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核发新版排污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环水体〔201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桂林市核发新版排污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市核发新版排污许
可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及《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桂环办函〔2017〕19号)要求,确保我市按规定完成新版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制定桂林市核发新版排污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到2020年,完成覆盖全市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新版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
二、核发范围与时间安排
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及规定时限和通知要求,分行业分阶段完成全国统一编码的新版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及更换工作。其中:
(一)火电、造纸行业现有企业
1.火电行业现有企业排污许可证更换工作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火电机组所在企业,以及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其中,自备电厂所在企业仅包括执行GB13223标准的设施(蒸汽仅用于供热且不发电的锅炉除外)。
2.造纸行业现有企业排污许可证更换工作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所有制浆企业、造纸企业、浆纸联合企业,以及列入2015年环境统计口径范围内的纸制品企业。
(二)其他行业现有排污单位
其他行业现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更换工作根据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及规定的时限完成。原则上,2017年完成大气十条、水十条确定的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20年完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中:
大气十条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其中,钢铁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含有炼焦、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等两项及以上工序的钢铁联合企业,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含熟料生产工艺的水泥制造企业和独立粉磨站。
水十条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
产能过剩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
(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的排污单位和新增排污单位
1.其所属行业已列入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且名录已发布并执行的,按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办理并核发新版排污许可证;
2.如果因所属行业的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尚未发布并执行,且在国家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上无法核发新版排污许可证的,按原有规定申请并核发《排污许可证》。
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与核发权限
(一)新版排污许可证首次发放的有效期三年,延续换发的有效期五年。继续核发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020年。
(二)对已持有《排污许可证》的现有排污单位,由原核发环保局负责新版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三)对新建项目,由实施项目环评批复的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新版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中,自治区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实施环评批复的项目,由市局负责。
四、职责分工
(一)市局负责全市排污单位新版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1.与区环保厅牵头部门相对应的部门牵头负责全市新版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管理工作,按权限牵头负责相关项目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组织指导各县(区)环境保护局及各城区环保分局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
2.市环境管理监控办公室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管理的网络技术支持,会同牵头科室分配管理本级和县级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用户帐号、权限、密码。
3.市局办公室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管理的设备保障工作。
4.市局环评科、大气科、水科、生态科、土科和环境监察支队、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管理技术中心按职责负责排污许可证相关内容的审核工作。
5.市环境监察支队牵头负责组织做好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工作,将排污许可证纳入日常污染源检查内容。市环境监测站配合做好执法监测工作。
(二)各县(区)环保局、城区环保局负责本辖区排污单位新版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与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将新版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明确责任,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全面部署,扎实推进本辖区排污许可工作的落实。
(三)市局各有关业务科室、直属单位、各县(区)环保局和各城区环保分局有关负责人和业务人员要认真学习排污许可制工作相关文件,详细掌握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和环境保护部、区环保厅及我局工作部署的顺利实施。
五、工作步骤
(一)火电、造纸行业现有企业新版排污许可证更换工作
1.发布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公告
我局于拟于2017年3月10日前发布全市火电、造纸行业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公告。各县(区)环保局应抓紧在各自环保局官网和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上发布本辖区火电、造纸行业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公告。
2.组织试点企业开展申请工作
2017年3月30日前完成国电永福发电有限公司,广西林业荔浦纸业有限公司等试点企业的排污许可申请工作。
3.组织全市发电、造纸企业实施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
2017年6月20日前完成全市发电、造纸企业的排污许可申请工作。
(二)其他行业现有企业、新增排污单位的新版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
根据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时限要求,参照以上步骤开展,并于2020年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三)组织实施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
1.逐一落实,宣传到位
2017年3月20日前,各县(区)环保局、各城区环保分局要根据本辖区企业的实际制定实施计划,明确责任人员,负责具体工作的督促落实。要对辖区内每家企业逐一告知新版排污许可证公告内容和要求,确保辖区内每家企业知晓政策规定,充分认识申领排污许可证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督促每家企业落实责任领导和具体经办人,指导企业详细掌握排污许可证申请技术规范相关要求。
2.认真填报,按时申请
2017年4月10日前,相关业务科室指导帮助和督促试点企业按技术规范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众端网址为:http://permit.mep.gov.cn)上如实填报并提交规定的材料,指导和督促企业向有核发权限的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按时限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
3.规范审核,及时核发
2017年6月20日前,有核发权的环保部门及其业务科室,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网址:http://10.102.36.1/permit/login.jsp)上审核企业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对行业技术规范未作规定,但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有明确要求的,及地方为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有要求的,应依法依规及标准规范,增加对污染物排放的管理要求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程序和排污许可证样本,核发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
4.其他行业现有企业、新增排污单位的新版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各地根据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时限要求,参照以上步骤开展,有序推进新版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六、监督管理
2017年7月1日起,各县(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要制定监管计划,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一是对无证排污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二是要督促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做好台账记录,按期上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确保按证排污;三是要公开检查结果、执法监测结果、处罚结论等监管信息。
其他行业现有企业、新增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根据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时限和上述要求开展监督检查。
七、其他事项
(一)在新版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工作中,市有关业务科室、有关直属单位要做好与区环保厅、各县(区)环保局、各城区环保分局对口业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切实做好工作落实。
(二)为保障工作沟通联系,及时分配县(区)级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用户帐号、权限、密码,请各县(区)环保局、各城区环保分局按下表要求填报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人员信息,盖章后于3月29日前报送我局大气科,同时报送电子版(邮箱glhbwf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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