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及所属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审查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绥芬河市行政机关及所属单位对外签订的使用财政资金支付并能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招商引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办办法】绥芬河市行政机关及所属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审查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行政机关及所属单位对外
签订合同审查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绥芬河市行政机关及所属单位对外签订的使用财政资金支付并能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招商引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投资合同、资产转让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设计、监理合同等。
第二条 绥芬河市政府授权绥芬河市政府法制办作为合同审查机构,履行行政机关及所属单位对外签订合同的审查职责。
第三条 合同送审时间为合同条款达成后,合同生效前。
前款规定的合同条款达成后是指: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后;合同生效前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前或合同内容实际履行前。
第四条 送审合同为格式合同的,审查时限为1个工作日;送审合同为非格式合同的,审查时限为3个工作日。
前款规定的格式合同是指: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一)款规定,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测绘合同、城市规划设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建设工程勘察、施工、监理合同等。
第五条 对审查合格的合同,由法制办审查人员加盖审查合同专用章;对审查不合格的合同,由法制办审查人员提出修改意见,起草单位修改后再行报送。
第六条 修改后的合同到法制办再次送审时,送审单位应提供法制办对原合同的修改意见。
第七条 合同领取人应为合同起草人或合同负责人,对领取人非合同起草人或合同负责人的,法制办不负责对合同修改部分的解释工作。
第八条 对送审合同的形式要件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对合同文本的规范性进行审查;
(二)有从合同及附件的,对从合同及附件是否齐全,主从合同的签订日期、合同字号及内容是否对应进行审查;
(三) 送审的合同有需要到其他部门进行备案的(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需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到其他相关部门备案后,再到法制办审查;
(四)对合同主要条款约定的是否明确、完整进行审查。
本办法所指的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有格式文本的可使用格式文本合同。
第九条 对送审合同的主体资格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二)合同主体签订本合同时是否超越法定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 合同送审时,送审人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同(一式两份);
(二)证明签订合同双方主体资格的相关材料(签订方为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应为能独立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的内部组成科室,如: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办公机构和办事机构等,除获得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特别授权外,不能作为签订合同的一方主体;签订方为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施工类和设计类等合同需要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合同中涉及的相关负责人,如:发包方或承包方的委托代理人、发包方或承包方代表、发包方或承包方指定的接收人等,需有发包方或承包方的授权委托书;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三)分公司签订合同的,需要由总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内容;
(四)有附件的,需同时提供附件;
第十一条 签订的重大招商引资合同应由牵头单位报主管市领导签字后送交市政府法制办审查。
第十二条 法制办仅对双方落实到书面的协议内容进行法律审查,协议以外的双方另行议定的口头事项不在法制办的审查范围内。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合同,法制办不予审查,不加盖合同审查专用章。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妥善保管经法制办审查合格后盖章的合同,合同一旦丢失,法制办不予补盖合同审查专用章。
第十五条 送审合同内容应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实际签订的正式合同文本内容一致,如不一致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解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送审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绥芬河市行政机关对外签订合同审查备案实施办法》(绥政发〔2010〕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