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加强区内绿色建筑的控制和管理,参照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海州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加强区内绿色建筑的控制和管理,参照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州行政区域内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所有新建建筑(以下简称新建建筑)。
第四条 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制定、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工作。
区城市规划、国土资源、水利、环境保护、统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好绿色建筑项目规划、运行、水务、环保、能耗统计等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推广目录,以及技术、工艺、设备、产品和材料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并建立建筑节能材料备案、公告制度。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不得在建筑中使用。
本区推广应用以下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建筑体系。包括墙体、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产品,节能门窗和遮阳等节能技术与产品;
(二)暖通空调制冷系统调控、计量、节能技术与产品;
(三)太阳能、地热能、风能和沼气等可再生能源;
(四)雨水收集和再生水综合利用等节水技术与产品;
(五)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绿色建材技术与产品;
(六)室内空气质量控制技术与产品;
(七)垃圾分类收集,利废产品循环利用;
(八)建筑绿色照明及智能化节能技术与产品;
(九)其它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绿色、节能技术和管理技术。
第六条 绿色建筑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标准规范,标准规范目录由区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发布。
第二章 立项与规划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报告中设绿色建筑专篇,确定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级别标准,对拟采用的有关绿色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实施绿色建筑增量成本列入投资估算。
第八条 规划编制单位应依据绿色建筑的相应标准、规范进行规划编制,规划方案中应有绿色建筑专篇,区规划主管部门应对绿色建筑规划文件进行审批。
第三章 设计与审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现行有关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委托勘察设计。
建设单位应对绿色建筑采用的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调整设计方案。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需修改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并经原设计文件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依据相应标准、规范进行设计,保证绿色建筑设计质量。
工程设计中,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合理选用本“办法”第一章第五条推广应用的绿色技术和产品。
第十一条 对于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的没有国家、行业或地方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应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论证、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相应标准、规范进行绿色建筑专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出具绿色建筑审查合格文件。
第四章 施工与验收
第十三条 招标人在进行示范项目施工招标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根据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编制绿色施工方案,并将其作为技术标评审条件。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根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更为详细的绿色施工方案专篇,确定绿色施工控制流程和绿色施工技术,并报监理单位审批后执行。
绿色施工包括施工管理、环境保护、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能与能源利用、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等六个方面。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设计文件和相关的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绿色建筑标准、规范的要求。 工程建设应使用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和散装水泥。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验收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在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在使用前进行现场取样,并送到具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施工验收规范等,结合施工单位的绿色施工方案,制定绿色监理方案。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绿色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未经检验合格或不符合绿色建筑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监理单位应禁止在建筑工程中安装和使用。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监督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绿色施工方案及相关的标准规范。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组织绿色建筑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为:先进行各分部工程验收,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主要对节能与室外环境、节地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以及室内环境质量等五个分项工程进行验收),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合格后再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向区建筑节能办公室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办理绿色建筑专项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章 销售与运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隔热工程保修期、节水措施、环境检测指标等信息,并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绿色建筑的物业管理单位应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第二十五条 绿色建筑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节材与绿化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绿色建筑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七条 绿色建筑运行过程中,应通过合理的技术措施和排放管理手段,杜绝建筑运营过程中废气和废水的不达标排放。
第二十八条 应分类收集和处理废弃物,且收集和处理过程中无二次污染。
第二十九条 对空调通风系统,按照《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GB50365进行运行管理,并按照《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GB19210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清洗。
第三十条 智能化系统定位正确,采用的技术先进、实用、可靠,达到安全防范子系统、管理与设备监控子系统、信息网络子系统的基本配置要求。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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