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办法】佳木斯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完整文档)

时间:2023-06-13 12:20:06 来源:网友投稿

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佳木斯知名商标(以下简称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知名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本市商品(含服务)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办法】佳木斯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工商办法】佳木斯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完整文档)




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佳木斯知名商标(以下简称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知名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本市商品(含服务)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负责市知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和本办法做好本辖区内市知名商标的推荐、管理、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注册商标,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为市知名商标。

市知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四条  申请认定市知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知名商标申请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所提交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自愿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严格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健全完善商标使用和管理制度,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七条  市工商局设立市知名商标认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认定领导小组),负责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及撤销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认定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工商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商标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为市工商局主要业务科室负责人。认定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商标监督管理科,负责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及撤销等日常工作。

第九条  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汇总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上报的市知名商标认定或复审认定文件材料;

(二)审核申请市知名商标认定或复审认定的文件材料,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核查;

(三)根据特殊行业和特殊企业申报情况,向消费者协会等涉及特殊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的有关方面征询意见;

(四)提出拟认定或复审认定以及撤销市知名商标的审核意见,报认定领导小组。

第十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并受理本辖区内申请人认定或复审认定市知名商标的申请;

(二)对申请人申报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核查,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做出推荐或不予推荐的决定;

(三)同意推荐的,应当在申请文件中签署实地考核推荐评语并由考核人签字;

(四)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规  则

第十一条  市知名商标认定或复审认定,由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实地考核推荐后,由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认定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实行逐级申报、逐级审核。   

第十二条  认定领导小组依据申报的文件材料、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审核意见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客观、公正地进行认定。

第四章  条  件

第十三条  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申请认定商标的所有人或独占使用的被许可人,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

第十四条  申请认定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须在中国境内注册满2年、连续使用满3,且无权属争议。对注册商标使用未满3年,但实际使用期限1年以上的,如企业具有突出区域优势特色、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在本地区同类企业规模较大、具有发展潜力等项条件,经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出具推荐函,认定领导小组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综合情况,认定为市知名商标;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上标注的申请人名称、地址须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和其他合法资格证明材料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相一致;

(三)商标被许可使用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上标注的被许可人名称、地址须与被许可人营业执照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名称、地址相一致;

(四)在实际使用中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以及商品使用的范围相一致。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市知名商标的商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质量可靠、安全,服务达标,具有良好信誉;

(二)主要技术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

(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生产国家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管理的商品应当获得相应的批准证书。

第十六条  申请认定市知名商标的商标知名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该商标应为相关公众所知晓;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销售区域应当至少覆盖佳木斯市5个以上县(市)区或周边其他市、县行政区域;

(三)近3年内广告宣传费用的投入应占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

第十七条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利润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特殊行业除外)。

第十八条  申请人具有完备的商标使用、保护、印制、管理等项制度,规范使用商标,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第十九条  消费者、用户对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无重大问题投诉或反映,投诉或反映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

第二十条  申请认定市知名商标的申请人或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生产经营国家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管理的商品,未获得相应批准证书的;

(二)因环境污染、食品安全问题,或因劳资侵权纠纷、消费侵权纠纷、企业缺乏诚信等原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有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材料等失信行为的;

(四)质量抽查被判为不合格或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有国内外重大索赔事件的;

(五)不按法定要求实行商品“三包”,售后服务差,消费者或用户投诉率较高的;

(六)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不适合认定市知名商标情形的。

第五章  程  序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认定市知名商标的,申请人应向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佳木斯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或《佳木斯市知名商标复审认定申请表》,并提交证明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所规定条件的相关文件材料。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文件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整理,并通过实地考核等形式签署考核评语后将相关文件材料报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进行审核,由认定领导小组做出是否认定决定,并以文件形式下达认定通知。

第二十三条  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市工商局官方网站上公示申请认定市知名商标和复审认定市知名商标企业的相关信息,公示30工作日内,未发现异议的认定正式生效,并颁发市知名商标牌匾、证书。

第六章  保  护

第二十四条  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内,在认定的商品或服务,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务活动中使用“佳木斯市知名商标”字样。未经认定领导小组认定或者未经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不得使用“佳木斯市知名商标”字样。

第二十五条  佳木斯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佳木斯市知名商标进行有效保护。市知名商标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遭受侵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帮助指导其依法进行行政保护或司法保护。

第七章  管  理

第二十六条  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按照认定程序有关要求提出复审认定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复审认定,每次复审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七条  复审认定申请未获得认定或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放弃复审认定的,不得继续使用“佳木斯市知名商标”字样。

第二十八条  市知名商标所有人转让该商标的,市知名商标资格自动失效,不得继续作为市知名商标使用。

第二十九条  市知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其市知名商标的,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许可合同复印件报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变更名称、住所等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变更市知名商标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认定领导小组撤销市知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一)被认定为市知名商标的商标被依法撤销或者注销的;

(二)被认定为市知名商标的商标发生转让的;

(三)超越核准的商标和核定的商品范围使用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四)变相买卖市知名商标标识的;

(五)在有效期内,主要经济指标不再具备市知名商标条件的;

(六)在有效期内,有本办法规定不予认定情形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认定领导小组撤销市知名商标,应开展实地核查,听取当事人陈述,形成书面材料,报认定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书面撤销文件。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市知名商标时弄虚作假,有伪造证据材料或者以其他手段串通有关人员牟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八章  归  档

第三十三条  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知名商标认定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知名商标文件材料应当内容完整,字迹工整,规格统一,填写规范。

第九章  纪  律

第三十五条  认定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市知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依法依规办事,遵守工作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接受请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认定保护工作实行无偿原则。

第三十七条  认定领导小组成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认定的应当主动回避。

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认定领导小组成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认定领导小组提出。

认定领导小组成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回避,由认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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