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项目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业项目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支持各级财政部门开展农业财政项目论证评审、评估验收、监管培训等方面工作,根据《预算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办法】农业项目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农业项目监管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项目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支持各级财政部门开展农业财政项目论证评审、评估验收、监管培训等方面工作,根据《预算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项目监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监管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监管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财政支农项目的评审论证、委托审计、监督检查及有关人员政策业务培训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支出,以及楼堂馆所等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
第四条 监管补助资金分为省本级支出资金和对市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两部分,每部分资金数额根据年度财政支农项目监管任务确定。
省本级支出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在规定范围内支出。
对市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按照各设区市所辖农业县数量和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上年接收的省以上支农资金数量等因素,并适当考虑各地平衡测算下达,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含分配省财政直管县)。
第五条 监管补助资金的绩效目标是:贯彻国家和省关于促进“三农”发展的方针政策,规范财政支农项目管理,提高农业财政监管水平,充分发挥财政支农效益,促进我省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农民增收。
第六条 监管补助资金的绩效指标包括资金管理指标、综合效益指标。其中:资金管理指标包括资金管理规范性、支出进度等;综合效益指标包括农业项目评审、审计、检查数量及相关资金总额,培训次数、受训人数等。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绩效预算管理改革要求,编制监管补助资金项目绩效预算,确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第八条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每年组织开展监管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每年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安排,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绩效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监管补助资金安排挂钩。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级监管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和规定使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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