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义务教育学校转学管理办法为规范我县中小学办学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为遏制“大班额”和杜绝非正常择校现象的出现,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实施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办法】融安县义务教育学校转学管理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县义务教育学校
转学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县中小学办学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为遏制“大班额”和杜绝非正常择校现象的出现,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我县各类招生的相关政策,现就我县义务教育学校转学作如下规定:
一、转学条件
(一)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且转入学校学额允许并符合局招生政策的,可以申请转学:
1.父母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工作异地调动的;
2.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
3.父母双方外来经商或者父母双方进入本县县城务工,且居住地稳定达1年以上的;
4.父母为军人或从事地质勘探流动性较大工作,需由其他监护人进行监护的;
5.由外地返回原户籍所在地就读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转学:
1.已在县城内四所小学之一就读,要求转学到另外的县城小学就读的;
2.在县城四所小学及县初级中学以外的本县中小学就读,无正当理由要求转学到县城小学或县初级中学随亲或全托就读的。
3.父母双方或单方到外县务工或经商,无特殊理由要求到本县县城城区学校随亲或全托就读的;
二、转学安排
1.属于父母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工作异地调动、因故确需由亲属或其他监护人抚养监护、住房搬迁的(不含县城),原则上由父母或者其法定监护人新住所、其他抚养监护人住所所在地辖区学校负责接收,若固定住所辖区学校相应班级班额在55人(初中60人)及以上的,则由教育局就近安排到其他有学位的学校插班就读,其他有学位的学校不得拒绝接收,若县城城区学校均无学位,则就近安排到县城附近学校就读;
2.属于外来经商或者父母双方进城务工的,原则上由父母固定住所辖区学校负责接收,若固定住所所在地辖区学校相应班级班额在50人(初中55人)及以上的,则由教育局就近安排到其他有学位的学校插班就读,其他有学位的学校不得拒绝接收(自有房产者优先),若县城城区学校均无学位,则就近安排到县城附近学校就读;
3.属于父母为军人或从事地质勘探流动性较大工作,需由其他监护人进行监护的,原则上由其他监护人固定住所辖区学校负责接收,若固定住所辖区学校相应班级班额在55人(初中60人)及以上的,则由教育局就近安排到其他有学位的学校插班就读,其他有学位的学校不得拒绝接收,若县城城区学校均无学位,则就近安排到县城附近学校就读;
4.属于由外地返回原户籍所在地就读的,原则上由户籍所在地辖区学校接收。若为县城城区户籍,则由其父母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固定住所辖区学校接收,若固定住所辖区学校相应班级班额在55人(初中60人)及以上的,则由教育局就近安排到其他有学位的学校插班就读,其他有学位的学校不得拒绝接收;若为本县非县城城区户籍,需转回县城城区学校就读,则需满足县城中小学招生条件的相关规定,即在县城城区购买有房产作为固定住所,或者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县城城区经商、务工并租住一年以上,原则上由固定住所辖区学校接收,若辖区学校相应班级班额在50人(初中55人)及以上的,则由教育局就近安排到其他有学位的城区学校插班就读(自有房产者优先),若县城城区学校均无学位,则就近安排到县城附近学校就读,县城附近学校不得拒绝接收。
4.其他情况则参照县城初中、小学招生规定,由转入学校根据实际班额受理,签署意见后报县教育局备案。
备注:鉴于县第二实验小学的教室较小,最多只可容纳49人,该校以上1、2、3、4四条规定的班额数定为49人。
三、办理办法
符合条件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法定监护人填写《转学申请表》向辖区学校提出转入申请,由转入学校根据教育局核定学额情况审核相关材料(户口本、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房合同、务工证明或营业执照、父母工作调动后的单位证明等),签署意见后,到转出学校签署意见,再到县教育局办理转学审批手续;若辖区学校没有学位,则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就读学校。
本县学校学生转出县外,转出学校审核签署意见后由县教育局审批。外县学校学生转入本县,双方学校同意并签字盖章,双方教育局审批盖章,每盖章单位各存一份。
县内转学,双方学校同意并签字盖章,再由县教育局审批盖章,每盖章单位各存一份。由转出学校出具转学证书。
四、办理时间
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和开学后二周内集中办理。特殊情况的,向县教育局教育股递交转学申请书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五、其他说明
1.转入学校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文件要求,录取转学学生须经行政会议讨论,严禁举行各种名目的插班考试。但在接收学生前,须严格审核相关材料,若家长存在学籍、年级、年龄、相关证明材料等作假情况,坚决予以退回。转学插班生只能申请该生全国学籍系统相对应年级就读,不得自行留级重读。
2.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此规定办理相关转学手续,并接受教育局检查,对违反规定转学和不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如遇本规定外的其他情况,由县教育局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4.本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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