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办法】海州区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范文推荐)

时间:2023-06-11 16:10:05 来源:网友投稿

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各镇街、岗埠农场、云台农场民政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算,确保我区的低保工作公平、公正,维护特困群众的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海州区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民政办法】海州区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范文推荐)



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核算

办法(试行)


各镇街、岗埠农场、云台农场民政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算,确保我区的低保工作公平、公正,维护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家、省、市的低保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户口虽已迁出,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第二条 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一并核算家庭收入;虽户籍相同,但不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应当剔除后再单独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

第三条 已婚并独立生活的子女,单独申请低保,其家庭收入单独核算。

第四条 申请人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获得的货币、实物收入的总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应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

(三)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生产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十)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基本生活费及各类养老保险金;

(十一)精减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属生活补助、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

(十二)继承性所得、赠与所得;

(十三)偶然所得;

第六条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

(一)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二)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三)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四)政府发放的尊老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期间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

(六)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帮困助学金、奖学金;

(七)政府、社会给予的医疗救助款物;

(八)政府发放的廉租住房补贴;

(九)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

(十)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扣缴和个人自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十一)因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

(十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所得;

(十三)政府发放的物价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金;

(十四)残联发放的残疾人护理补贴、教育补贴、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低保内重残补贴等残疾人专项补贴经费;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

(十五)归侨生活补助费;

第七条 各类收入的核定计算:城市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其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其申请前12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工资收入(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劳动分红等)可以通过工资存单明细(最近12个月的明细)、单位工资发放单、工作单位收入证明(加盖单位印章)获取。三者至少提供其二,否则不予受理。审核时,如发现二者不一,取其最大数;不是按月领取工资的,按实际领取工资金额除以月数计算;工作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不能按月计算收入的(如种植、养殖、经营),按其提出低保申请前12个月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二)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按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计算收入,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或所提供收入证明的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

(三)对在职人员或自谋职业人员收入核算时,可以酌情扣除必要就业成本;

(四)在职职工、离岗职工,因所在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破产等原因,已经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取或未足额领取工资或定期生活补助费,且今后不可能再予以补发的,经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按实际领取金额计算,并考虑不在单位上班后在外兼职、打零工等所获取的收入。在外兼职、打零工等收入按实计算,如无法提供相关收入信息的,合计收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五)享受医疗期和病假的职工、离岗休养职工、学徒工、无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按实际领取金额计算;

(六)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按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最新标准计算,领取金额高于标准的,按领取金额计算;

(七)打零工、做小生意、摆摊修理、人力搬运、家政服务等非固定从业人员的收入,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计算;实际收入高于评估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八)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收入,按照实际收成和当地价格,扣除必要成本后计算收入;不能准确核定的,可以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计算收入;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自然灾害等因素达不到评估基本标准,可以酌情降低标准计算收入;

(九)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生活补助(补偿)金的人员,应当凭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在领取的一次性收入中扣除该职工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个人应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按照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内,不接受该家庭低保申请。如果剩余部分为零或负数的,则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十)因征地领取一次性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家庭,其领取的一次性收入应当按照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内,不接受该家庭低保申请。如果剩余部分为零或负数的,则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十一)因房屋拆迁领取拆迁补偿费的家庭,应当凭有效凭证,在领取的拆迁补偿费中扣除购置安居性质自住房屋实际支出费用和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费用后,剩余部分按照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内,不接受该家庭低保申请。如果剩余部分为零或负数的,则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十二)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按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的或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物品的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

(十三)个人储蓄及其他金融性财产,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日的实际价值计算。

(十四)在国家规定就业年龄段内,男性18-60周岁、女性18-55周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条件的城镇居民或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全日制高等院校或普通高中、职中就读的在校学生和服兵役者除外),按劳动和就业的实际收入计算;不从事劳动或不服从推荐就业的,城镇居民按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农村富余劳动力则按当地农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计算。

(十五)凡在全日制高等院校或普通高中、职中就读的在校学生一律按无收入计算。

(十六)残疾人、精神病人、艾滋病人、麻风病人以及其他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经区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认定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按个人无收入计算。被安置就业的残疾人或其他病人,按实际收入计算。

(十七)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因特殊原因(如妇女哺乳期、照顾重病亲属、因身体健康原因不宜从事某种职业等)而确系无法劳动或就业的,在计算其家庭收入时,按实际收入计算。

(十八)赡养费、抚(扶)养费收入。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无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以及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数额明显偏低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人的支付能力推算;支付能力=家庭收入-家庭人数×2倍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水平=支付能力*50%÷需赡养(扶养、抚养)的人数。实际支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高于前款规定的,按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

第八条 对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申请人,可采用核实其家庭日常支出的方式,审核其低保申请,如日常支出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予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包括:

(一)违反《婚姻法》、《收养法》;

(二)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1. 拥有、购买非维持家庭最低生活需要的汽车、大型农机具、空调、电脑、钢琴等高档消费品的;

2. 饲养名贵宠物、种植名贵花草、存有名贵书画等观赏品及收藏品的;

3.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4. 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家庭;

5. 具有有价证券买卖或者其他投资行为的家庭;

6. 有门面房出租的,或者租住中高档住房的;

7.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并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的家庭;

8.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前一年内,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非因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或者超过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高标准建新房或装修现有住房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9. 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的家庭;

10. 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三)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对申请者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四)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或不配合审批机关调查核实的的家庭;

(五)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六)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家庭;

(七)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家庭;

(八)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或按规定不参加社会公益性劳动和活动的家庭;

(九)参与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人员;

(十)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十一)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老人、孤儿;

第九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由户主向其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申请,提供家庭经济收入及其他相关证明和材料及同意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承诺(授权)书,并承诺所提供证明和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条 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的家庭,其收入核查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受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核查;户籍地与居住地人户分离的家庭,其收入核查由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配合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上门了解、邻里走访和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收入、致贫原因、劳动能力、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核查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组织民主评议会,按照《江苏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122 号、苏财社〔2012245号规定,对申请人家庭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水平和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等情况进行公开评议。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定期走访、复核中,应按分类管理的原则,及时掌握低保家庭经济收入变化情况,并向区民政局提出停、增、减发低保金的调整意见。区民政局应及时做好调整工作。

第十四条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州公安分局、海州工商分局、区建设局、区农业局、区统计局、区工会、区残联、金融等部门对低保管理人员核查低保申请人的财产及收入情况应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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