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方案】苍梧县城乡低保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3-06-13 08:50:04 来源:网友投稿

2017年城乡低保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管理,全面实施精准救助,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方案】苍梧县城乡低保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民政方案】苍梧县城乡低保工作实施方案


2017年城乡低保

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管理,全面实施精准救助,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桂民发〔2016〕79号)、《梧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梧政办发〔2014〕138号)、《关于印发我市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梧政办发〔2016〕190号)、《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办法》(苍政办发〔2016〕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

低保救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托底线、救急难,鼓励有劳动能力者劳动自救,不养懒人的原则;坚持家庭困难情况综合评估、民主听证、集体评审、多部门数据信息核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属地管理原则;坚持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分类施保、该退必退、进退及时、不错保漏保,实行精准救助的原则;坚持“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二、资格条件

(一)困难家庭申请享受城乡低保救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当地常住城乡居民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地当年城乡低保标准;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条件。

(二)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5.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6.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7.民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和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四)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五)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

2.政府颁发的对特别贡献人员的奖励金、补贴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等;

3.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4.工伤人员的护理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5.因公(工)死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6.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7.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8.人身损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9.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10.依法认定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六)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1.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2.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

3.房屋;

4.债权;

5.其他财产。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城乡低保:

1.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

1)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普通摩托车、燃油助力车除外)、大型农机具和船舶的;

2)具有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且达到纳税起征点的;

3)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以及在高收费幼儿园入托的;

4)在经营性托老机构托老的;

5)进行有价证券买卖或者其他投资行为的;

6)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前一年内或享受救助期间,家庭成员有建私房、购买商品房、宅基地及豪华装修住房(危房维修除外),或拥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最低住房保障标准。

7)家庭人均金融资产(银行存款、债权、商业保险等)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5倍的, 或家庭货币财产总额超过3万元的;

8)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

2.拒绝配合管理审批机关对申请者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

4.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5.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

6.无正当理由造成承包土地闲置抛荒的;

7.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8.参与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

9.在监所内服刑的各类服刑人员;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得享受城乡低保的其他情形。

三、时间安排

2017年3月29日开始至2017年6月5日,利用2个月左右的时间完成此项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29日—4月5日)

以镇为单位召开农村低保实施动员会和培训会,多形式广泛宣传城乡低保政策。各村(居)委会及时行动,周密部署,将低保申请公告张贴到各村小组,包括时间安排;申请程序及低保申请所需资料等。同时,进一步强化动态管理机制和主动发现机制,及时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要做到早发现、早救助,应保尽保。

(二)申请受理阶段(4月6日—4月19日)

1.对于新申请对象,一律到镇政府申请受理,镇政府要对这部分人进行信息采集,按照民函〔2015〕83号精神以及自治区档案局《广西电子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档案局《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的相关规定,和《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同意开展低保无纸化网上审批改革(第三批)的通知》桂民发[2016]30号文件执行,要求申请低保的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以及相关困难证明等材料原件到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低保申请或委托村委申请,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分四步进行受理。第一步,通过身份证读卡器将申请人身份证信息读取至低保系统;第二步,通过高拍仪扫描上传户口本和相关困难证明材料;第三步,通过口头询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录入低保系统;第四步,通过低保系统打印《核对授权书》、《低保申请表》给申请人签字按手印确认。完成以上四步工作后,低保申请受理方算完成。

2.对于续保对象,各镇对这部分人不须再重新评议,但要对这部分人进行张榜公示到各村(居)委会公示栏,(公示期七天,并拍照存档),无异议的填写续保表进行备案,且上报县民政局批准执行,对于个别有异议的,镇政府要组织人员进行重新入户调查。

3.对于通过扶贫支持政策实现脱贫的农村低保家庭,在12个月的过渡保障期内可以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的相关政策。

(三)入户调查阶段(4月20日—4月28日)

1.入户调查。调查情况应存录原始资料。入户调查应由两人以上同行,其中至少有一名镇政府包村工作人员,实行谁入户、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工作人员应详细、真实记录低保申请人家庭生活情况,镇政府入户核查率要达到100%。

2.建立村“两委”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在调查过程中,镇政府要结合《关于建立村(社区)两委干部和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备案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对如村委或社区的近亲属申请低保的,严格审查并备案,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公婆或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评议阶段(4月29日—5月6日)

入户调查结束后,镇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并公示。

民主评议小组由镇政府工作人员、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人员中组成,一般9—15人。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评议时,应充分了解低保申请家庭的情况,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镇政府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在资料审查审核时,如果该户家庭符合低保条件,但确实无法提供相关致贫材料的,可有村委出具相关证明核定,村委出具致贫证明材料的必须经经办人、包村领导、干部签名确认。

(五)第一榜公示阶段(5月7日—5月12日)

各镇应按规定时间张榜公示。村(社区)、镇政府设立统一固定的社会救助公示栏。申请人的姓名、家庭成员、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等情况,要在申请人户籍(居住)所在地的村(社区)或镇的社会救助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六)对拟保对象进行初审阶段(5月13日—5月16日)

1.对新增部分经公示无异议后,镇政府对拟保对象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字盖章。将填写完成的《核对授权书》《低保申请表》通过高拍仪扫描上传至低保系统并完善系统上的申请表后提交县民政局低保中心审批。

2.对原续保部分各镇要填写一份续保表报民政局备案。

(七)县民政局低保部门审核审批阶段(5月17日—6月5日)

民政局低保中心通过低保系统审核镇提交上来的电子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通过低保系统委托核对中心开展经济状况核对。待核对中心出具《核对报告》后,开展不少于30%入户抽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拟定享受低保金额,提交县民政局审批。并将结果委托镇政府在申请人户籍(居住)所在地的村(社区)委进行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户,按城市(农村)低保户按照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差额(分档)进行补助。按所享受的低保补助金通过银行进行社会化发放。

(八)规范低保档案资料及整理成果阶段

公示无异议后,县民政局通过低保系统进行审批,并打印《低保审批表》,签字盖章后进行纸质材料存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城乡低保工作是为民办实事工程和绩效考评项目,各镇、各部门务必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各项工作按政策、按程序、按时间、按要求完成。

(二)严格程序。要严格按照坚持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两榜公示和长期公示的程序;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开展工作。工作过程要公开透明,决不允许暗箱操作、优亲厚友,严禁拆户的现象出现,努力做到应保尽保;要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及时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实现应退尽退。

(三)严肃纪律。各镇要高度重视2017年低保评议审核工作,逐级建立责任制,明确工作规范,落实责任分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按照“谁主管、谁包村,谁负责”的要求,严格责任追究制。对城乡低保审核工作中出现违规违纪及优亲厚友,“关系保”、“人情保”等现象或因工作不力造成应保不保或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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