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和加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的意见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水利的投入,水利建设项目点多、面广、量大,建设任务十分繁重,基层水利技术力量薄弱、项目管理落后、实施效率不高、施工力量不足等问题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意见】恭城瑶族自治县关于改进和加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意见(全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改进和加强小型水利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
管理的意见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水利的投入,水利建设项目点多、面广、量大,建设任务十分繁重,基层水利技术力量薄弱、项目管理落后、实施效率不高、施工力量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制约了项目加快推进。为适应我区水利建设发展新形势新要求,改进和加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强化水利廉政风险防范,进一步加快推进水利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小型水利项目”)的特点和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增强担当意识,突出改革创新,切实解决小型水利项目施工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对由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招标规定限额以下的小型水利项目,采取更加灵活、简便、高效的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有效调动受益群众自主建设项目的积极性,加快推进小型水利项目建设、保障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
二、明确适用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本意见所称小型水利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为主,且项目概算总投资低于公开招标限额标准(200万元人民币)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水利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项目类型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规模标准以下农村饮水安全、“五小水利”、河(塘)整治、堤防(护岸)、河道疏浚、农田灌溉、渠道清淤、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水文设施、水库水源林、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等。
(二)以民办公助、村民自建等“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建设的小型水利项目按照自治区的规定实施;对施工技术要求较高、村民不能够自行建设的小型水利项目,由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涉及防洪等公共安全且施工技术要求较高或者结构复杂难度较大的水库大坝、溢洪道和放水设施等主体结构工程、重要堤防及涵闸、农村水电站、泵站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由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创新施工管理模式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当地实际,由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小型水利项目可以采用但不限于以下建设管理模式:
(一)跨村域范围或技术难度较大的,可以由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和能力条件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乡(镇)水利站,或者乡(镇)政府指定的建设管理单位履行项目法人职责;
(二)有管理单位且管理单位具备项目法人组建条件的水利工程,由管理单位履行项目法人职责;
(三)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按乡(镇)域或项目类型集中组建项目法人。
四、优化施工单位采购与选择
(一)由政府部门负者组织实施的小型水利项目采用以下方式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局限于水利资质)承担施工任务。
1、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根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年度项目投资计划,每年通过招标采购一定数量有资质的建筑业各类施工单位,作为年度项目施工的备选目录单位。采购的备选目录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数量应满足项目建设需要。
2、项目计划下达后,由履行项目法人职责的单位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已确定的备选目录单位中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选择有资质的建筑业各类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任务,并按规定签订施工合同。
(二)施工备选目录单位的采购以及施工单位最终选择应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公开、公正、透明的方式进行。
五、强化监督管理
(一)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小型水利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并会同项目所在乡镇强化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加强对设计、施工、设备及材料供应等参建各方的监管。要整合基层水利技术力量,加强对小型水利项目的指导,提供技术支撑。
(二)小型水利项目实行群众监督员制度。项目开工前,由履行项目法人职责的单位从项目区受益群众中聘请1~2名责任心强的群众担任监督员,群众监督员有权对施工组织、建筑材料、施工进度和质量、相关部门监管和服务是否到位等情况进行监督。对群众监督员反馈或社会公众通过监督举报等渠道反映的情况,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认真核实,督促整改,严肃查处。
(三)小型水利项目建设地点要设立明显公示牌,注明项目建设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投资规模、预期效益,以及主管部门、项目法人、设计、施工、设备及材料供应等单位名称,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小型水利项目按投资计划完成后,履行项目法人职责的单位应及时组织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成后,由履行项目法人职责的单位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验收组,按投资计划确定的建设内容逐项验收。验收过程应邀请工程所在村委会干部、群众监督员和受益村民代表全程参与。验收结束要出具验收意见及财务决算报告,验收意见可采用表格等形式出具。验收意见及财务决算报告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财务部门。
(五)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指导,对本辖区内的小型水利工程档案管理负总责。履行项目法人职责的单位及各参建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移交。
(六)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监管,加强对设计、施工、设备及材料供应等单位的信用考核,将信用考核结果作为市场准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六、严格责任追究
(一)因项目所在乡(镇)水行政部门监管不到位,导致工程质量低劣,严重影响工程效益发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通报批评、区域限批等措施予以警示和惩戒。涉嫌违法违纪的,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二)被选定作为项目施工的单位非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选的,由负责采购施工备选目录单位的单位(部门)对其进行通报警告。因放弃中选而被通报警告2次的,由负责采购施工备选目录单位的单位(部门)将其清理出备选目录单位,且2年内不得参与采购进入当地备选目录单位,1年内不得参与当地水利建筑市场政府采购活动,并按程序将相关施工单位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三)施工单位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进入备选目录单位的,一经发现,由负责采购施工备选目录单位的单位(部门)将其名单清除备选目录单位,且2年内不得参与采购进入当地备选目录单位,2年内不得参与当地水利建筑市场政府采购活动,并按程序将相关施工单位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或由于施工、设计、设备及材料供应等参建单位未认真履行合同,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期严重滞后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按规定要求限期整改、处罚、追究责任,限制其1至2年内不得参与本县范围内水利建筑市场政府采购活动,并按程序将相关单位和人员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同时将情况通报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金融部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