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为切实解决贫困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按照《黑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黑政办发〔2015〕82号)和《齐齐哈尔市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和异地转院治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方案】泰来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
救助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贫困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按照《黑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黑政办发〔2015〕82号)和《齐齐哈尔市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和异地转院治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齐政办发〔2013〕9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救助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凡居住在我县且持有我县户籍的以下人员,可申请城乡医疗救助:
(一)五保供养对象;
(二)城乡低保对象;
(三)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
(四)县政府认定的因病致贫、返贫的困难群众。
二、定点医疗机构
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定点机构设在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院。
三、救助方式
(一)资助参保参合。资助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二)医前救助。对急需住院治疗且无法承担住院押金的城乡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可申请医前救助。医前救助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待结算时在申请人核定的医疗救助资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患者自付补足。
(三)住院医疗救助
1、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在我县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结算时,凭医保报销凭证及五保、低保凭证,经窗口工作人员在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软件系统确认后,即可获得医疗救助。低收入群众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和县政府认定的因病致贫、返贫的困难群众,在我县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申请医疗救助,由申请人或委托他人向县低保局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县低保局审核同意后,2日内出具"准予医疗救助通知单","一站式"服务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准予医疗救助通知单",为其办理医疗救助。
2、因病情需要转到我县以外地区住院治疗或在我县以外地区突发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凭医疗保险部门出具的报销票据和补偿凭证、医学诊断书和住院病历等有效证件,到县低保局申请医疗救助。
(四)重特大疾病救助。对罹患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对象可申请重特大疾病救助。
四、救助标准
医疗救助不设置住院医疗救助和异地转院治疗医疗救助病种限制。
(一)医前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申请医前救助资金,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
(二)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对其统筹范围内合规的自付费用按70%比例给予救助;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三无"精神病人和五保供养对象按100%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尿毒症、白血病、血友病患者,经医疗保险部门报销后,对统筹范围内合规的自付费用按100%比例给予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三)重特大疾病救助。对罹患重特大疾病的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低收入群众中的重病、重残人员,个人合规费用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部分予以救助;对县政府认定的其他因病致贫、返贫的困难群众(城镇职工),个人合规费用超过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部分予以救助。救助标准为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商业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实行分档次按比例救助,0-5万元(含5万元)档次,救助比例为50%,最高救助限额2.5万元;5万-10万元(含10万元)档次,救助比例为55%,最高救助限额5.5万元;10万元以上档次,救助比例为60%,救助最高限额10万元。特殊情况由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和救助对象辖区负责人共同研究决定。
五、下列情况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一)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伤害、吸毒、自杀、自残等;
(二)器官移植、镶牙、整容、配镜等;
(三)婚前检查、保健等;
(四)未经允许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等。
六、资金结算拨付方式
(一)本县住院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即时结算方式。即: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网络平台结算,并且立即获得医疗救助金。城乡医疗救助各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金,每月10号由定点医疗机构管理部门(专职工作人员)将上月垫付的城乡医疗救助金额相关材料和表格报县民政局(低保局)。经民政局(低保局)和财政局审核无误后,由县财政局将上月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各定点医疗机构专用账户。
(二)异地转院治疗医疗救助资金由县财政局拨付医疗救助资金到县民政局(低保局)指定帐户内,由县民政局(低保局)进行社会化发放。
七、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泰来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刘凤德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英华 县低保局局长
孙 岩 县卫计局局长
孙 波 县监察局局长
李会群 县财政局副局长
李艳军 县财政局局长
李海东 县民政局局长
张永忠 县审计局局长
郑 军 县人社局局长
孟祥坤 县中医院院长
赵学森 县医保局副局长
夏景林 县人民医院院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李海东兼任,副主任由王英华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县低保局,电话:8238378。办公室工作人员由民政、财政、低保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医疗救助的审核、审批和日常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救助范围、标准、程序和定点医疗机构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卫计部门负责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基本药物目录、诊疗目录的使用。
人社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各类医疗保险的审核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支付和监管工作,参与制定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将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正常运转。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参与医疗救助资金运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泰政发〔2012〕8号、泰政发〔2012〕1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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