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意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

时间:2023-06-11 14:30:05 来源:网友投稿

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民政意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



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

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1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我市实际,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相结合,坚持鼓励支持与强化监管并重的工作理念,努力建立与社会救助工作紧密衔接,在扶贫济困、改善民生及弘扬中华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突出扶贫济困。鼓励、支持、引导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从帮助解决贫困群众最困难、最急需、最现实的问题入手,与政府救助形成整体合力,在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方面开展广泛的慈善帮扶活动。

——坚持统筹发展。积极推动各类慈善组织和社会公益团体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各自在社会救助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互相补充,共同编密织牢社会生活保障网,促进慈善工作社会效益最大化。

——强化规范管理。加强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健全慈善组织评估制度。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活动,确保慈善事业在法制化轨道上运行。

——确保公开透明。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的慈善活动,要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充分公开慈善资源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三)发展目标

2017年,初步建成政府宏观管理、行业自律管理和社会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慈善事业工作体系,发挥慈善事业在社会救助体系中的补充作用,推出一批管理规范、公开透明、公信力高的慈善组织作为区域慈善事业发展的先进代表。到2020年,建立起全方位的慈善服务网路,慈善工作站(慈善超市)覆盖90%以上的乡(镇)、街道(社区),并配备专、兼职慈善工作人员,基本形成慈善监管体系健全有效、扶持政策基本完善、体制机制协调顺畅、慈善行为规范有序、慈善活动公开透明、社会捐赠积极踊跃、志愿服务开展广泛的良好发展态势,使慈善事业成为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补充。

二、重点任务

(一)搭建慈善事业管理平台,提升慈善事业发展能力

1.建立完善的慈善工作平台。依托市捐赠管理中心,打造全市慈善工作平台,建立健全全市救助信息统计与筛查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救助信息反馈机制,提升救助综合效益,最大限度缓解救助对象的困难,确保救急难、兜底线落到实处。同时,借助工作平台积极组织国际国内的社会捐赠活动,开展慈善公益交流与合作。加快开发慈善信息平台,通过信息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相关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募捐渠道。

2.构建慈善管理平台。成立哈尔滨市慈善联合会,将其作为慈善组织行业管理平台,发挥服务、协调和监督作用,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和评估制度。联合会应通过对慈善组织运行和管理的评估,向社会公众提供信誉度高公益机构的捐赠信息,相关部门要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评选表彰的参考依据。

3.创建社会救助与慈善事业的有效衔接通道。加快建立市政府统筹协调,民政等相关部门、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积极探索开展医疗救助、教育救助、“急难”救助、扶贫救助与社工专业化服务等慈善工作的有效衔接途径,加大政府对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项目购买力度。

(二)大力发展慈善组织,培育充满生机的慈善力量

1.规范募捐活动。积极探索扩大公募权主体范围,给予更多社会组织、团体公募权。依法成立具有公募资质的慈善组织要在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慈善募捐活动;公益性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慈善组织需要开展慈善募捐活动的,要在取得募捐资格后方可开展慈善募捐活动;慈善组织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开展募捐活动的,应与取得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共同举办。

2.降低准入门槛。探索降低公益慈善组织准入条件、简化审批手续的有效途径,稳妥推进慈善组织直接登记,逐步扩大慈善工作站、民间慈善组织的数量和规模。鼓励发展基层“草根”慈善组织以及具有社会服务和社会福利性质的公益事业。

3.加快基层慈善组织建设。构建以市、区县(市)以及乡镇、街道(社区)三级慈善工作站为主体,纵向贯通、横向联动的全方位慈善服务网络。结合“邮善促民生”活动,在城乡社区选择优质的邮政便民服务站作为慈善超市加盟店,并不断提高慈善超市覆盖率,适当扩大超市自主经营权,提升其自身造血功能,将慈善超市打造成布局合理、功能多样、运行规范的基层综合服务平台。

(三)强化监督管理,增强慈善事业发展的公信力

1.严格规范使用捐赠款物。募捐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原则,实现募捐财产的保值增值。对募集的资金应当设立专门账户专账管理,对募集的物资应当建立分类登记表册妥善保管。慈善组织应当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将募得款物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除捐赠人要求不予披露的特定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和国家秘密的信息外,慈善组织的全部信息均应及时或即时向社会公开,包括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2.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未经登记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慈善名义违法组织参加活动的,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所在地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3.加强慈善组织自我管理。慈善组织要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确保人员、财产、慈善活动按照组织章程有序运行。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他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可参照基金会执行,列入管理成本的支出类别按照民政部相关规定执行。慈善组织要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开展项目所需成本要按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鼓励慈善组织引进义工开展志愿服务,努力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益。

4.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该组织或慈善联合会投诉,也可向民政或其主管部门举报。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进行曝光。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等。

(四)积极开展慈善活动,营造人人崇尚爱心慈善社会氛围

1.发挥新闻媒体的引导作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各类慈行善举和正面典型,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市属各报刊、杂志、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应以不少于全年发布商业广告版面或时间的3%用于慈善宣传和信息发布,积极鼓励其他新闻媒体捐赠广告版面或时间用于慈善宣传。

2.发挥企事业单位的示范作用。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慈善活动。深入推进省政府倡导的“慈善一日捐”活动,广泛动员组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参与慈善活动,并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倡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并将参与慈善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

3.发挥社会公众的基础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构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志愿服务体系。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各部门职责。各级政府要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加强慈善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等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慈善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工信部门要支持慈善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慈善资金的跟踪审计工作。宣传部门及工青妇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等。教育、卫生计生、人社、税务、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各项工作。

(二)落实税费减免政策。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慈善组织兴办的学校以及为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按居民用户80%的比例交纳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执行民用价格,固定电话、宽带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

(三)培养慈善人才。各区、县(市)政府应制定和实施促进慈善事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加快培养慈善事业发展急需的理论研究人才、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服务人才等。探索制定专职慈善工作者人事、福利、薪酬和社会保险等方面待遇政策,逐步建立起以慈善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合理确定慈善行业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水平。鼓励执业社工人才到慈善机构开展多点执业,完善慈善志愿者登记、培训、时间积累、表彰奖励制度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6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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