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办法】石家庄市桥西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时间:2023-06-12 22:40:02 来源:网友投稿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办法】石家庄市桥西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审计办法】石家庄市桥西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石家庄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以及以政府投资和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利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和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等处置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政府投入的其他资金;

(八)国有企业投资及国有企业为主的投资。

第三条 区审计局负责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工作,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建设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区审计局依法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城建管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区审计局做好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相关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向建设项目单位下达投资计划时,应将批准文件抄送区审计局。

区财政局应向区审计局提供建设项目单位投资预算资金安排的情况和投资预算拦标评审报告

第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代建、咨询服务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区审计局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 区审计局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费用。区审计局履行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权所需经费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费用,列入区财政预算。

区审计局依法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审核,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报告。

第七条 区审计局对建设项目审计的类别包括: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绩效审计。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八条 区审计局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一)对工程结算金额五百万元以上(含五百万元)的或者关系到辖区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全面跟踪审计;

(二)对工程结算额在五百万元至三万元的建设项目,实行竣工结算审计;

(三)对三万元以下投资项目进行抽查审计,建设单位对工程结算额在三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自行按工程量清单验收使用并完善档案备查。

第九条 区审计局应当依据建设项目计划和实际需要编制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审计计划应当列明建设项目实施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竣工决算审计、结算审计、绩效审计的项目类别。

区审计局应当将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及其调整情况抄送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告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接受区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建设项目进行内部审计的,应当在内部审计完成后的15日内将审计结果报区审计局备案。

区审计局应当对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签订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施工合同时,应当明确预留合同总价款20%为待结工程价款,防止工程款超付,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工程竣工决(结)算时,以区审计局出具的竣工决(结)算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结算审计后留足不低于工程价款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确保工程质量和财政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投资管理。从严控制工程造价,严禁拆分工程,将工程化整为零规避工程招标。

在项目施工中如需进行工程变更,建设单位首先要估算变更额度,变更执行后,如新结算送审额不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中标价)的,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变更,不再重新报批。如果变更后新结算送审额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中标价)的,按照原工程投资批准程序重新履行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后30日内,向区审计局申请竣工决(结)算审计,并提交竣工决(结)算审计所需的资料。区审计局应当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实施审计。

第十四条 区审计局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确定审计期限。审计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经区审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时间,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五条 区审计局对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向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城建管局等本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项目审计后应当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布有关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第十六条 区审计局发现被审计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区审计局应当依法做出审计决定。

第十七条 区审计局发现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及建设行为主体监管方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

(二)未经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立项的;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咨询服务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四)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区审计局作出审计移送处理的,纪检监察及建设行为主体监管方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区审计局。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逾期拒不提出办理竣工决(结)算审计申请的,由区审计局责令其补正,接受审计,拒不补正的,根据《石家庄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四十二条规定,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或审计调查的,由区审计局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程序给予调离或者免职处分。

第二十条 区审计局聘请和委托参加建设项目审计的人员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区审计局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行业监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区审计局的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的;                     

(四)利用职权,索取或收受被审计单位财物以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收缴资金、罚款的;

(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区审计局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裁决、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桥西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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