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颜色行动”工作方案随着群众对染发类化妆品安全意识的提高,在日常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中发现该类产品存在较多问题,为加强染发类化妆品流通使用领域监管,打击违法行为,提高企业依法经营意识,保障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药方案】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颜色行动”工作方案(完整),供大家参考。
化妆品“颜色行动”
工作方案
随着群众对染发类化妆品安全意识的提高,在日常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中发现该类产品存在较多问题,为加强染发类化妆品流通使用领域监管,打击违法行为,提高企业依法经营意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化妆品“颜色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食药办保化[2017]8号)精神,针对社会反映的热点问题,经研究,决定在2017年3至11月全市范围内,以大中型美发场所为重点,开展代号为“颜色行动”的全市染发类化妆品专项整治行动(简称“颜色行动”)。具体行动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紧紧围绕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管工作,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查处染发类化妆品违法经营行为,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行为。严格进货查验和产品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提升化妆品经营企业法律意识,提高行业守法经营诚信水平,规范我市化妆品经营市场秩序。
二、检查对象和范围
以中大型美发场所等经营单位为重点,各县(区)局完成辖区内美发场所监督检查,其中,县级美发场所数不少于30%。全市共完成35家美发场所监督检查任务。
各县(区)局专项整治任务见附件1。
三、工作内容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染发类化妆品的产品合法性、产品标签、台账管理和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染发类化妆品相关监督执法参考,见附件2。具体内容如下:
(一)严查经营“三无”染发类化妆品行为。规范染发类化妆品经营行为,查处经营无产品名称、无生产企业和无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三无”化妆品。严查染发类化妆品的合法性,规范经营染发类化妆品行为。查处经营无中文标签、无批准文号和无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卫生证书等“三无”进口的染发类化妆品。
根据国家总局2016年度化妆品生产许可换发证公告,产品生产日期在2017年1月1日后的,应查询国家总局化妆品生产许可信息管理系统是否有产品标示生产企业名称。凡是在国家总局化妆品生产许可信息管理系统没有查询到产品标示生产企业名称的,一律按无证生产化妆品进行查处。
(二)规范染发类化妆品经营管理行为。督导经营单位落实《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规范索证索票行为。督导经营单位索取和完善产品供应商及产品资料,索取有效营业执照和特殊用途(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并对相关资料建档留存备查。督导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化妆品台帐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台帐记录,对来往票据建档留存备查。
(三)严查染发类化妆品标识标签。核查产品标签内容是否齐全。严查无批准文号(备案号)而宣称染发功效的染发类化妆品。严查化妆品标签违法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以及标示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内容的化妆品。
(四)严查经营假劣化妆品行为。严厉查处冒用盗用卫生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染发类化妆品批准文号(备案号)的监督检查力度,核实批准文号(备案号)的有效性,严厉查处冒用盗用批准文号(备案号)的染发类化妆品。加大产品标示生产日期检查力度,查处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和保质期限染发类化妆品,杜绝美发场所经营过期变质化妆品的行为。规范美发场所化妆品仓储行为,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
染发类化妆品的行政许可批准文号是按颜色区分的,一个批准文号只对应一种颜色的染发产品。
(五)严查自制染发类化妆品违法行为。重点监督检查美发场所经营的染发类化妆品,仔细核实原包装产品,查明产品来源等相关合法证明资料。严密核对大包装规格化妆品生产日期,杜绝超期使用过期变质化妆品。规范经营大包装规格等非一次性化妆品行为,严厉查处美发场所自制化妆品行为。
(六)开展染发类化妆品专项监督抽检。结合年度广西化妆品监督抽检计划,开展染发类化妆品的监督抽检,全市计划完成监督抽检染发类化妆品共计30批次,具体任务实施按照《2017年广西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四、时间安排
(一)组织准备阶段(2017年3月至4月)。各县(区)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初步建立美发场所等经营单位信息档案,确定辖区内检查重点检查对象名单,明确职责分工,统筹安排实施辖区专项整治工作。
(二)监督检查阶段(2017年5月至8月)。各县(区)局组织执法人员按方案要求对辖区重点检查对象名单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落实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任务。规范美发场所经营化妆品行为,严厉查处各类违法经营化妆品行为。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导经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完成产品专项监督抽检抽样任务。
(三)监督抽查阶段(2017年9月至10月)。市局组织监督抽查组,对各县(区)局开展染发类化妆品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督导各县(区)局落实年度染发类化妆品专项整治,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位,并取得一定整治成效。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7年10月至11月)。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督导相关经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进一步规范染发类化妆品经营行为,及时查处专项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各县(区)局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和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监管工作建议和意见,探索建立染发类化妆品监管有效工作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监管职责,强化责任意识。2017年染发类化妆品专项整治列入年度工作绩效考核指标,各县(区)局要高度重视此次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照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抓好工作落实。要提高监管责任意识,落实具体执法人员,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取得成效。
(二)严格履行职责,查处违法产品。各县(区)局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应做好监督检查记录(附件3)。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化妆品,要及时采取没收、销毁等有效监管措施。依法依规查处,严厉打击经营“三无”、假劣等违法化妆品。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监督指导并行,规范经营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同时,要积极引导经营单位自查和整改。督导经营单位落实索票索证和进货台账制度,规范进货渠道和进货票据管理,提升化妆品质量管理水平,规范化妆品经营行为。
(四)积极宣传教育,提高企业自律。加大“颜色行动”的宣传力度,提升行政执法的影响力和威慑力。对经营单位发放化妆品监管告知书(附件4),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化妆品法律法规和化妆品安全知识,有条件的引导经营单位签订化妆品经营使用质量安全承诺书(附件5),加强经营单位法律责任意识,提升诚信经营意识水平,推动化妆品经营行业诚信建设。
(五)按时完成工作,做好信息报送。按时落实完成专项监督检查各项工作任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以电子版和纸质版的形式报送市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以下工作材料:
4月20日前,报送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美发场所名单。
11月10日前,各县(区)局报送本辖区年度染发类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专项整治信息汇总表(附件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