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税式支出改革优化税收征管服务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深化税式支出改革,规范税收管理秩序,强化税收服务,推进供给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务意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税式支出改革优化税收征管服务意见(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关于深化税式支出改革优化
税收征管服务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税式支出改革,规范税收管理秩序,强化税收服务,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税收收入协调增长,主动适应引领把握经济发展新常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税式支出政策,助力供给侧改革
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政策调节作用,加快推进供给侧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助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跨越发展。
(一)全面落实营改增结构性减税改革,为企业减负松绑
1、营改增试点政策覆盖至全行业。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市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实现营改增试点政策全行业覆盖。积极落实国家有关营改增政策,使企业和个人享受到结构性减税的红利,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2、新增不动产进项税额两年内全部抵扣。营改增纳税人符合试点政策规定的,在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可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3、对企业资产重组中部分行为不征增值税。在资产重组过程中,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
(二)持续加大小微企业减免税费力度,增强经济内生动力
1、落实最新小微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销售额较低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改增政策全面推开后,延续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支持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环境
1、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通过认定的企业按规定落实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加计50%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在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基础上,扩大执行范围至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的重点行业,符合条件的企业自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在2017年12月31日前,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4、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0月1日起,河北省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包括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鼓励企业改革重组和资源整合,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支持企业改制重组的契税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公司合并、公司分立、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公司股权(股份)转让等,减征、免征或不征契税。
2、支持企业改制重组的土地增值税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支持企业改制重组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对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支持企业节能减排,助力新技术、新能源的推广应用
1、减免新能源汽车车船税。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减征低排量汽车车辆购置税。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3、即征即退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六)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充分发挥服务业在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中的重要作用
1、对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优惠。自2015年12月24日起,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2、对物流企业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煤炭采掘业实现进项税抵扣。自2015年11月1日起,煤炭采掘企业巷道附属设备及其相关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除开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设和掘进,或者用于巷道回填、露天煤矿生态恢复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落实出口退税政策,支持对外贸易发展
1、调整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自2015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高附加值产品、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取消含硼钢的出口退税。自2015年4月1日起,降低档发的出口退税率。
2、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退税政策。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试行退税政策。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不包括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
3、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符合相应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4、扶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自2014年4月1日起,进一步发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出口服务的优势,符合相关规定的,适用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带动中小企业更加有效地开拓国际市场。
5、优化出口企业分类管理。为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管理,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支持我国外贸发展,在2015年3月1日实施出口退税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从2016年9月1日起根据出口企业税法遵从情况优化分类管理,精准服务,促进出口企业做大做优。
(八)促进农业加快发展和转型升级,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1、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巩固提升,对饮水工程的建设、运营给予税收优惠,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税收减免。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销售和进口化肥的税收政策。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九)支持大众创业,带动社会就业
1、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使用人员范围。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录人员由“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进一步扩大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此类企业新招用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可按规定按招录人员每人每年40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或改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继续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或改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或改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或改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十)落实灾后恢复重建税收优惠政策,支持“7·19”西部受灾县区灾后重建
1、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遭受自然灾害的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房产税。《房产税实施条例》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后,由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房屋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4、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5、资源税。《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向省级税务部门申请,报省政府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6、车船税。《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7、进出口税收。《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外国民间团体、企业、友好人士和华侨、港澳居民和台湾同胞无偿向我境内受灾地区(限于新华社对外发布和民政部中国灾情信息公布的受灾地区)捐赠的直接用于救灾的物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8、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适用于自然灾害及灾后重建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二、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提升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
(一)深入推进综合治税。各级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依托综合治税组织体系,按照“分级采集、互联互通、服务基层”的原则,建立市、县两级涉税信息云计算平台,采集获取各类涉税信息,实现充分共享与高效应用,为税务机关依法征管提供信息支撑。
1、加强涉税信息采集。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有关涉税信息和数据,要及时提供给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需提供的信息和数据包括:
(1)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备案;
(2)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农用地征收转用审批、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房屋登记、房屋预售许可、城镇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3)企业、事业单位、教育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组织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企业股东变更;
