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为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制度】梧州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
安全生产“黑名单”
管理制度
为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安委办〔2015〕14号)和自治区安委办《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桂安委办〔2015〕69号)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梧州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二条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或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实施社会综合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制度。
第三条 “黑名单”管理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依据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纳入国家、自治区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单位同时纳入梧州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黑名单”的确定、公布和监管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及时以及惩戒过失相当的原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梧州市管理的“黑名单”: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2人(含2人)以上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瞒报或谎报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且未按有关监管部门要求按时整改的;
(四)矿山企业以整合、技改、基建名义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和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及设计生产规模采矿的,且未按有关监管部门要求按时整改的:
(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职业病危害,且未在有关监管部门规定期限进行整改的;
(六)未依法取得应当由梧州市有关监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相应资质,非法从事有资质要求的生产经营活动,或擅自改变生产经营范围的;
(七)承担梧州市项目的安全评价、论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机构违法违规出具虚假证明的;
(八)拒绝或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不按时支付事故伤亡赔偿、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关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
(十一)伤亡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拒不进行善后安抚工作或拒不接受政府调解先垫付或拒不支付治疗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二)事故发生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拒不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第五条 “黑名单”管理按下列工作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进行收集,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将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名称及违法违规行为等基本信息报梧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每条事故信息应包括单位名称、工商注册号、注册地址、事故时间、事故概况、事故等级;每条违法行为信息应包括单位名称、工商注册号、注册地址、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及种类、处罚文书文号及执法机关。
(二)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梧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提前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必要时应到当事人所在地核实;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由梧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讨论审定。
(四)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名单,由梧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通过市主流新闻媒体及安全生产信息网对外发布,每半年发布一次。
媒体公布的“黑名单”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主要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情况等基本情况。
(五)信息删除。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时,由梧州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进行确认,对已整改落实并未再发生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情形的,由梧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在15个工作日内在原公告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六条 梧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领域)来确定参与讨论审定的部门。
第七条 梧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黑名单”基础信息管理。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要求,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列入“黑名单”管理和从“黑名单”中删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继续延长其“黑名单”管理期限,直至消除隐患。对于企业整改积极,确有特殊情况申请提前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应由梧州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出具同意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审查意见后,由梧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解除部分管理措施。
第八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依法对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管监察措施:
(一)生产经营单位须每月5日前按管辖权限向市或各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二)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三)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梧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交通、银行、证券、保险、工会等主管(监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依法严格限制。
梧州市级新闻媒体根据梧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信息,及时反映相关限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本制度由梧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各设县(市、区)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安全生产“黑名单”实施意见。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