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海州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范文推荐)

时间:2023-06-11 14:00:05 来源:网友投稿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市财政局有关文件精神及国家财务规章制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海州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海州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范文推荐)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市财政局有关文件精神及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和公共财政管理的要求,对财政性资金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部门的支出行为、支出成本及其产生的效益进行科学的分析比较、衡量和评估,以综合评定财政性资金效益和效率的政府行为。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财政管理的所有资金。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范围,是指与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或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组织等部门。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制定的国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

(三)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办法及工作规范;

(四)政府、财政部门制定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五)主管部门和单位的职能、职责及绩效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

(六)主管部门和单位预算申报的相关材料(包括项目预算申报论证材料等)及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

(七)主管部门和单位预算执行的年度决算报告(包括项目验收报告)、审计报告及有关财务会计资料;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主要以财政性资金为对象实施绩效评价。

第八条 绩效评价工作主要分为:政府公共财政支出综合绩效评价、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单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等四类。

(一)政府公共财政支出综合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对政府公共财政支出的整体绩效进行综合评价。

(二)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项目实施单位对财政专项开支的项目的绩效进行评价。实施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应以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为主,包括一般性项目和重大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是指资金数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广、具有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三)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对政府各个职能部门的财政支出绩效进行评价。

(四)单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基层预算单位的财政支出绩效进行评价。

第九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三章       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部门(或单位)申报预算时填报。部门(或单位)年初申报预算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部门(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财政部门可以要求其调整、修改。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年初预算或追加预算一并批复,作为预算部门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设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即绩效评价指标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即绩效评价指标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目的和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即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和运用;

(四)系统性原则。即绩效评价指标的设定应将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等内容;

(五)经济性原则。即绩效评价指标的设定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部门(单位)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评价对象的业绩评价指标。

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财政部门会同部门(单位)制定。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在绩效评价的实践过程中,逐步建立和完善评价指标、指标体系、评价标准体系库,条件成熟时,定期发布,供不同的绩效评价者使用。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

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分级实施。

(一)财政部门负责拟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技术规范,组织、指导本级部门(单位)、下级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对本级部门(单位)、下级财政部门支出实施绩效评价或再评价;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二)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规章制度;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

(三)项目单位按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关于绩效评价的规定要求制订绩效目标,对本单位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自我评价。积极提供项目绩效的材料,做好绩效评价配合工作。

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一般应选择未列入财政部门评价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报告应于绩效评价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部门(单位)自我评价报告同时抄送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三)确定绩效评价工作人员;

(四)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五)收集绩效评价相关资料;

(六)对资料进行审查核实;

(七)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

(八)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

(九)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实施再评价,参照上述工作程序执行。

第六章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七条 财政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绩效报告,绩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单位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

(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

(四)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

(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并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财政部门应当对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四条 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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