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全民健身项目专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支持全省全民健身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体育办法】河北省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全民健身项目专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全
民健身项目专项补助资金
分配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支持全省全民健身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印发的《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支持全民健身项目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由体育彩票公益金专项安排用于扶持和鼓励全省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当坚持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规范管理、讲求绩效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项目资金应坚持以贯彻落实国家全民健身条例为导向,以扩大全民健身设施覆盖面、提高全民健身服务水平为目标,通过推进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实现城乡、区域和群体间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发挥财政投入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
第五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全民健身设施建设与改造补助,主要是对市、县面向广大群众普遍开放、不以营利为目的公益性的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与改造给予适当补助,包括全民健身工程(主要指城市社区体育健身工程、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乡镇体育健身工程等),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体育公园健身工程,“环京津体育健身休闲圈”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国家援建或省级配建的“雪炭工程”,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全民健身助残工程,社区多功能运动场,健身步道,健身绿道,户外体育健身设施等。
以营利为目的或仅对部分特定人群开放的健身设施不得列入项目资金扶持范围。
(二)全民健身活动补助,主要是对每个设区市推荐的1-2项和省直管县每年推荐的1项本地区城乡居民参与广泛、推广示范作用明显的群众性、公益性和集中性的大型全民健身活动给予资助性补助。
第六条 补助资金用途包括:
(一)全民健身设施建设与改造补助资金,应用于直接面向广大群众开放的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与维修改造以及配置必需的健身器材等支出;
(二)全民健身活动补助资金,应用于省级确定给予资助的市、县群众性大型全民健身活动必需的共用场地和器材租赁、耗电费用等项支出。
补助资金严禁用于单位行政支出、公务接待支出、偿还债务、人员工资福利和奖励支出以及其他与全民健身设施建设改造、器材配备和全民建身活动等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审核
第七条 项目申报由省体育局负责组织,实行统一管理,归口报送。每年5月底前,由省体育局布置并组织各市、县体育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申报项目,市、县体育部门应于每年8月15日前,完成下一年度拟实施的项目申报工作。
第八条 项目审核程序如下:
(一)设区市、省直管县体育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负责本地区(含省财政直管县)的项目考察、审核、综合评价及汇总申报工作,按照项目类别登记入库,每年8月15日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工作,并以正式文件上报省体育局。申报材料要如实反映项目建设及活动开展情况,并逐级上报审核,不得越级上报项目。
(二)省体育局在审核汇总各市申报项目和资料基础上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根据年度支持的重点方向和项目,确定年度备选项目,并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规模及项目安排建议,在每年9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未登记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
(三)省财政厅根据省体育局的项目安排建议,综合考虑下年度专项资金规模情况、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政策要求、市县申请补助项目情况后,审核确定下年度专项资金及项目安排意见,并按照省级预算编制规程列入下年度支出预算。
第九条 市县项目申请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文件;
(二)项目申报表;
(三)项目建议书;
(四)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第十条 各级体育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法性,严禁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同一项目不得交叉重复申报。
项目申报必须突出“公益性”原则,确保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满足人民群众体育健身需求,提供科学便捷的公共体育服务,已获国家体育总局和省体育局相关经费扶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章 资金下达与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省人代会批准省级预算后,省体育局应在30日内向省财政厅提交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意见;省财政厅审核后,应在30日内将转移支付资金下达相关市县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对年度预算执行中,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新增加的项目,应统筹列入下年度此项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如项目当年必需实施的,由省财政厅、省体育局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可采取提前下达下年度转移支付方式下达。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后,应当会同同级体育部门依据批复的使用用途或项目,在20日内将资金分解批复到下级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
市县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项目资金,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项目资金的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资金用途,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的支付,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县体育部门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必须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基建工程管理、招标投标等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按照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规定,由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的项目,必须悬挂省体育局下发的体育彩票资助标识牌。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管理、使用和处置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依照本办法要求科学合理分配使用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并监督本级项目主管部门的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市县体育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应确保项目真实可信、手续完整有效、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并监督项目使用单位资金使用的具体行为。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上级及同级体育、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 省体育局和省财政厅应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套取、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等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县项目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定期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部门、单位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级支持全民健身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的总体绩效目标是:以扩大全民健身设施覆盖面、提高全民健身服务水平为目标,通过推进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实现城乡、区域和群体间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发挥财政投入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
第二十四条 省级支持全民健身项目专项补助资金应根据绩效目标设置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反映和衡量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信息体系,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资金管理指标包括资金到位情况、资金支出进度、资金管理规范化等;产出指标包括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与维修改造数量、健身器材配备数量及种类等;效果指标包括群众满意度、公共体育服务便捷提升程度等。
第二十五条 县级体育部门应按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编制项目绩效预算,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第二十六条 省体育局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完成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绩效评价范围是上年度确定的省级转移支付支持全民健身项目专项资金。市、县级财政部门和体育部门按职责做好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省体育局、省财政厅根据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的措施或整改意见,并督促项目单位整改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下一年度相关补助资金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