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正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
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
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26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48号)精神,切实发挥医疗救助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为目标,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衔接,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医疗救助服务。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为民解困。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医疗救助中的主导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通过慈善捐助、免费提供医疗服务等方式,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良性互动。
3.因地制宜,分类施救。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救急难作用。
三、救助对象范围
1.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重点救助对象);
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低收入救助对象);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4.其他经县政府批准予以救助的特殊贫困人员。
特困供养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家庭。
因病致贫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因患重病,政策范围内年累计个人负担医疗费不低于石家庄市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未公布前以上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准)、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四、救助方式和标准
(一)资助参保参合
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保参合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予以安排。
(二)门诊救助
1、对特困供养人员开展一般性门诊救助,年累计最高限额500元;
2、对因患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重点救助对象,给予门诊救助。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救助,年度累计最高限额5000元;低保对象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最高限额3000元。
3、每年3月底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患慢性病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重点救助对象进行摸底调查,到县民政部门进行备案。
4、门诊救助对象一个年度内符合多种门诊救助条件的,年度累计最高限额以申请救助时应享受的年度累计最高限额计算。
(三)住院救助
1、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特困供养人员按全额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100000元;低保对象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20000元;低收入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石家庄市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按2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15000元;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石家庄市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按1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15000元。
2、住院救助对象一个年度内符合多种住院救助条件的,救助比例分别按其每次出院时应享受的救助比例计算,年度累计救助限额按其申请时应享受的救助限额计算。
(四)卫计部门已明确诊疗路径的病种,按相关规定开展救助。
(五)政策范围内费用是指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
五、救助程序
(一)“一站式”即时结算救助
原则上重点救助对象到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重点救助对象到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出示《石家庄市农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进行登记;重点救助对象就医治疗结束时先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偿结算,再进行医疗减免和医疗救助结算;发生的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每月的20至25日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将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给医疗机构。
(二)非“一站式”结算救助
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或在非“一站式”服务定点医院住院的重点救助对象可在住院治疗结束后下年度二月底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村(居)委会提交医疗救助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正定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石家庄市农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复印件;
4、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或基本医疗保险部门出具的相关凭证);
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患者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费用证明;
6、金融机构的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7、享受其他社会救助的相关证明;
8、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进行认定,并于接到申请20日内签署意见报县民政局。低收入救助对象的认定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38号)进行。
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做出审批决定。符合救助条件的进行审批,按照社会化发放的形式将救助资金直接支付给医疗救助对象。
六、按病种加大救助力度
卫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对参保参合的重点救助对象患者,在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的基础上,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和最高限额付费的病种,民政部门要给予医疗救助;对超过定额和最高付费标准的医疗费用,由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七、加强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县级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推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各类医疗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县级民政部门要将救助关口前移,主动对符合条件的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进行救助。
八、完善服务管理机制
(一)优化医疗救助结算方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县级民政部门要与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委托合作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和双方的责任义务、制定服务规范,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并可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方便救助对象看病就医。县级卫计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质量的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对重点救助对象进行确认,减免住院押金,落实惠民政策,及时给予救治。
(二)发挥社会救助服务窗口作用。各乡镇、街道办要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建立城乡医疗救助申请登记制度,定期将受理的信息数据上报县民政部门,及时将医疗救助对象姓名、救助标准、救助金额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政策公开、资金公开、保障对象公开。
(三)做好与相关保障制度的衔接。财政、税务、卫计、人社、民政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财税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规定,积极引导各类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特别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同时加强有关部门和机构间的信息衔接,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信息共享,为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九、责任追究
(一)对开展“一站式”服务的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用药、诊疗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不予结算。对违反合作协议,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造成医疗救助基金流失或浪费的,终止定点合作协议,取消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负责医疗救助的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故意刁难救助对象的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医疗救助资金或将《石家庄市农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借给他人就医使用的由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追回救助资金,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资格。
十、保障措施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相关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密切协作,按照部门职责共同抓好政策落实,确保各项医疗救助政策落实到位。县级财政要根据当地医疗救助工作需要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合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加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并纳入年度预算,统筹使用各项救助补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福彩公益金可以补充医疗救助资金。
(二)加强基层经办能力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履行好医疗救助申请受理、审核等职责。村(居)委会、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及驻村(社区)干部,要及时了解、掌握、核实城乡居民医疗救助需求,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并及时协助落实。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基层经办能力和工作水平。
(三)做好舆论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将医疗救助政策、办事程序、保障对象和资金发放等情况向社会公示,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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