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4〕1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办法】哈尔滨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4〕1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黑办发〔2016〕43号)和《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法治政府建设行动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哈发〔201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奖惩有力的原则。
考核工作实行常规考核和专项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材料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
第三条 市、区县(市)政府(以下统称考核机关)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工作。
市、区县(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具体工作,政府办、机构编制、监察、审计、信访、发展环境整治、企业投诉、统计等部门根据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负责考核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包括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下同)。
区县(市)政府负责考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本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由本级政府负责考核,并充分听取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第五条 考核分为常规考核和专项考核,具体内容根据本级党委、政府制定的法治政府建设行动方案确定。
常规考核是对责任单位完成法治政府建设行动方案中常规任务情况的考核;专项考核是对责任单位完成年度法治政府建设专项任务情况的考核。
第六条 考核工作按年度进行,常规考核和专项考核合并计分。
既要进行常规考核、又要进行专项考核的被考核单位,其年度考核的总分数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年度考核分数=常规考核分数×80%+专项考核×20%。
仅需要进行常规考核的被考核单位,其年度考核的总分数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年度考核分数=常规考核分数×100%。
第七条 区县(市)党委、政府应将考核工作纳入本地区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目标考核等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分值比重不低于考核总分值的10%。
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应当与其他考核有效衔接,避免对相同内容重复考核。
第八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制定方案。考核机关法制部门拟定年度考核方案,确定考核对象、内容、标准、方式、安排和要求,报考核机关批准后印发。
(二)日常考核。考核机关法制部门应对被考核单位建立考核档案,加强对被考核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采集和统计被考核单位相关信息,汇总后作为年度考核相关依据。
(三)自查自评。被考核单位应根据年度考核方案对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于当年12月5日前向考核机关报送年度自查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内容应全面、真实、客观,并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
(四)组织核查。考核机关应对报送的年度自查报告和资料进行审核,并可根据需要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五)外部评议。考核机关可采取委托有关社会机构评估、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听取有关机关意见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评议。
(六)提出意见。考核机关法制部门根据日常考核、自查自评、组织核查、外部评议等情况,对被考核单位拟定考核意见。
(七)确定结果。考核机关法制部门将考核意见报考核机关审定。考核机关根据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结果。
第九条 考核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工作汇报,审阅工作报告;
(二)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
(三)对被考核单位的所属单位或者内设机构进行抽查;
(四)收集、统计、核查相关数据、信息;
(五)查阅、调阅相关案卷、文件、资料;
(六)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考核工作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新闻媒体和其他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具体评分标准在年度考核方案中规定。
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次(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分:
(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成绩突出,获省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的;
(二)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创新举措,典型经验被省级以上行政机关、新闻媒体推广宣传的;
(三)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被考核单位降低考核等次,情节严重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违法或者不当行政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或者在1个考核年度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二)违法或者不当行政问题较多导致发展环境较差,企业、群众等服务对象满意度低于60%的;
(三)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因职务行为违法违纪被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
(四)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拒不执行《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整改通知书》《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五)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者对考核工作进行干预,影响考核结果客观公正的。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由考核机关进行通报。
考核机关将年度考核结果报本级党委,并抄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及其他考核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关应向被考核单位下达《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一)被考核单位未完成年度法治政府建设任务的;
(二)被考核单位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被责令限期整改的单位应认真整改,并按照要求报告整改结果。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应作为被考核单位负责人职务任免、职级升降、交流培训、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被考核单位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考核机关应给予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该单位作出书面检查并报告整改结果,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当年目标考核、政绩考核等其他考核中不得评为最佳档次或者获得其他奖励。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进行问责,必要时由考核机关提出调整其领导班子的建议。
第十七条 被考核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核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考核中被发现存在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
(二)在考核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者存在其他不配合考核情形的;
(三)不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整改通知书》或者未按要求报告整改结果的;
(四)未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考核机关及其法制部门、参与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未制定年度考核方案的;
(二)未开展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
(三)未向有关机关报告、抄送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结果的;
(四)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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