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县审计局法律顾问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机关,根据《苍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苍梧县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局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制度】苍梧县审计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县审计局法律顾问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机关,根据《苍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苍梧县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工作,按照聘请法律顾问遴选程序规定组织开展法律顾问选聘工作。局办公室负责局法律顾问的联络、组织和协调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 县审计局根据法律事务工作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或者聘请1名律师担任本局的法律顾问。
第四条 法律顾问的聘期2年。聘用期满后,经批准予以续聘。如不再续聘,则聘用关系终止。
第五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律师、法律工作者资格或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三)热心审计事业,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六条 法律顾问对局机关以下事项履行服务职责:
(一)为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对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案件进行研究、论证;
(四)办理县审计局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列席县审计局办公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
(二)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获取与履行职责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四)县审计局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县审计局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办理与县审计局法律事务无关的业务;
(四)不得在诉讼、非诉讼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局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从事其他损害县审计局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第九条 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县审计局可以临时聘请专家或者律师处理有关事务。
第十一条 聘请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县审计局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聘请的法律顾问按照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情况给予适当报酬,临时聘请专家或律师人员的费用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聘任期间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主动辞去法律顾问职务。
聘请的法律顾问在聘请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被注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九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因疾病等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五)其他不宜继续承担县审计局法律顾问工作的。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应当及时向县审计局报告诉讼等涉及法律事务的动态以及处理结果。
法律顾问每年应当向县审计局报告年度法律顾问工作。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县审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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