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露天炭火烧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露天炭火烧烤经营活动,净化大气环境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石家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办法】石家庄市治理露天炭火烧烤管理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治理露天炭火烧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露天炭火烧烤经营活动,净化大气环境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石家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区范围内所有从事炭火烧烤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露天炭火烧烤是指烧烤单位和个人从事露天炭火烧烤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城区内禁止露天炭火烧烤作业。
第三条 禁止露天炭火烧烤实行属地管理,坚持“部门联动、联合执法、疏堵结合、标本兼治、规范治理”的原则,重点整治沿街门店室外炭火烧烤和露天流动炭火烧烤等影响大气质量、市容环境、食品安全和居民生活的行为。市城市管理部门牵头督导露天炭火烧烤治理。
第四条 按照城市管理执法体制重心下移的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露天炭火烧烤经营管理和日常监督工作。按照环保、安全、便利、不扰民、不妨碍交通的原则,确定本辖区内露天烧烤区域,向社会公示,并牵头组织开展定期清理整治联合执法活动。其中,主城区“四横八纵”道路和二环路沿线、公共广场、街旁绿地为严禁区,禁止任何形式的露天炭火烧烤;主城区次干道、小街巷和周边的太平河、滹沱河、翠屏路、岳村、西山等区域为严管区,禁止露天炭火烧烤;栾城区、藁城区、鹿泉区、高新区为规范管理区,可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标准;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可结合实际制定严于上述标准的限制区域。
第五条 道路两侧从事烧烤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经审查批准方可进行临时店外摆放物品活动。申请临时店外摆放物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等相关手续;
(二)经营店面外立面距离人行道内沿宽度在6米以上,且无机动车停车场、健身设施、绿化、市政等重要设施。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烧烤经营应具备市场监督管理和卫生防疫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条件,并符合以下规范管理的标准和要求:
(一)在划定的区域(街道)、规定的时段内从事烧烤经营范围的,烧烤操作一律在室内进行,并加装油烟净化设施,保持正常使用,规范排污口,建立健全油烟净化设施维护保养运行台账,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二)禁止使用高音喇叭、高强光照明等招徕顾客。
(三)经营商户必须配备垃圾桶等收集容器,铺设防污垫,并有专人负责卫生保洁,严禁乱扔垃圾,随地便溺,保证经营地点的干净、整洁,保护好周边的环境卫生;
(四)烧烤经营商户原则上晚12∶00前结束经营,同时撤除店外临时摆放的经营设备和物品,做到人撤场清地净;
(五)经营商户、摊点不得占压盲道、不得影响行人通行。
(六)应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并在醒目位置公示烧烤肉品的品名及来源。
(七)经营餐具等物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七条 按照依法取缔与规范疏导兼顾的原则,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对露天炭火烧烤依法、依责进行专项治理,加大宣传、执法和管理力度,解决露天炭火烧烤造成的大气污染、环境卫生、行人安全、噪音扰民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实现空气质量优良、环境秩序良好、食品卫生安全、环境整洁有序的目标。
第八条 从事烧烤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规范经营标准要求,履行承诺和保证书相关内容,保证经营区域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市容整洁,设施完好,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泼倒等行为。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能做好辖区内或职责范围内的露天炭火烧烤执法监管工作。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一)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区露天炭火烧烤的治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考核评比和情况通报;组织机动队伍配合各区处置应急突发事件;
(二)市内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露天烧烤治理工作;
(三)市公安部门负责治安秩序管理,并为其他部门的执法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执法保障;
(四)市环保、食品药品监督、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督导各区相关部门做好露天炭火烧烤治理工作;
(五)电视台、报社等媒体单位负责对治理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条 本市其他区域的露天烧烤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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