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为了提高救灾应急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规范我县的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和管理,依据《梧州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和《苍梧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参照《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苍梧县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救灾物资储备
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救灾应急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规范我县的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和管理,依据《梧州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和《苍梧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参照《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县级救灾物资由县民政局储备和管理,专项用于自然救助的各类应急物资。
第二条 救灾物资实行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 救灾储备物资的入库、保管、出库、回收等要有完备的手续。
第四条 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应参照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标准执行。库房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雷、防潮、防鼠、防虫、防霉变、防污染等措施。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解决,确保安全。
第五条 储存的每批物资要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编号、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对质量检验不合格的物资一律不准办理入库手续。
第六条 储备物资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按消防规定合理堆垛。堆垛要整齐稳固,分垛挂签,标记清楚,方便出入。
第七条 储备物资要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
第八条 使用救灾物资时,受灾的乡镇民政办应先使用本级救灾储备物资,在本级救灾储备物资全部使用仍然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向县民政局申请调拨救灾物资。申请内容包括:自然灾害类型、发生时间、地点,转移安置人员或避灾人次数;需调拨救灾物资的种类、数量等。
第九条 在发放救灾物资时,应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将发放明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教育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要求使用者不得外借、租售和丢弃救灾物资。
第十条 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未动用或者可回收的回收类救灾物资,由使用地的民政部门组织回收,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作为本级救灾物资存储,并造册登记。对非回收类物资,发放给受灾人员使用后,不再进行回收。
第十一条 县民政局定期对救灾物资采购、储备、调拨、使用与回收、发放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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