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引导带动全省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预算法》、《旅游法》和国务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旅游办法】河北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省级旅游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引导带动全省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预算法》、《旅游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是经省政府批准,由省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旅游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打造精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注重绩效,强化监管”的原则使用。
第四条 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负责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确定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重点和投资方向。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分为省本级支出资金和对市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两部分。
(一)省本级支出资金使用范围
1、用于支持省级旅游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
按照“政府引导、部门管理、市场运作、政策导向、放大效应、防控风险”的原则,支持河北旅游产业发展,引导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
2、举办重大旅游宣传推广和市场营销活动
围绕全省旅游重点工作开展河北旅游形象宣传、境内外重点客源地市场促销、大型展会等活动。
3、支持旅游项目招商引资、旅游规划编制和信息化建设。
4、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范围
1、支持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支持全省重点旅游线路、旅游产业聚集区和精品景区的旅游集散中心、自驾车和房车营地、旅游厕所、旅游交通标识牌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
2、支持乡村旅游发展
落实省委、省政府政策部署,支持乡村旅游发展,提升乡村旅游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水平,优化乡村旅游环境。
3、游客招徕奖励资金
对境内外推广河北旅游、开拓客源市场、积极引入游客成绩突出的旅游企业给予奖励。重点奖励省内年度接待总量突出、增量较大的旅行企业;省外向河北输送客源总量较大的旅行企业;运用包机、专列、包船等形式向河北输送客源的旅行企业;在省外开设分支旅行社、开通至省内景区直通车、推广新线路、运用新技术开展营销成绩突出的旅行企业。
第六条 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一律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开支,以及楼堂馆所等国务院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
第三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七条 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由省旅游局、省财政厅提出安排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省本级支出资金,由省旅游局根据年初预算安排提出申请,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九条 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省级原则上不再直接审批项目,采用因素分析法分配资金。省旅游局负责根据本办法规定进行因素测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负责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下达资金。
第十条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旅游部门负责按照旅游资金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制定省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方案,提交本级财政部门。各级旅游部门对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负责。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并及时下达和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要在每年5月底前将资金分配、拨付情况报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县要将资金使用、管理及监督检查情况及时上报省旅游局、省财政厅。
第四章 省级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测算因素及权重
第十三条 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采取二次测算一次下达的方式分配资金。
1、在11个设区市和定州市、辛集市进行初次测算,一级指标分别为:产业发展指标、财政支持指标、资源状况指标、项目投资指标、重点工作指标和特殊因素指标。
(1)产业发展指标,权重20%(其中,旅游综合收入权重10%,接待人次权重10%);
(2)财政支持指标,权重20%(考核列入预算的旅游专项资金数额);
(3)资源状况指标,权重10%(考核3A级以上景区数量);
(4)项目投资指标,权重10%(考核省级旅游项目库填报系统统计的项目投资情况);
(5)重点工作指标,权重35%(考核计划年度能够开工建设并能建成投入使用的旅游集散中心(占10%权重),自驾车、房车营地(占10%权重),旅游厕所项目(占15%权重))。
(6)特殊因素指标,权重5%(根据年度省委、省政府对旅游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旅游重点工作进展等情况,每年制定具体指标进行测算)。
2、在初次测算的基础上,按各设区市资金总量在省财政直管县、非财政直管县范围内进行二次测算,二级指标分别为:重点工作指标、资源状况指标和特殊因素指标。
(1)重点工作指标,权重75%(考核计划年度能够开工建设并能建成投入使用的旅游集散中心,自驾车、房车营地,旅游厕所项目,各占25%的权重);
(2)资源状况指标,权重15%(考核3A级以上景区数量);
(3)特殊因素指标,权重10%(根据年度省委、省政府对旅游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旅游重点工作进展等情况,每年度制定具体指标进行测算)。
为避免资金零散,每年根据资金总体规模设定资金补助下限。
第十四条 乡村旅游发展补助资金管理,主要设置重点工作指标,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1、省“美丽乡村”九大片区重点村数量,权重30%;
2、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旅游扶贫村数量,权重40%;
3、省农村面貌改造提升村中具备发展乡村旅游基础的村数量,权重30%。
为避免资金零散,每年根据资金总体规模设定资金补助下限。
第十五条 游客招徕奖励资金采取二次测算一次下达的方式分配资金:
一是按照入境旅游占20%、国内旅游占80%的比例,将游客招徕奖励资金划分为入境旅游资金和国内旅游资金两部分。
二是根据11个设区市和定州市、辛集市旅游接待人次和旅游收入所占权重进行二次测算,在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范围内分配资金:
1、旅游接待总人次占30%;
2、旅游接待人次增量占20%;
3、旅游收入总量占30%;
4、旅游收入增量占20%。
各项指标均以省旅游局上年9月底前推一个年度对外发布的全省旅游业统计数据为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旅游局对省本级支出资金是否符合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手续完备、是否按规定参加政府采购,以及各类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并负责督导各市县旅游部门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市县旅游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财务管理、项目绩效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省本级支出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定期抽查。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支出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2013年印发的《河北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冀财行〔201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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