(4)城镇地籍管理、全国土地调查;
(5)涉及税收优惠资格的相关认定和年审;
(6)机动车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数量、住宿业入住人员数量、经营性停车场登记;
(7)涉税企业和单位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涉税企业和个人的银行开户、存款、贷款;
(8)其他涉税信息和数据。
2、实现涉税信息共享。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石家庄市涉税信息共享基本目录》,按规定的时限、格式和具体内容,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信息和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地上传至涉税信息云计算平台;对不具备通过涉税信息云计算平台报送条件的,应与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商确定,通过其他方式报送,实现市、县两级涉税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各级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涉税信息的统一管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与国税、地税部门信息使用权限一致、全面共享。同时,结合涉税信息实际应用情况,及时对涉税信息内容和报送时限进行调整,修订完善涉税信息共享基本目录,满足税收征管需要。
3、开展涉税信息比对分析。各级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联合国税、地税部门,整合利用各有关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和数据,开展比对分析,查找疑似税情,为税收征管提供第三方依据;开展税源结构性分析,全面掌握各部门、各行业、各企业、各税种收入增减变化情况,进行税收收入和税源变化趋势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各级税务机关应有效利用各类涉税信息,建立税收风险管理系统,开展数据分析、纳税评估、风险监控等工作。
4、强化分析成果处置与反馈。各级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将比对分析发现的疑似税情传递税务机关予以核查处置。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查证反馈工作责任制,对传递的每条疑似税情都要统筹安排、真抓实查、跟踪问效,对发现的税收漏洞,及时完善措施,追缴相关税款,并将信息核查处置结果反馈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疑似税情查证落实中,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全力配合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夯实财源基础。
5、严格涉税信息使用。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以外,各级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税务机关不得将获取的涉税信息和数据公开,不得将其用于与税收征管无关的事项。
(二)强化信用管税。整合金融、税务、工商、公安等部门信息数据,逐步建成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共享、公示平台。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及时发布评价结果。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建立奖优罚劣的税收信用机制,为A级纳税人开通绿色通道,享受优先办税等服务;加强对D级纳税人管理,将其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加强纳税评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大对诚信纳税企业在资金、税收等方面的激励扶持力度,助力企业发展;对列入税收“黑名单”的纳税人,在阻止出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方面,实施联合惩戒。
(三)实施委托代征。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发放委托代征证书,加强零星分散或异地缴纳税收征管。
(1)不动产租赁税收;
(2)零散建筑施工、装饰装修业税收;
(3)商业性演出、会展、培训税收;
(4)彩票业中奖收入税收;
(5)其他可以实行委托代征的税收。
(四)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各级税务机关应优化税收征管资源配置,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健全完善税收风险管理运行机制。转变基层税务分局职能,实现分类分级的专业化管理,对纳税人和涉税事项进行科学分类,提升部分复杂涉税事项的管理层级,将有限征管资源配置于税收风险或税收集中度高的纳税人,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实施规范化、专业化、差异化管理。拓展跨部门税收合作,加强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工作。
(五)深化国地税合作。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应以“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为目标,加强国地税合作,降低征纳成本。开展联合大厅办税服务,利用现有的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通过“互相进驻”“共建大厅”“共同进驻”政务中心或其他政务部门的方式联合办税。可分别设置办税服务窗口或“单人单机双系统”通办双方业务方式,让纳税人“进一家门、办两家事”。特别是主城区和高新区要在10月底前实现四分之一以上的办税窗口通办国税、地税业务。在此基础上,整合国税、地税办税流程,严格执行先征收税款后代开发票,防止地方税费流失。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应建立健全各项合作工作制度,实现服务衔接、信息共享、管理协同、稽查同步,提高税收工作效能。
(六)优化纳税服务。各级税务部门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税收征收依据、减免税政策、办税程序及服务规范等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同时,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宣传、政策咨询、纳税辅导、办税指南等优质服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办理纳税事项提供必要便利。在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变相增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负担。
(七)严格税收优惠管理。对已享受税收优惠的对象,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告知同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同时,税务机关发现税收优惠对象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有关部门。
(八)严肃查处和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检举后,应当及时按照管辖权限交由相应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对检举的涉税案件,经税务机关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检举人奖励。各级公安部门应当依法打击伪造、变造、贩卖发票及利用假发票进行犯罪的行为;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进行查处;对拒绝、阻碍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相关人依法予以处理;按照税务机关提交的相关阻止出境文书,依法阻止有关人员出境。
(九)主动接受评议和监督。税务机关应当接受纳税人、新闻媒体和社会团体对税收执法的评议和监督,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改进措施,并反馈改进结果。
三、转变工作作风,狠抓各项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从主动适应引领把握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优化税收征管服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月例会制度,定期研究调度财税工作,通报沟通情况,完善保障措施,及时协调解决税收征管中的重大事项,全力支持税务部门依法治税,保障税务机关独立行使税收执法权;不断完善综合治税工作机制,健全“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充分发挥税收保障作用,努力实现税收、经济协调发展。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级税务机关作为税收征收管理的执法主体,应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强化征管与优化服务两手抓,规范税收管理秩序,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收收入稳步增长,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强化税收服务,主动对接纳税人,持续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力度,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各项税式支出政策,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动适应税收征管形势变化,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收征管措施,深化国地税合作,大力推进综合治税、信息治税,强化税收监督、执法、检查,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完善税源信息动态监控,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提升税源管理精细化水平,确保各项税收收入应收尽收。
(三)密切部门协作。各级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充分发挥综合治税牵头作用,搞好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加强涉税信息云计算平台建设,推进涉税信息互联互通、共享与高效应用;建立完善综合治税联席会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协税护税有关问题,做好税收征管保障相关工作。各级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按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涉税信息,协助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对偷税、逃税、骗税、抗税等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各级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治税。
(四)强化督导考核。各级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对各综合治税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确保各项综合治税措施落实到位。制定绩效考核办法,每年组织对综合治税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将国税、地税部门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畴。对综合治税工作措施有力、表现突出的部门要予以记功、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综合治税职责,造成税款流失的,要进行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严格纪律约束。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纪律教育,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决定,不得干预、阻挠或取代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不断提升依法治税能力。特别是在税收征管中,要严格纪律,规范执法,做到有税必清、有漏必查,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现象,坚决杜绝人情税、关系税;对税务人员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