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方案】延寿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3-06-12 08:50:04 来源:网友投稿

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创新环境监管方式,建立环境监管执法新机制,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延寿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延寿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

工作实施方案


为创新环境监管方式,建立环境监管执法新机制,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黑政办综〔20165号)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162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环保新要求,以创新环境监管执法体制机制为切入点,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环境监管执法中存在的盲区死角为重点,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实现环境监管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从源头减少环境隐患,促进区域环境安全,全面提升生态环境质量。

二、目标任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以县政府、乡镇政府(社区)、村委会为责任主体的三级网格环境监管体系。

三、网格划分

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遵循地域性管理原则,依据行政辖区进行网格划分。

(一)划分原则

一级网格:全县行政区域为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县政府、相关部门、经济开发区;

二级网格:各乡镇行政区域为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级网格:各行政村为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各村委会。

(二)主要职责

一级网格:负责制定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并将方案向市政府报送备案。保障与市政府网格化环境监管的对接,统一组织、指导、监督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督促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环保、国土、水务等相关部门落实环境监管任务,督导全县网格划分方案制定及备案工作。负责对辖区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制止、上报环境违法行为,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相关信息,建立数据库或台账,完善“一企一档”制度。

二级网格:负责辖区内环境保护总体工作,负责本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负责对辖区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制止、上报环境违法行为。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相关信息,建立数据库或台账,建立完善“一企一档”制度。将网格化方案向县政府报送备案。

三级网格:负责对辖区内各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环境安全隐患等行为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将网格化方案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备案。

(三)工作内容

1.对网格内所有污染源实施“五定”,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排污企业底数清晰、污染源档案完整、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并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

2.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各级网格之间(县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与各行政村)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横向之间(部门)要加强协调,建立联动机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3.各级网格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集中力量整治环境违法行为。

4.各级网格责任主体要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环境信访案件、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进行报告

5.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和相关部门接到环境违法行为报告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进行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结果进行反馈。对需要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本级网格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进行答复。

四、职责分工

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

(一)环保局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信息发布、公开工作。

2.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排污收费、总量控制、企业环境行为监管等环境保护制度,并监督实施。

3.负责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编制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等专项规划。

4.负责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

5.负责全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环境污染防治和污染源的监督管理。

7.负责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会同公安、卫计、水务、安监、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处理污染纠纷。

8.参与制订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产业和资源配置等政策,组织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制度。

9.指导和推动全县环境科技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

10.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11.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发展环保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有关技术政策。

(二)发改局工作职责

1.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组织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低碳社会”建设。

3.拟定全县应对气候变化、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组织实施。

4.负责节能减排、可再生资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5.贯彻执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措施。把环保产业作为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重点扶持,优先发展。拟定燃煤消费总量控制规划,调整能源结构。采取措施,加大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的供应和推广力度,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

(三)工科信局工作职责

1.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编制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

2.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3.督促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省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淘汰落后产能。

4.负责全县煤炭管理工作,建立燃煤消费情况统计制度和信息化体系并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负责将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5.按照《延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本部门承担的应急职责。

(四)教育局工作职责

1.负责将环境保护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加强环境保护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配合环保部门实施“绿色学校”创建活动。

2.在突发环境事件和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下,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指导和监督各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直至采取停课等措施。

(五)公安局工作职责

1.负责依法查处环境噪声污染案件,查办燃煤流通和燃用领域的违法犯罪案件。

2.对涉嫌环境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对环保部门移交的需要行政拘留案件和涉刑案件予以受理。落实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平滑移送、环境污染紧急案件联合调查、重大环境违法案件会商督办、联动执法联席会议等执法衔接配合工作机制。

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会同卫计、安监、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妥善处置因交通、火灾、爆炸和泄露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4.建立与环保部门信息共享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与环保部门共同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等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

5.按照《延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本部门承担的应急职责。

(六)监察局工作职责

1.负责对各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实行监督,对各部门和人员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到位、环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

(七)司法局工作职责

1.负责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

2.指导建立环境保护领域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八)财政局工作职责

1.负责统筹安排环境保护资金,将重大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项目优先纳入财政计划。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逐步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

2.组织研究和实施相关财政政策,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按照《延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本部门承担的应急职责。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职责

负责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培训内容。

(十)城管局工作职责

1.负责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业管理,负责生活、餐饮、建筑垃圾处理场及其衍生物处理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

2.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加强园林绿化保护及公园噪声监管,加强农村环境卫生专项治理工作。

3.依据《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哈尔滨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暂行办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 牵头组织对车辆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监督管理,对露天烧烤食品和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进行监督管理。

4.按照《延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本部门承担的应急职责。

(十一)住建局工作职责

1.负责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规划、建设。拟定绿色建筑监管体系和标准体系并组织实施。

2.负责新建民用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并按计划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3.负责综合协调城市燃气供应和服务工作。

4.负责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与环保部门共同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编制各类城乡规划,并充分体现保护生态环境的总体原则,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规定。依法对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和监管。开发、改造居民居住区时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将住宅楼和商业经营用房实施分开规划建设。

6.负责单建式人防工程执行停止房屋拆除作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7.负责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收集、处理等综合规划、专业规划。

8.负责全县排水管理、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管理。

9.负责监督、检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维护,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污泥处理处置单位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监管。

10.按照《延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本部门承担的应急职责。

(十二)房产局工作职责

1.负责全县集中供热规划的编制并推进集中供热热源和管网建设。负责既有建筑分户供暖改造,推行温度调节和供热计量,逐步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工作。

