等额使用权,并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公布交易信息,同时报送省、市发展改革委(局)和统计局备案。
出售方、购买方亦可自主寻找交易对象、达成意向、签订合同,然后到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交易取得的用能权、用煤权凭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限内可依法依规赠予或转让。
第六章 交易管理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用能权、用煤权交易的指导和监督,制定交易相关细则,加强交易监督管理;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用能权、用煤权交易的组织、监管工作,加强项目立项审查及监督管理,按照自愿原则组织企业依法依规开展交易。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确保交易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九条 涉及跨市域交易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统计局,相应调整交易双方所在市能耗、煤耗总量基数。市域范围内交易,由各市参照省里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企业集团内部跨区域优化生产布局,用能权、用煤权调整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各市可根据市场需求,将省下达的能源消费增量指标拿出一定比例出售,将超额完成任务的煤炭减量指标出售,用于培育用能权、用煤权交易市场,筹措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等工作。鼓励各市、县(市、区)建立用能权、用煤权收储制度,组织有实力的企业,根据市场供需情况进行收储、出售,促进交易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 用能权、用煤权交易实行政府指导,市场定价。协议交易由交易双方自主寻找交易对象、达成交易价格;单向竞价交易由交易双方通过交易平台申报买卖数量和价格,以竞争性方式达成交易价格。交易初期,以交易双方协商交易为主,逐步过渡到单向竞价交易。
第二十二条 用能权、用煤权交易机构按照交易额的2%收取交易服务费,单个项目交易服务费最高不超过20万元,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主要用于交易机构日常运营支出和平台能力建设。
第二十三条 对发现的未落实能源、煤炭消费指标而开工建设,以及瞒报项目能源、煤炭消费量的企业,由市发展改革委(局)责令其购买缺口指标,并依照国家、省有关法律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用能权、用煤权核查、交易、管理工作人员须严格自律,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公职人员要问责处理,企业人员要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提供虚假数据、报告的第三方核查机构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