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办法】河北省计生协专项行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完整)

时间:2023-06-11 22:30:02 来源:网友投稿

计生协专项行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计生协专项行动项目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绩效结果,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计生协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专项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计生办法】河北省计生协专项行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计生办法】河北省计生协专项行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完整)



计生协专项行动项目

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计生协专项行动项目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绩效结果,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计生协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项行动主要内容。计生协专项行动主要包括:一是帮助农村贫困地区低收入计划生育家庭通过小额贷款增收致富;二是开展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帮扶活动;三是开展对青少年有针对性的、多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条  专项资金开支范围。用于以上活动的小额贷款增收致富项目贴息,开展帮扶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数据采集、宣传费用、资料印刷以及业务培训和专题讲座中发生的劳务、交通、通讯、误餐、慰问等服务性支出。固定资产仅限于桌椅、音响等必备设施,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宣传费支出应有宣传活动方案、支出预算,印刷品应有相关协议、合同、印刷内容及请示批文等手续。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申报标准。以县(市、区)为单位申报项目点,活动项目申请专项资金不高于10万元,贴息项目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内的实际已还利息。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配标准。

(一)配备器材、设备费用,包括购置电视、音响、桌椅等器材,基地挂牌、场地布置等,不超过3万元;

(二)活动资金,包括数据采集、专家咨询和讲座,组织对计生特困家庭健康体检及其他扶助活动等,不超过3万元;

(三)队伍建设资金,包括志愿者培训、活动等,不超过2万元;

(四)宣传资金,包括印制宣传品、购买宣传资料等,不超过2万元;

(五)贴息按照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系数以内,具体贴息比例视当年项目申报情况采取全贴或半贴的形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和拨付程序。每年上半年,申请试点的县级计生协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报省计生协统一制发的项目文本,加盖两部门公章后,按照有关程序上报设区市或省级对口部门。省计生协根据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上报的文本进行初步审核,拟定下一年度的试点地区名单,报省卫生计生委编入下年度预算建议计划。省财政厅负责对计生协专项行动项目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并程序报省人大批复预算后,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及时下达预算指标。

第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职责。省计生协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按照批准的专项行动项目资金年度预算,向各市下达项目点任务;市、县计生协负责编报项目文本,提出项目资金安排计划,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专项行动项目资金预算;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开支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计生协专项行动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1、扶持农村低收入计生家庭增收致富,增强计生政策感召力;2、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养老扶助、精神慰藉,使他们在生产上得到扶持,生活上得到救助;3、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婚恋观、人生观、价值观。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1、每个项目县扶持项目户不少于50户,全省不少于2000户;贷款贴息项目用途及贷款户条件符合有关规定;项目还款率100%;帮扶对象家庭收入增长率;帮扶项目示范作用及辐射面。2、在全省每个设区市分别建立1-2个计生特殊家庭活动基地;为帮扶对象建立帮扶档案比例达到90%以上。3、在全省青春健康教育试点推行“三进五个一”工作模式,服务人群不少于10000人。

绩效评价实施:绩效评价工作由省卫生计生委统一组织实施。

评价方式:采取单位自评、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评价、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财政监督的方式进行。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每年1月份,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对本级上年度计生协专项行动专项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进行自评,于每年1月底前将绩效自评报告,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结合各市、县自评报告再评价,计算各地最终得分,形成全省绩效评价报告。

绩效信息公开:卫生计生委应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帮扶政策落实情况,逐步公开预算绩效信息。

绩效问责:本着“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对资金发放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导致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以致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的,应实行绩效问责。

绩效评价结果及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分配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  专项资金责任追究。各级财政、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截留、占用、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财政管理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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