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为切实解决我县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方案】全州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和重度残疾人护理
补贴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我县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5〕12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制定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不断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逐步完善我县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充分考虑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二)坚持制度衔接,全面覆盖。注重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努力形成残疾人社会保障合力。做到应补尽补,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三)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严格按照标准确定补贴对象,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加强政策评估和绩效考核,不断提高制度运行效率。
(四)坚持资源统筹,责任共担。积极发挥家庭、社会、政府作用,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三、补贴对象范围、标准和发放时间
(一)补贴对象范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户籍在全州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户籍在全州县的残疾等级被评为一级和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二)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分别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
(三)发放时间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四、政策衔接
(一)符合资格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选择就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二)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五、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请。凡符合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残疾人,持本人二代身份证、残疾人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农村合作银行存折账号复印件1份,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填写《全州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全州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各1份。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的,还需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其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县残联审核;对初审不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经办人员应当面告知申请人。
(三)审核。县残联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后,应及时审查申请人是否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及残疾人证号码、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等信息。对申请材料属实的,县残联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转送县民政局审批;对申请材料不属实的,县残联应自收到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审批。县民政局收到县残联转送的材料后,应及时审核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需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的,相应延长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县民政局应纳入补贴对象范围,自申请人递交申请的当月起计发补贴;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县民政局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资金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从残疾人递交申请的当月起计发,补贴资金通过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打卡发放,每月审核发放一次。
六、资金筹集与监管
(一)资金筹集。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区、市、县各级财政共同承担,本级财政承担部分纳入年度县财政预算。
(二)资金监管。加强对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审计,接受社会、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七、工作职责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申请的受理及初审等相关工作。
(二)县残联。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的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三)县民政局。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并建立全县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信息数据库,完善申报和发放程序。
(四)县财政局。负责将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及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足额及时安排落实。
(五)县监察局、审计局。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检查、审计,防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违规操作。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成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领导小组,及时制定工作方案。同时,实行联系点领导负责制,分干到片,并明确专职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每月申报与统计工作。
(二)加强宣传,广泛动员。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以及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大力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意义,及时公布补贴发放对象范围、标准和申办程序,做到家喻户晓,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能及时申报,不漏一人。
(三)健全档案,规范管理。各乡(镇),县残联、民政局要落实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发放工作相关档案管理,对建立发放对象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化管理。要建立定期抽查、核查、公示和统计报告制度,确保发放工作规范有序。在申报、审批工作中严格执行“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残联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层层把关,建立健全档案。
(四)认真做好调查统计工作。月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上月残疾人两项补贴新增和减员变更的登记工作,于每月5日前将明细表及情况统计表(附件6、7、8)报县残联,县残联应于每月10日前将明细表及情况统计表送县民政局审核,县民政局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汇总表送县财政局审批。
年报:县民政局要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送县财政局会审,县财政局以此为依据核算资金,并做出下一年度资金预算安排。
(五)严明纪律,加强监督。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政策,严格审批程序,全力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批、发放等工作,避免出现漏报、错报和重复领取等现象。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补贴发放工作检查、监督,确保资金运行安全、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