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意见】井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项目建设行为意见

时间:2023-06-13 15:10:09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项目建设行为的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驻井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县项目建设行为,全面提升全县城乡建设管理水平,规范城中村(旧城)改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意见】井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项目建设行为意见,供大家参考。

【法制意见】井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项目建设行为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项目

建设行为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驻井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县项目建设行为,全面提升全县城乡建设管理水平,规范城中村(旧城)改造、企(事)业搬迁改造及利用集体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努力实现全县项目建设“零违法”。经县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全县项目建设行为

县政府对城中村(旧城)改造、企(事)业搬迁改造及利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实行计划管理。未列入计划的项目一律不得启动,发改、国土、住建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依法编制乡(镇)、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并按时限要求及时修编。

(一)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旧城)改造行为。县政府依据城市发展需要,下达城中村(旧城)改造计划、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对列入改造计划的项目,发改、环保、住建、国土、人防等部门要加快手续办理。在列入改造计划前,村委会或产权单位不得擅自与开发单位签订改造协议,不得与村民洽谈补偿事宜,不得启动拆迁建设。

(二)进一步规范企(事)业单位搬迁改造行为。任何企(事)业单位不得与开发单位签订搬迁改造协议,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启动搬迁改造程序。已搬迁企(事)业必须净地收储、净地出让。搬迁后,土地必须严格按城乡规划进行项目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以改制或改制后转让等方式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严禁擅自进行项目建设,存在未批先建行为的,在未恢复地块原貌前,不得享受任何优惠政策。

(三)进一步规范利用集体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行为。县域内项目建设必须依据批准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组织实施。发改、环保、住建、国土、人防等部门不得在规划之外作出行政许可。集体土地列入县政府土地利用(征地)计划、土地收储计划后,方可进入转用、征收程序。未列入计划的,严禁村委会自主开发或擅自与建设单位签订开发协议,严禁对村集体(村委会)、村民进行土地补偿。出现“未批即用”、“边批用”、“未供即用”等违法用地的,一律依法处置,恢复地块原貌。

凡手续不完善,违法进行项目建设的,国土、住建等部门必须依法严厉查处,相关单位不得为其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业务,水务、供电等部门不得为其提供水、电等服务,商业砼供应企业不得为其提供混凝土,渣土运输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渣土运输业务。

二、建立健全网格化全覆盖的监管体系

建立县、乡(镇)、村三级纵向监管体系和国土、住建等多部门横向监管体系,建立网格化全覆盖的查控机制,坚决杜绝违法建设的产生。

(一)建立纵向监管体系。乡(镇)、村都要坚持“守土有责”,负责组织好本辖区范围内的巡查工作。各级巡查主体都要将每个区域单元的巡查责任具体到人,建立具体的巡查人员和分包领导台账,并报上级政府备案。巡查责任人发现并确定违法建设行为后,要在第一时间予以制止,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建立横向监管体系。国土局负责对违法占地行为的查处;住建局负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的项目进行查处。

发改、环保、住建、国土等部门,负责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全县各乡(镇)、村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和考核,并在县政府指导下做好重大违法案件的联合查处。

三、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和问责

“零容忍”的态度,严格依法依规对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进行处罚,对土地使用权人以及巡查、查控、处置等环节的监管主体进行严厉问责,确保全县实现“零违法”。

(一)对违法建设主体和参与违法建设的责任单位、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严厉处罚和问责。对参与违法建设的开发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混凝土供应、渣土运输等相关单位,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顶格处罚外,一律列入诚信黑名单;对造成严重影响的,取消其投标资质,直至吊销或建议上级部门吊销其资质,外地企业一律清出井陉市场;将参与违法项目建设的单位法人代表及董事函告各驻井金融机构,列入银行信贷诚信档案。参与违法建设的单位负责人是党员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人的,要进行党、政纪问责。

擅自为违法建设项目提供水、电等服务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行业主管部门接到违法建设告知函后,未能制止向违法建设部门提供水、电等服务的,对相应主管部门责任人进行问责。

(二)对违法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人进行问责。未经县政府批准,村、企(事)业单位或产权单位擅自与开发商签订城中村(旧城)、企(事)业单位搬迁改造协议的,擅自对居民或企业进行补偿的,违法启动拆迁、挖槽的,对村委会书记和党员身份的村主任、企(事)业产权单位法人代表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对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的乡(镇)、村进行问责。对因发现不及时,或未对违法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导致辖区年度内发生1起违法建设达到正负零的,对村委会书记和村主任进行问责;导致辖区年度内发生3起违法建设达到正负零的,对乡(镇)政府主管领导进行问责;导致辖区年度内发生3起以上违法建设达到正负零的,对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进行问责。

(四)对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的职能部门进行问责。国土、住建等部门因查处不力,导致辖区年度内发生1起违法建设达到正负零的,对相关部门乡(镇)站所负责人进行问责;导致年度内发生3起违法建设达到正负零的,对相关部门主管领导进行问责;导致年度内发生3起以上违法建设达到正负零的,对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进行问责。

(五)对未及时移交移送或移交移送不受理的相关部门进行问责。行政执法部门在依法对违法建设进行处置的同时,应及时将违法建设情况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立案;对涉嫌犯罪的违法建设案件,除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外,还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及时立案查处。对不及时移交移送或无故不受理移交移送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违法建设查控问责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和人事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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