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第一条为提高我局对产品质量及特种设备安全等突发事件紧急处置的能力,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规范应急处理程序,结合质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对突发事件的处置以“预防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质监制度】苍梧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我局对产品质量及特种设备安全等突发事件紧急处置的能力,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规范应急处理程序,结合质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突发事件的处置以“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为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配合,要做到切实可行,积极应对。
第三条 成立质监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我局领导班子成员、各股室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
第四条 各相关科室应分别制定有关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五条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工作车辆,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 建立应急指挥通讯系统,经常保持与上级部门、本地政府、公安、工商、安监、环保、药监、卫生等部门的热线联系,确保在应急机制启动时,各有关单位能联络畅通和积极配合。
第七条 对本辖区发生的突发事件,必须在2小时内向上级部门和本地政府报告,听从上级部门和本地政府下达的处置意见或应急措施。
第八条 突发事件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案情经过及相关背景情况、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第九条 对涉及面广、性质恶劣、危害严重、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应在事件事实基本查清后及时向本地政府报告,并函告公安、工商、安监、环保、药监、卫生等相关职能部门;需要向相关职能部门和上级部门提出建议的,应在事件事实基本查实后,将书面建议书寄送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条 对涉及面广、有可能涉及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需要向社会公众进行警示或引导的,应对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后报上级部门或当地政府,经批准同意发布后,通过相关媒体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 对上级部门及领导作出批示的突发事件,应按上级要求,迅速组织人员和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突发事件开展调查工作,并进入应急状态。
第十二条 对涉及其他突发及重大事件和较大事件,应根据上级部门或本地政府要求,须本部门配合的,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明确分工,组织采取必要措施,展开调查配合工作。
第十三条 应在案发现场立即成立现场指挥小组,现场指挥小组的组长原则上由应急领导小组中分管相应工作的副组长担任,加强现场的指挥、协调和应急救援工作,并可视突发事件情况下设相关工作小组:
1.现场处理组:负责传达贯彻领导指示,随时报告事件处理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人员分工合作进行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并进行现场检查。
2.通讯联络组:负责保证现场指挥与市政府和上级部门的通讯联络畅通,沟通指挥部与外界的联系。
3.预备机动组:由指挥领导临时确定,机动组力量由指挥领导调动和使用。
第十四条 现场指挥小组要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态发展,严防危害或影响进一步扩大。执法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现场调查发现违法的事实和造成的后果等,已涉嫌犯罪的,要依照国务院《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立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无生产许可证生产的,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建议有关部门吊销有关证照;获证企业的违法行为构成吊销许可证的,由省局或国家质检总局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 突发事件的对外宣传信息,由领导小组组长决定,统一对外公布。未经许可,各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公布。现场遇新闻媒体记者调查、采访要遵守宣传纪律,谨慎对待,注重自身形象、维护本单位声誉。
第十七条 现场处理必须做到政令畅通、步调一致、令行禁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任何人都不得因为工作的疏忽导致不应有的损失和对质监部门的损害。
第十八条 涉及人员中毒、严重受伤或死亡的重大突发事件,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九条 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各部门应及时总结事件处置过程中的经验教训,评估应急预案的实施效果,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条 本局对各股、所突发事件进行效能考核,对违反规定,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的相关部门、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