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复核工作制度一、为了规范审计复核工作,强化审计机关内部控制,严格依法审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结合我县审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制度】永福县审计局审计复核工作制度(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审计复核工作制度
一、为了规范审计复核工作,强化审计机关内部控制,严格依法审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结合我县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复核工作制度。
二、本复核工作制度所称的审计复核,是指审计机关内部的复核机构或者复核人员依法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以及所附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的行为。
三、县局成立复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定复核人员开展复核工作。
四、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组、分管领导及分管领导的交叉复核和局长三级审计复核制,最后由局务会讨论确定。审计组组长对组员的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分管领导对审计方案、方案中的重点问题的审计、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代拟的正式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及所附审计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局长在分管领导复核的基础上对上述材料及审计定性、审计依据、审计评价、审计建议进行全面复核并提交局务会讨论。
五、审计机关对审计事项的决策实行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和局长负责的审定制度。
六、审计报告的复核内容:
(一)是否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范围和审计目标实施审计;审计工作是否符合相关的审计准则,是否达到审计目的。
(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对产生问题的时间、地点、手段、责任人和最终结果是否全面反映,揭示问题是否完整,有无倚重倚轻的情况。
(三)收集的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真实性、合法性;审计报告中列举的事实、评价是否有充分的证据。
(四)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否正确。
(五)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
(六)审计事项的评价是否恰当;审计评价是否超出审计职责范围,事实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
(七)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和建议是否适当;有无应当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而没有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问题。
(八)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九)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七、正式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的复核内容
(一)代拟的正式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是否与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的审计报告的内容一致。
(二)处理处罚引用的法律、法规是否适当。
(三)对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被审计单位要求举行听证的,是否已经组织听证。
(四)对正式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的结构是否符合规定,文字表达是否简练适当。
八、综合性报告的复核内容:
(一)形成报告的依据是否充分。
(二)报告的结构是否合理。
(三)报告的主题是否准确。
(四)报告的重点是否突出。
(五)报告的数字是否准确,内容是否具有宏观性,个别问题与普遍问题表述是否恰当,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六)审计建议是否具体、有可操作性。
(七)文字是否简练,报告角度是否适当。
九、审计报告应当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长定稿。
十、分管领导应当对本复核工作制度规定的复核内容进行全面复核,作出书面记录。对复核认定需要审计组纠正的问题,通知审计组纠正。待审计组纠正或者作出说明后对复核事项作出评价、填写审计复核意见表。审计复核意见表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按照本复核工作制度规定应当复核的内容逐项作出复核评价。
(二)复核过程指出的问题和纠正结果。
(三)复核人员认为有问题,但审计组没有纠正或提出不同意见,应提请局长审议裁定。
十一、分管领导在完成复核工作后,应当提交局长复核,并向复核人员提交下列复核材料:
(一)审计组的项目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修改后的审计报告)、正式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
(二)审计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
(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四)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意见的说明或修改意见。
(五)分管领导对审计报告的审核意见。
(六)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七)局长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十二、局长要求审计组、分管领导提交的有关资料,审计组和分管领导应当配合。
十三、局长在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本复核工作制度规定的复核内容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对复核发现的审计方案中主要审计目标未审计或审计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应当将全部复核材料退还分管领导或审计组限期补证;复核发现的其他问题,认为审计组应当纠正的,应当告知审计组进行纠正。
复核期间的节假日不包括在复核时间内,退回审计组纠正和补证的,以补证和纠正后返回复核人员的时间为准。
十四、分管领导和局长有权要求业务股、审计组纠正审计复核发现的问题,有关审计业务股、审计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纠正。对问题有异议,不同意纠正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报送局领导裁定。
十五、分管领导和局长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出具复核意见书。复核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 题。
(二)主送机构(审计组所在部门)。
(三)复核意见,对本复核工作制度规定的复核内容作出评价。
(四)复核人员签名。
(五)提出复核意见的日期。
十六、复核工作结束后,复核人员应当将复核意见书连同复核材料退还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组所在部门认为复核意见正确的,应当修改正式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连同复核意见书一并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审计组所在部门对复核意见如有异议,应当报请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十七、复核意见书、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应当连同其他审计材料一并归入审计业务档案。
复核人员应当及时把复核工作中带普遍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向局务会议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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