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资金分配与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办法】河北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
村学校少年宫项目资金
分配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资金分配与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印发的《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以及财政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联合制定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管理办法》(财综〔2011〕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是指2011年至2015年由财政部、中央文明办和教育部安排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我省开展的乡村学校少年宫修缮装备、运转补助和人员培训等项目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乡村学校少年宫,是指依托乡镇中心学校现有的场地、教室和设施,进行修缮并配备必要的设备器材,依靠学校教师和志愿者进行管理,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组织开展普及性校外活动的公益性活动场所。
第四条 项目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讲求绩效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一)修缮与装备:利用乡镇中心学校现有场地和教室进行修缮并配置设备器材,将其整修成适合组织开展普及性校外教育活动的乡村学校少年宫。
(二)运转补助:补助已开展活动的乡村学校少年宫日常运转经费(含辅导员劳务补助),并培训乡村学校少年宫的管理人员。
第六条 项目补助标准:
(一)修缮项目补助标准为平均每所20万元,其中:修缮不高于6万元,装备配置不低于14万元。
(二)项目运转补助标准为平均每所每年5 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报审核程序:
(一)省文明办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中央有关部门项目规划,制定全省项目申报办法及申报书范本;
(二)省文明办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中央下达的年度乡村学校少年宫数量指标,向各设区市、省直管县下达项目数量分解指标;
(三)各设区市、省直管县文明办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照申报办法、申报书范本及省级下达的项目数量指标,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和审核,按规定时间上报省文明办、省教育厅。
(四)省文明办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对各设区市、省直管县上报的项目资料进行评审立项,其中,省文明办负责对项目材料申请进行审核,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审核。最终评审立项结果上报中央文明办、财政部和教育部备案。
第八条 各市、县文明办、教育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申报办法、项目申报书范本和省级下达的年度乡村学校少年宫数量分解指标申报,必须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法性,严禁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第九条 项目一经审核批准,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改变项目资金用途,不得用于盈利性和商业性项目。执行中如遇政策变更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需调整的,应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按原申报审批程序报批后予以调整。
第十条 运转补助资金分配与项目运转情况挂钩。省文明办应在评审立项后10日内组织完成对申报的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运转情况的考核评估,并在评审立项后15日内将考核评估结果送省财政厅,作为分配中央补助项目运转资金的依据。
第四章 资金下达与管理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收到财政部下达的项目资金预算后,会同省文明办、省教育厅于30日内根据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金标准和各市县乡村学校少年宫的分解数量指标,下达各项目市、县(市)财政部门。其中:项目运转补助资金分配与项目运转考核评估情况挂钩。
第十二条 各市财政部门收到省级下达中央项目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同级文明办、教育部门在20日内批复到县级财政部门,各县财政部门收到上级下达中央项目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同级文明办、教育部门在10日内批复到项目主管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可以安排资金与中央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 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审核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合法合规手续和项目实施进度等资料基础上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滞留和闲置资金,并应确保项目资金需要,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项目修缮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给项目施工单位;设备购置资金由项目单位按照《河北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少年宫建设项目设备器材采购指导目录》提出设备购置计划,报县级和市级文明办审核后,再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和核算,并严格按照批复项目的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建设和运营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服务水平和运营效能。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资助修缮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公益性活动,应在显著位置标识“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字样。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229类“其他支出”60款“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04项“用于教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市县财政、文明办和教育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规范和依法合规使用。
第十九条 各县财政、文明办和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报送上级财政、文明办和教育部门,并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各市汇总各县上一年度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后,于每年3月20日前报送省财政、文明办和教育部门。
第二十条 各级文明办应设立投诉电话,接受投诉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市项目及资金管理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资金的总体绩效目标是:对乡镇中心学校现有场地和教室进行修缮并配置设备器材,将其整修成适合组织开展普及性校外教育活动的乡村学校少年宫;确保已开展活动的乡村学校少年宫日常运转,培训乡村学校少年宫管理人员提升管理能力,推进中小学生素质教育,提高实践能力。
第二十三条 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资金应根据绩效目标设置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反映和衡量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信息体系,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资金管理指标包括资金到位情况、资金支出进度、资金管理规范化等;产出指标包括建筑面积、基础设施数量和类型、设备数量和类型等;效果指标包括基础设施运行效果、青少年学生满意度等。
第二十四条 县级教育部门应按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编制项目绩效预算,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厅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完成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绩效评价范围是上年度确定的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市、县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按职责做好绩效评价相关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下一年度相关补助资金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县文明办可会同教育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办法,报省文明办、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文明办、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省财政厅、省文明办、省教育厅原印发的《河北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冀财综〔2011〕80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