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明传〔2014〕12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大豆目标价格改革,结合实际,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价方案】哈尔滨市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
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明传〔2014〕12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大豆目标价格改革,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和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市委十三届七次全会精神,积极探索和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通过合理引导大豆生产、流通、消费,切实保障农民利益,有效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全市农业生产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市场定价。大豆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政府不干预市场价格。
(二)保障收益。当市场价格下跌过多时,政府通过补贴保障农民基本收益,稳定大豆生产。
(三)平稳过渡。注重做好大豆生产、流通、储备、加工、进出口等各环节政策措施的配套衔接,保持政策平稳过渡。
(四)公平公正。坚持多种多补、少种少补、不种不补,加强公示,提高透明度,严禁弄虚作假,确保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据实足额发放到实际种植者手中。
三、改革内容
(一)目标价格制定。目标价格由国家统一制定。大豆目标价格实行一年一定,于播种前公布。试点地区执行统一的大豆目标价格。2014年大豆目标价格为每吨4800元。
(二)市场价格确定。大豆市场价格为采价期内全省大豆平均收购价格,由国家统一监测确定。采价期为当年10月至次年3月。
(三)补贴发放。当市场价格高于目标价格时,不启动补贴;当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启动目标价格补贴。
1.补贴标准。启动补贴时,根据国家拨付我省的补贴资金总额和统计部门统计的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由省统一测算并确定我省每亩平均补贴额,补贴时依据实际种植面积进行拨付和发放。
2.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本市范围内大豆实际种植者(包括农民、企事业单位等)。
3.发放程序。次年4月底前,中央财政将补贴资金以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拨付到省;次年5月15日前,省级财政根据国家拨付我省的补贴总额和统计部门统计的我市大豆实际种植面积,测算分配补贴资金,并通过开设的补贴资金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我市;我市根据统计部门统计的各区、县(市)大豆实际种植面积测算分配补贴资金,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区、县(市)。次年5月底前,各区、县(市)根据实际种植面积和每亩平均补贴标准,通过粮食补贴“一折(卡)通”将补贴资金足额兑付给实际种植者。
4.补贴监管。补贴资金专户实行封闭管理。建立补贴面积和补贴款公示、档案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依法惩处骗取补贴等违规行为。
(四)组织好大豆收购。取消大豆临时收储政策。引导具备一定加工、仓储和资金实力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大豆收购。加强收购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四、组织实施
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落实部门责任和分工,统筹协调解决改革中的实际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完善和细化有关政策措施,加强协作配合,完善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一)市直有关部门责任分工
1.市发改委。负责牵头改革试点工作。配合做好大豆市场价格监测、大豆生产成本收益调查核算工作;督导各有关部门按进度要求推进落实;建立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会商协调和信息报送机制,定期汇总、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定期向省政府牵头部门、市政府报送有关情况。
2.市统计局。负责牵头做好我市大豆实际种植面积和产量数据统计调查及核实工作。
3.市财政局。负责牵头制定目标价格补贴指导意见、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
4.市粮食局。负责牵头做好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入市开展大豆收购等工作。
5.市农委。负责组织好大豆生产,加强技术指导,增强我市大豆市场竞争力。
6.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牵头做好我市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的新闻宣传工作,按工作进展阶段组织媒体开展宣传报导。
(二)各区、县(市)政府工作职责
1.各区、县(市)政府对本地区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省、市要求,确保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2.各区、县(市)政府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试点工作任务、部门责任及分工。
3.各区、县(市)政府要建立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会商协调和信息报送机制,定期会商解决相关问题,并及时向市发改委报送工作进展情况,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4.各区、县(市)政府要认真组织好大豆收购工作,引导企业和农民积极购销,加强市场监管,维持正常市场秩序。
5.各区、县(市)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做好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6.各区、县(市)政府必须按照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要求,认真做好大豆种植面积的复查、核实工作,上报数据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按期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