2.负责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屋拆除扬尘污染防治以及此类房屋拆除单位执行停止房屋拆除作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3.按照《延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本部门承担的应急职责。

(十三)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职责

1.负责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对无工商营业执照的的餐饮、娱乐、宾馆、加工等经营场所依法予以查处。

2.负责组织开展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减少因产品质量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

3.负责对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环境监测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和使用情况进行计量监督管理。

4.负责对机动车维修单位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监督管理。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危险化学品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5.参与因锅炉等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调查处理。与环保部门共同对锅炉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负责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机构使用的检验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7.负责对煤炭、石油焦、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的质量监管以及燃油品质升级工作。

8.负责对进口、销售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负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回收过期失效药品的监督管理。

10.负责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打击购买使用餐厨废弃油脂等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

11.按照《延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本部门承担的应急职责。

(十四)水务局工作职责

1.负责权限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

2.负责执行权限范围内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入河排污口设置许可等制度。组织开展水土流失防治和地下水保护工作。

3.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饮用水安全。

4.负责依法保护河道及监督、指导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填占江河、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等违法行为。

(十五)交通局工作职责

1.负责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推进绿色交通建设。指导公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2.配合环保、公安、商务等部门开展淘汰营运黄标车工作,对摸排出的营运黄标车逐台进行复核。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做好营运“黄标车”营运资质更新工作,并组织车主进入淘汰程序。

3.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道路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配合公安、环保、安监、农业等部门处理公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4.会同环保部门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维修在用机动车执行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与环保部门共同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5.按照《延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本部门承担的应急职责。

(十六)农业局工作职责

1.负责拟定农业专项规划,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推进农村能源结构调整。依法对农药、化肥、农膜等农业生产投入品使用情况及土壤环境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和监测。

2.负责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推广和使用秸秆还田新技术。

3.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制,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无公害、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4.按照《延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本部门承担的应急职责。

(十七)畜牧局工作职责

1.负责编制畜牧产业发展规划。

2.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工作。

(十八)商务办工作职责

1.负责流通领域各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2.负责批发零售企业节能降耗(含限塑)、老旧汽车报废回收拆解和更新、再生资源回收以及旧货流通等特殊流通行业的监督管理,防止产生污染。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做好油品升级工作。

(十九)文体局工作职责

1.负责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2.负责对娱乐场所遵守营业时间的监督检查。

(二十)广电局工作职责

配合环保部门共做好广播电台、电视台落实电磁辐射设施的申报登记及污染防治工作。

(二十一)卫计局工作职责

1.负责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饮用水水源污染突发事故的预防及应急处置。

2.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贮存、处置过程中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的,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污水处理系统的行为进行查处。落实《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医疗废物进行监督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对医疗废水处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与环保部门共同做好医疗卫生机构的核辐射装置环境管理工作。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会同公安、环保、水务、安监、交通、市场监管等等部门对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民健康的影响程度进行调查,组织、协调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按照《延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本部门承担的应急职责。

(二十二)审计局工作职责

负责对环境保护财政预算和支出情况的审计监督,监督有关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绩效考评。

(二十三)林业局工作职责

1.负责编制、实施林业发展规划和全县造林绿化。

2.负责对全县林业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3.负责森林资源保护、湿地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利用等工作。

(二十四)安监局工作职责

1.组织安全生产检查,防范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

2.负责对全县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责对矿山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矿山企业排除生产安全事故。

3.按照《延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本部门承担的应急职责。

(二十五)旅游局工作职责

负责组织编制旅游专项规划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在旅游发展规划、景区建设及运行中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与相关部门共同有效防止旅游开发和经营中的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行为。

(二十六)统计局工作职责

1.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统计核算、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

2.负责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进行统计。查处统计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二十七)法制办工作职责

负责环境保护县级法规和政府规章体系建设,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审查修改相关法规或规章草案。依法办理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十八)气象局工作职责

1.负责向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和城市雾霾天气预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修正。与环保部门共同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会商工作。

2.按照《延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本部门承担的应急职责。

(二十九)国土局工作职责

负责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配合环保、农业等部门共同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作。

(三十)水产总站工作职责

依法处理在江河湖库违法围栏围网养殖等行为。组织实施水产养殖业减排项目。

(三十一)农机总站工作职责

配合环保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二)乡镇政府工作职责

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和运行,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环境监管工作职责,进行监督考核。与下级网格单位签订责任状。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进行监管并及时上报县政府。

(三十三)行政村工作职责

负责对村内各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环境安全隐患等行为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并上报乡镇政府,将网格化方案向乡镇政府报送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一级网格由县政府负责,对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推进各项工作开展。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制定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详细划分环境监管网格,明确本级、本部门网格职责任务和责任人,加强对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运行的指导和监督,对监管单位制定落实差别化监管措施。

(二)加强保障。要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积极延伸环境监管触角,在乡镇、社区建立专职环保机构、明确专职工作人员,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形成要素齐全、数据完备、信息共享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信息数据库。

(三)完善制度。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巡查、报告、查处的时限、标准等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在网格化环境监管中的职能,制定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建立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有效解决环境保护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和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完善移交移送制度,有效提高环境监管效能。建立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以及环境信访查处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

(四)严肃问责。严格落实环境监管执法责任要求,强化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责任。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经济开发区、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行为进行严肃问责;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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